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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灾区重建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9 10:2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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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灾区重建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08]3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灾区重建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灾区重建工作的要求,切实发挥林业部门在灾区重建涉及征占用林地过程中的服务作用,现就有关灾区重建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修建抢险救灾急需或灾毁的输电设施、交通设施等征占用林地项目(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可以先行使用林地;重建灾毁民房确需征占用林地的,根据有关规划、宅基地建房标准和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对修筑救灾或灾毁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种苗生产及林区供水、供电等工程设施,确需使用林地的,可以先行使用。
二、对于灾情特别严重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分配2008年度征占用林地定额指标,对抢险救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要优先保证使用林地。因灾害原因确需增加2008年度征占用林地定额指标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增加的定额指标进行认真测算、论证,及时提出申请,经我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我局审定。
三、建设单位应在灾毁设施建成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核(批)手续。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征占用林地审核(批)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等相关工作,保障抗灾重建及时使用林地,同时,对先行使用林地的救灾工程项目要严格把关,严防发生非救灾工程借机搭车先行使用林地的现象。
我局各有关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救灾重建工程使用林地的实施情况进行服务、指导和监督。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83年2月17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垦系统自一九七八年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以来,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希望再接再厉,在经济改革中取得更大成绩。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垦系统的改革,帮助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国营农场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

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垦系统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试办了农工商联合企业。大多数国营农场调整了经济结构,改变了过去那种单一经营农业、单纯生产原料和多数产品自给性比重大的状况,开始走上了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以商品生产为主的发展道路,形成了农工商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联合企业。这些联合企业提高了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展,壮大了农场经济。与此同时,绝大多数省、市和部分地县农场管理部门,经过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建立了农艮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为由行政管理向企业管理过渡开辟了道路。
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中有关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规定,适合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为了具体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的性质。国务院一九七九年183号文件中已明确指出:“以国营农场为基础办的农工商联合企业,改变过去单纯生产原料产品的状况,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是农工商综合经营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这种联合企业可以是一个农场范围内的生产、加工、销售部门之间的经济联合,也可以是农场与农场之间的经济联合,或者是以国营农场为主体,农场与其他国营、集体企业以及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联合,并为集体和个体经济提供技术服务。这种联合企业应当联合建立农牧业商品生产基地,发展农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包装、销售以及生产前和生产后部门的服务业务。参加联合企业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财务关系不变。各单位原承担上缴国家利润的任务不变。
二、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必须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在保证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交售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处理自己的产品。联合企业生产的产品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价格政策,要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规定。
三、国营农场生产的粮食(包括大豆)、油料,凡有交售任务的,可实行包干上缴或确定征购和超购任务两种办法,一定几年不变,具体年限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农场应保证完成上缴任务,粮食部门应按计划收购。农场完成上缴任务多余部分,可以继续卖给粮食部门,也可以在全国农垦系统内调剂余缺,还可自行加工成食品在本地或外地销售。
四、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生产的属于国家计划收购的二类农畜土特产品及加工产品,有交售任务的,一般按前三年的平均收购数定为收购基数,签订合同,由商业部门收购;或者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合理的购留比例。联合企业应保证完成收购基数或按照规定比例完成交售任务,商业部门应按合同收购。联合企业完成任务以外的产品,可自行加工、销售。三类农畜产品,联合企业可自行加工、销售。凡联合企业可自行处理的各种农畜土特产品和加工产品,都可行销全国。
五、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商业网点,是社会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主要是为城市和垦区服务。设在城市的商业网点,以销售全国农垦系统的产品为主;设在垦区的商业网点,兼营为生产和群众生活服务的其他商品。
六、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与外贸部门签订合同,双方承担经济责任。国家计划任务以外的和外贸部门没有经营的产品,联合企业可以同外贸部门共同组织出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外汇留成按国家规定办理。
七、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纳入各级计划。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所需要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以及辅料、燃料、动力、包装材料等,按照物资管理体制和分配供应关系,分别纳入各级物资计划。
八、各级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可直接向铁路、交通部门申报商品运输计划,由铁路、交通部门安排运输。
九、兴办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是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协调好农工商三者的关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教育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事部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1993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加大教育援藏工作力度,增加投入,加快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西藏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到2001年底,西藏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数已达到39.7万名,比1993年增长了71.68%,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87.2%,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38.1%,受教育人口大幅度增长;基本实现了县县有中学、乡乡有完全小学的目标,5个县通过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验收,实现了西藏“普九”零的突破。自1985年开始举办的内地西藏班(校)(以下简称西藏班)累计招收初中生24294名,中专、中师、高中生15666名,高校本、专科生3496名;已向西藏输送了中专以上毕业生9458名;西藏班现有在校生13266名,分布在22个省(直辖市),形成了全国支援西藏发展教育事业的大好局面。但是,由于西藏教育基础薄弱,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教育援藏工作任务仍然很重。为了进一步发展西藏教育事业,促进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现就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加速推进西藏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工作进程,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加强西藏班建设,重点建设西藏大学,大力培养西藏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扶持、内地支援相结合,充分发挥教育援藏工作在促进西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继续办好西藏班。
  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间,要适度扩大西藏班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重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扩大内地普通高校招收西藏班学生的规模。
