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商贸发[2003]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决定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本规定所指的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含长春)、黑龙江(含哈尔滨)、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含武汉)、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包括成都)、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含西安)、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优惠条件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
二、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边贸企业的现行政策不变)。其经营范围分别为: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权管理机关)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唯一有效凭证。任何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
四、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证明其符合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二)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证明其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和登记,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到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受权管理机关办理。
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提交电子申请并向受权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申报材料齐备无误后,受权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登记的,授权管理机关应在此期间内通过商务部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系统”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应在此期间内书面向企业告知理由。
(二)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后,受权管理机关应将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连同《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
(三)企业凭《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各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藏自治区、苏州工业园区、江苏省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区原由当地自行审核或登记内资进出口企业的经营地域限制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取消。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保证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和上级交办任务的圆满完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坚持增幅考核与增量考核相结合;
(三)坚持以经济工作为重点;
(四)坚持注重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驻市有关单位均属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1.责任目标
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所有内容,以及市政府当年追加的目标。
2.上级交办任务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委市政府及“两办”文件中要求完成的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3.创造性工作业绩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尤其是招商引资、引进项目、争取上级支持资金、融资、运用上级优惠政策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
4.工作差错
工作差错包括重大工作差错和一般工作差错。
重大工作差错:工作被市级以上领导机关(含市级)通报批评的;对市政府交办事项以种种借口推诿扯皮的;市政府要求上报的材料不能按时上报或上报内容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的;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和我市对外形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被省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或基本属实的;凡需提供目标完成情况认定依据的单位不上报的;群众集体上访(50人以上)在市新区综合办公楼前滞留超过1小时,通知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不到的;市政府召开各类会议无故不到的;自行变更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内容。
一般工作差错: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或被退回重报的;凡需提供目标完成情况认定依据的单位上报不及时的;市政府办公室检查各单位值班情况发现脱岗、漏岗被通报批评。
积极做好争先创优工作,某项工作在全省排序后5位的,列入考核并按照本考核办法记分规定扣分。
三、考核程序
(一)日常考核
各责任单位在完成阶段性目标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目标办予以核实后记入目标管理台帐。
(二)定期考核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责任单位对各项目标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目标执行情况;提供依据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政府报告目标责任相关单位的相关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将对完成进度慢或质量不高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年度考核
年度结束后,各责任单位向市政府写出年度责任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市政府组织考核组进行复查核实。
(四)综合评定
县(市)、区:省定目标有1项未完成或其它目标有3项(含3项)以上未完成的,不得进入评优序列;省定目标有3项未完成或其他目标有5项(含5项)以上未完成的,不得进入评先序列。
