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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5:5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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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交信息[2004]156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充分发挥省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的作用,实现网络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省厅特制定《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单位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 
  附件:《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暂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省政府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4年8月26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关办公业务网络(以下简称“机关办公内网”)是省交通厅专门用于处理机关日常办公业务的计算机局域网络,是吉林省政务专网的一个节点,其连接着省政府机关及其直属部门的内部办公网。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省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的作用,促进办公业务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实现网络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的规定,结合省厅机关办公内网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省厅机关办公内网从事机关日常工作、管理和相关应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吉林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代表省厅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的全面管理与维护工作以及各单位负责接入省厅办公内网的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的规划与管理、应用协调、运行维护与网络升级等工作。 
  (二)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综合信息系统、公共数据库系统、网络安全防范及其它应用系统的建立、开发及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接入省厅办公内网的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工作。 
  (四)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指定部门或专人具体负责接入省厅办公内网的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省厅有关办公内网的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规划管理、运行维护与网络安全防范等工作。 
  (三)负责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网络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的自建局域子网或单机接入厅办公内网的工作由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擅自将计算机接入办公内网。 
凡申请接入厅办公内网的用户,无论以何种方式入网(IP直接连入、局域网连入、电话连入)必须到信息中心填写《用户入网申请表》,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IP地址,建立用户名和用户密码,再行入网。 
  第八条 接入省厅办公内网的自建局域子网或单机不得以任何形式联入国际互联网,必须做到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专机专用,以保证办公内网信息的安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利用省厅办公内网主干通信设备、设施和线路。 
  (二)未经允许,在省厅办公内网内任何信息插座连接网络设备和线路; 
  (三)未经允许,进入省厅办公内网或者使用省厅办公内网的资源; 
  (四)未经允许,对省厅办公内网功能进行增加、修改或者删除; 
  (五)未经允许,对省厅办公内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修改或者删除; 
  (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七)盗用他人账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八)在省厅办公内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九)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省厅办公内网的设备、设施和线路。确为工作原因需要变动的,应由所在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必要手续,由信息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厅办公内网安全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厅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省厅办公内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单位形象和单位利益的言行; 
  (九)其它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两国外交关系的新闻公报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两国外交关系的新闻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经过双方外交代表的友好会谈,决定自即日起恢复两国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将尽快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    加 纳 共 和 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外 交 部 长
      杨 琪 良         阿费里少将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于拉各斯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卷烟》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卷烟》的通知

1986年7月3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计划单列市烟草公司,各卷烟厂:
国家标准局已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卷烟》于1986年8月1日实施,希望各级烟草公司、各卷烟厂、雪茄烟厂坚决贯彻执行。
提高产品质量是“七五”期间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思想,要真正从单纯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把经营思想转移到以提高产品质量,重视市场供求变化,获取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需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力争在一、两年内把我国卷烟的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没有高标准,就没有高质量的产品。采用国家标准,促进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是发展生产,增加效益的正确途径,我们必须进一步加深对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卷烟》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强对国标贯彻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抓好技术力量培训和组织,抓好设备维护保养,制订或修订好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好考核工作,踏踏实实贯彻国家标准《卷烟》。考虑到标准中个别规定还不具备执行条件,并且在贯彻实施国标以后,需要对质量考核作相应规定。为此制订了国家标准《卷烟》的有关规定。这个规定只是临时性过渡措施。对国家标准《卷烟》,各级烟草公司,各企业一定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级公司要加快省级二级检测站的建设,几年来总公司和各省公司已投入不少资金,配置仪器和设施。目前更要加快建设速度,充实检测手段,已建成的要进一步完善。并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个别建站速度较慢的检测条件尚不具备的省,可以暂时组织省内有条件的企业与省级二级站共同承担省级二级站的检测工作。

附件: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卷烟》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卷烟》(GB5606~5610-85)已经颁布,并于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正式执行。经研究,对相应的检测次数、考核与统计等作如下规定:
一、卷烟成品质量检测次数
(一)内在质量评吸鉴定。生产企业每牌每周或每旬不少于一次,省级二级站(组织评吸)每牌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外在质量检测。生产企业每日每牌不少于一次,省级二级站每牌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焦油与糖碱比指标。生产企业与省二级站每牌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企业半成品检测项目与统计,要依据国标和卷烟工艺规范,由省公司组织企业制订。
(五)每月抽检成品取样,由省二级站(或委托省公司所属单位)在仓库取样。
二、质量考核及质量月报表
(一)省级二级站负责执行质量检测任务,今后企业产品质量以省级二级站检测结果为准。
(二)省级二级站向省公司提供月份质量检测情况,由省公司向总公司生产管理部提报质量月报。
(三)为加强质量管理,企业卷烟成品检测必须坚持执行。企业卷烟成品检测结果每月向省公司报送。
(四)目前暂用“卷烟质量抽检合格率”做为对企业的质量考核指标。以“卷烟质量总得分”做为参考考核指标。
(五)卷烟质量抽检合格率按下式计算:
卷烟质量 报告期抽检合规品次数
=----------×100%
抽检合格率 报告期抽检总次数

