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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03 02:0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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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
198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

近来,一些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厅来函请示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由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其羁押期间工资是否应予补发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如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其工资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如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如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二、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因此,被告人如原系国家职工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中发挥团组织作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中发挥团组织作用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六月七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确保各地城市安全,稳定局势是当前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为此,共青团中央向你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继续根据中央精神,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保护城市安全和稳定局势中发挥共青团组织的积极作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态的发展动向,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情况,努力做好工作。

  二、要充分依靠广大团干部、团员和青年积极分子,采取多种方式,尽最大努力做好一些学生和青年群众的思想工作,使他们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

  三、要动员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坚守生产和工作岗位,忠于职守,不做任何不利于安定团结的事情,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保障生产,保证供给,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在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你们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上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反假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反假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反假币工作,配合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开展反假币斗争,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币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增强临柜出纳人员责任心和调动反假积极性,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机构从事现金收付工作的临柜出纳人员。
第三条 临柜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收付工作中,发现假币(包括伪造、变造的假人民币、外币)和假有价证券,必须当场没收,在假币、假证券上加盖“假币”、“假券”戳记,开具“发现伪(变)造币、证券没收证”,并追查其来源,及时报告上级行和当地有关部门。
第四条 没收的假币、假券,要及时上交出纳部门,由出纳部门按规定,集中保管、上交,防止没收的假币、假券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第五条 临柜出纳人员发现并没收的假币、假券,可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假币、假券印制粗糙,纸质较差,容易识别辩认的,按假币、假券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二、假币、假券印制技术较高,纸质较好,但花纹图案呆板,较易辨别确认的,按假币、假券面额的10%给予奖励。
三、假币、假券印制工艺精细,图纹逼真,须经仔细鉴别方能确认的,按假币、假券面额的20%给予奖励。
四、一次发现假币、假券面额超过1000元的(除按一、二、三项规定给予奖励外),其超过部分统一按10%给予奖励。
五、发现并没收的假外币,按上述标准奖励人民币。其奖励额,以没收的外币金额,按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发现没收假币、假券,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大要案的有功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表扬并从优奖励。
第七条 临柜出纳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误收假币、假券或弄虚作假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因违章操作,误收假币、假券者,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经济处罚。由于技术性差错,误收假币、假券,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第六章第四十一条处理。
二、将误收的假币、假券故意混入流通领域,再次投放市场的,一经发现,按照法律规定从严处罚。
三、故意收进假币、假券或内外勾结将假币、假券兑进,再投放市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参与伪造、变造假币、假券活动,或知情不报或包庇作案者,应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奖金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一次奖励人民币100元以下(含100元)由县支行审批;100元以上至500元(含500元)由地、市分支行审批;500元以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
第九条 临柜出纳人员发现没收假币、假券的奖励资金在“业务及管理费支出”科目“出纳费”帐户列支。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具体情况,拟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199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