市直单位:有1项目标未完成的,不得进入评优评先序列;未承担上级交办任务的单位,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创造性工作业绩计分在前10名的方可进入评优评先序列。
总体目标完成度低于70%的责任单位为目标未完成单位。
综合评定结合责任单位的年度责任目标、上级交办任务、创造性工作业绩、工作差错等情况进行排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1.目标考核时上报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故意虚报或瞒报的;
2.年度内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报批评或警示3次(含3次)以上的;
3.计划生育工作受到黄牌警告的;
4.消防、安全生产出现重大事故的(市直单位发生一般事故);
5.区域、系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6.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重大案件或多起案件的;
7.年度工作中出现其它重大问题的。
四、考核依据
(一)量化目标,以统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
(二)非量化目标,由相关单位提供依据,经考核组核实后认定;没有相关单位提供依据的,由责任单位提供原始依据。
(三)对有时限要求的目标,市政府目标办组织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依据。
(四)创造性工作业绩的认定,以相关原始资料为依据。
(五)工作差错和上级交办任务完成情况,以市委、市政府“两办”日常记录的台帐为依据。
五、分值设定
目标基础分值设定为100分。具体每项目标的分值由考核组根据目标的难易程度进行设定(科技进步、可持续发展目标加大分值)。公共目标不设分值,实行倒扣分制;一票否决的目标不设分值。
(一)责任目标计分标准
完成目标得基本分,未完成的扣除该项目标基本分。有时间进度要求未按时间进度完成的扣除该项目标基本分的50%,年终仍未完成的按该项目标的基本分双倍扣分。
增幅增量目标:以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目标表述为依据,省政府以增幅目标下达的,考核时增幅占70%的权重;省政府以总量下达的,考核时增量占70%的权重。考虑增幅增量两者的因素,以7/3的权重比例,合并计算该项目标的成绩,第1位加1.2分,其它位次依次递减0.1分。
无法同比的增幅、增量目标:完成目标计基本分,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酌情加分(超出全省平均数或平均增幅)。
非量化目标:完成目标计基本分,未完成的扣除该项目标基本分。
部门承担的全局性发展目标:完成目标计基本分,成绩特别突出的加该项目标基本分的50%(该项工作目标在全省的位次处前3名)。
凡赴京、省、市集体上访的,每发生一批次分别扣除5分、3分、1分。
对目标完成情况无据可查的按未完成对待。
(二)上级交办任务实行扣分制
每一项任务未按时完成或完成情况不被领导认可的,责任单位扣2分,配合单位扣1分;交办任务返回重办仍未按时完成或不被领导认可的加倍扣分。
(三)创造性工作业绩实行加分制
1.工作得到省部级以上或同级领导肯定的,国家级每次加5分、省部级每次加3分;工作经验同时得到推广的,国家级每次加10分、省部级每次加6分。
2.争取国家、省级各类支持资金成绩特别突出的按比例加分(在完成年度目标的基础上超出全省平均数的部分)。
3.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每新增中长期贷款1亿元加2分(在完成当年该项目标的基础上),加分不设上限。
4.积极招商引资(境内)、引进符合我市投资政策的项目,县(市)区超出目标部分每增加3000万元加1分;市直综合委局(主要引资单位)超出目标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其它单位每引资500万元加1分。加分不设上限(引进资金以实际到帐、引进项目以落地为准)。
(四)工作差错实行扣分制
重大工作差错每次扣5分,一般工作差错每次扣2分,累计扣分不封顶。争先创优方面有关规定:某项工作在全省排序后5位的,一项扣5分。
六、奖励与惩处
(一)县(市)、区
1.综合评定的排序,确定3-4名为目标管理优胜单位;3-4名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2.综合评定为优胜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胜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10万元),对其责任人记三等功一次;连续3年获得优胜单位荣誉称号的,其领导班子成员各记三等功一次。
3.综合评定为先进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7万元)。
4.重点工作单项奖。完成年度重点目标或重点项目成绩特别突出的,市政府授予“重点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1万元)。根据考核年度的实际情况,设重点工作单项奖1-2名。
5.未完成目标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的单位,建议市委对其主要领导的工作予以调整。
(二)市直单位
1.综合评定排序前10名的为目标管理优胜单位,11-30名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2.综合评定为优胜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胜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人均300元),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时,干部职工优秀比例可在10%的基点上提高2个百分点;连续3年获得优胜单位的,其领导班子成员各记三等功一次。
3.综合评定为先进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人均200元),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时,干部职工优秀比例可在10%的基点上提高1个百分点。
4.重点工作单项奖。完成年度重点目标或重点项目成绩特别突出的,市政府授予“重点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人均100元)。根据考核年度实际情况,设重点工作单项奖4-6名。
5.综合评定为完成目标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时,可按10%的比例评定优秀格次。
6.未完成目标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时,取消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优资格,干部职工评定优秀比例不得突破8%;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时,取消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的评优格次,同时建议市委对其主要领导的工作予以调整。
七、附则
(一)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责任目标签订后,无特殊情况不予变更,因客观情况及政策因素等确需变更的,应提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自行变更或未及时报告的不予认可。
(三)在适用本办法发生重复计分时,应就同一事实只计一次。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属市财政开支的政府部门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非市财政开支的部门的奖励资金由本单位自筹。
(五)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新政〔2004〕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