  1.改善办学条件。有关省(直辖市)要制定西藏班建设和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使其办学综合条件和管理水平达到当地省一级同类学校的标准。从2004年开始,由教育部牵头,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加,对全国西藏班办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深化改革,提高质量。在确保生源质量的前提下,改革现行的西藏班初中招生和初中毕业分流办法。西藏班初中招生实行西藏全区统一选拔录取。在西藏班初中和普通高中学习阶段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文化基础等方面不适应在内地学习的西藏班学生可以转回区内相应的学校就读,同时从区内选拔优秀的初、高中生等额补充到西藏班学习。做好内地一类普通高中西藏班学生插班就读的试点工作。为加速培养西藏高层次人才,办有西藏初中班的省(直辖市)每年各招收20名西藏班应届初中毕业生,经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直接插班到本省(直辖市)非民族的一类普通高中学习;学生毕业后,参加所在省(直辖市)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由教育部按西藏班有关规定组织升学工作。
  3.提高补贴标准,确保西藏班学生学习、生活及医疗等各项所经费。西藏班(包括初中、高中、插班高中、师范)学生的各项费用由承担任务的省(直辖市)财政予以补贴并结合办学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补贴经费在省(直辖市)财政预算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西藏自治区要对西藏班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及医疗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学杂费、书籍费、装备费、服装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及医疗费等,要达到年生均6000元以上;原年生均补贴标准高于6000元的省(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西藏班学生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西藏班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干部职工子女应适当交纳学习、生活及医疗费用;农牧民或城镇困难职工子女所需费用予以减免,减免部分由当地省(直辖市)从西藏班财政预算专款中一并补贴。
  4.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待遇。适当放宽西藏班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对需要引进到西藏班任教或工作的优秀教职工,由所在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优先解决。各有关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西藏班教职工收入分配考核,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在合理核定课时、工作量的基础上,对从事西藏班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实行适当倾斜。
  (二)通过国家扶持、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重点帮助西藏发展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国家将采取“分片负责,对口支援”的方式和“定点、包干、负责”的办法,由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18个省(直辖市)对口支援西藏的拉萨、昌都、山南、日喀则、那曲、林芝、阿里7个地(市),继续支持西藏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上述18个省(直辖市)重点帮助西藏自治区改扩建15所普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并采取一个或几个地级市(区)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的一个县的方式,重点帮助每一个对口县改扩建2所中小学。分片负责和对口支援的具体方案由教育部商上述18个省(直辖市)以及西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承担支援西藏教育任务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培训对口支援学校的骨干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要把受援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配备、对口学校骨干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培养等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优先解决。有关省(直辖市)应将教育援藏项目纳入本地区援藏工作的总体规划之中,统筹安排,切实保证援助项目经费的落实,努力把对口学校建设成为西藏综合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加快和促进西藏“普九”进程。
  (三)加强对西藏高等教育事业的支援,切实加强西藏人才培养工作。
  1.重点建设西藏大学。国家将依据西藏大学改扩建项目规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西藏大学的发展。建设和改造西藏大学的新、老校区,扩大西藏大学人才培养规模,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为西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层次专门人才。
  2.内地高等学校对口支援西藏高等学校。从2004年到2007年,采取内地多所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口支援西藏一所大学的办法,由西南交通大学等23所内地高等学校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对口支援西藏大学等3所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承担支援任务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重点支持受援学校院(系)的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以及援助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使受援学校的院(系)综合办学条件基本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有关标准。
  3.建立内地高等学校西藏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由教育部、人事部在中国人民大学等8所高等学校建立西藏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开展西藏在职干部专升本和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学历教育。到2007年,计划培养西藏在职干部1980名,其中专升本1550名,硕士研究生430名。承担培训任务的8所高等学校可参照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办法,单独考试,单独录取。专升本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纳入国家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4.加强西藏专门人才和后备干部的培养。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需要,内地高等学校逐年扩大面向西藏自治区和面向西藏班的招生规模,采取特殊措施,为西藏定向培养硕士学位以上的各民族人才。
  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定向为西藏培养人才,充实西藏县以下基层干部队伍。从2004年起,采取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定向培养和分配的办法,由中国农业大学等13所高校,每年从四川、安徽等内地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500名定向生,学生毕业后在藏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年。以适当方式对学生在校学习费用予以补助,学生所学专业以师范、农牧、管理和经济为主,并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招生计划纳入国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从2004年起,每年从内地高等学校选调800名(其中师范院校毕业生400名)本科以上非西藏生源的毕业生到西藏工作,在藏工作8年。
  (四)教育部有关直属单位要加强对西藏相关单位的对口支援工作。
  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教育报刊社、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中央电视大学、中国教育电视台、学生体协联合秘书处、科技发展中心、学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等11个教育部直属单位对口支援西藏教材编译中心等西藏有关单位和高等学校。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教育援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西藏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加快西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重要措施。有关省(直辖市)和相关部门要把教育援藏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尽职尽责地完成,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教育部负责对教育援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制定整体规划,协调落实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教育援藏工作的重大问题;具体负责西藏班办学和教育对口支援规划的相关工作;对教育援藏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以及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
  (二)作为教育援藏工作主要承担者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育援藏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教育援藏工作的落实、管理和协调。要把教育援藏工作作为特殊任务,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对口支援项目和内地办学所需经费。有关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援藏各项具体工作,负责本地西藏班办学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有关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教育援藏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要选派德才兼备的干部和教师到西藏从事教学和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并创造条件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部、有关省(直辖市)和学校做好教育援藏工作,向教育部提出教育援藏项目实施建议并每年向教育部通报教育援藏项目的进展情况;主动加强与内地有关省(直辖市)、部门和学校的交流和联系,负责教育援藏项目的接受和具体实施;按照学用一致、优才优用和妥善安排的原则,协调西藏有关部门,负责内地高等学校援藏毕业生和西藏籍毕业生的就业和安置工作;做好教育援藏干部的接收工作,并关心他们在藏的生活和工作;配合做好西藏班办学管理的有关工作;定期组织对教育援藏和内地办班情况的考察和调研。
  有关教育援藏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另行下达,请有关省(直辖市)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