1.式中“次数”是指卷烟成品检测次数。
2.如果报告期间某牌号卷烟内在质量、焦油及糖碱比只检测一次,而该牌别卷烟外在质量检测10次,那么该牌别检测总次数即视为10次。卷烟内在质量、焦油与糖碱比的一次检测结果,可视为10次检测中每一次的检测结果。
3.每牌每次检测都要做出是否“合格品”的判定,不依各次检测平均得分判定是否“合格品”。
三、对国家标准《卷烟的说明》
(一)GB5607-85中的硬度指标,目前暂填满分,待仪器配备后按国标规定执行。
(二)小盒标明焦油量及类型一项,1986年底前暂不考核,1987年1月1日起按国标规定执行。
(三)鉴于有的地方检测焦油力量不足,在1986年底前凡进行测定的按国标规定执行;未进行测定者,按高焦油计分。1987年1月1日起按国标执行。
(四)小盒标注焦油量的方法。按国标规定结合本产品实测结果选定在小盒的侧面标注高、中、低,不标注具体焦油量。
(五)原部颁标准规定的烤烟型戊级卷烟国标中已无该级别,目前暂按原部颁标准执行。
目前存在的丁戊级雪茄型卷烟。原无标准,请各省公司、企业参照国家标准《卷烟》制订企业标准。总公司将考虑制订统一的丁、戊级雪茄型卷烟标准。
(六)卷烟成品取样数量:鉴于国标中规定取样数量不足,GB5610-85中2、1、1、1、2条,随机抽样改为五小箱,2、1、1、1、3条改为从每小箱内随机抽取一条,共计五条均作为检验样烟。
(七)卷烟包装(GB5609-85)。
1.鉴于国内所引进包装机硬条盒设备尚不能打印生产日期,目前检测时可不扣分,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按国标执行。
2.所有烟支或小盒包装纸上必须印有生产月份。
(八)各项检测及统计计分时,数字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国标已有规定者除外。
(九)“卷烟包装外观质量明细图解”(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所),可供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卷烟》参考。
四、有关统计规定
(一)自1986年8月份起生产统计的“卷烟合格率”指标改为“卷烟成品率”其计算公式不变,按规定时间报送总公司计统处。
(二)自1986年8月份起质量统计的卷烟等级品率指标改为卷烟质量抽检合格率(计算公式见规定第二部分的第五条),按原规定时间分别上报生产处、计统处。表式附后。原卷烟等级品率停止报送,总公司准备制订优等品和一等品的考核办法。
附:统计表及说明。统计表只发到省公司。(略)
填 表 说 明
1.表一、1、表一、2作为烟草制品质量评吸记分的统一表格,该两表亦作为各级质量检测站上报质量报告的附表。如果评吸得分所判定的档次若与该牌号规定的档次不符,应在备注中加以说明。
2.表二,是企业和二级检测站向省级烟草公司报送的卷烟产品质量月报表。表中所填写的具体数据(除烟支规格的生产量)均为月平均值。此表供参考使用。
3.表三作为省级烟草公司向总公司报送的名优产品质量季度报表。内在、外在和焦油含量栏目中的换算得分的总和。此表暂不报供参考。
4.表四,作为省级烟草公司向总公司生产管理部报送的卷烟质量抽检合格率统计表(代月报表),代替原中烟质02表。
该表总得分为某个级别各次换算后得分的平均值,此栏不填合计。
5.表五是企业和二级检测站向省级烟草公司报送的质量检测鉴定记分统计表,也作为月报表。
合格率(或判定)栏中,如果每个牌号只检测鉴定一次,则此栏为“判定”;如果每个牌号检测鉴定多次,则此栏应填“合格率”。如果作为“合格率”时,最后应计算合格率加权平均值(各牌号检测次数不同时)。
6.表六是企业和二级检测站作为原始记录的质量综合得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