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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4:0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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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组建两个特大型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请示》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提出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分别划归新组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
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公司)。为了加快两大集团公司的组建工作,现将组建两大集团公司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划转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重庆、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省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北
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上述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和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两大集团公司。此次划转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
三、有关财务关系的划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财政划转基数及企业有关资产、工资、职工在册人数等财务指标的划转,以财政部门批准的1997年企业决算数为准。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两大集团公司要紧密配合,抓紧做好交接工作,争取在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在企业交接过程中,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凡涉及企业资产转移、人员变动、干部提拔等事项均需征得接收单位
同意。各有关企业负责同志要坚守工作岗位,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间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运转。
五、做好两大集团公司的组建和有关企业的划转工作,关系到维护国有资产完整,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定有关机构,精心组织,审慎处理,认真落实。对在有关
企业划转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998年5月12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五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有关条文中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修改为“人事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接受继续教育是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专业和所在工作岗位的需要,向本单位提出学习的要求”,第(二)项修改为“(二)学习时间由本单位根据本细则的要求作出计划安排,保证每人每年不少于脱产12天,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在同一个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使用”。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社会科学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细则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

(1994年5月6日穗府〔1994〕36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科学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股份制、私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系指依照国家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同时受聘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医疗卫生和高校、中专、中技的自然科学教学的人员。

  第四条 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指定一个部门为管理继续教育的日常工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并由专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并组织施行;
  (二)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继续教育的选题;
  (三)组织安排科学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考核学习情况;
  (四)评估继续教育质量,总结继续教育经验,宣传、表彰继续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受理有关继续教育的投诉,并进行调解。

  第七条 各级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要兼管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要把实施本细则列入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继续教育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普及与重点相结合的方针,为提高本市科学技术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满足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服务。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目的:
  (一)补充、更新、拓宽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发智力;
  (二)调整和完善科学技术队伍的知识和专业结构;
  (三)培养中青年科学技术学科带头人。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重点是学习科学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或学科的新理论、新信息、新技术和新方法。

  继续教育的选题应根据国内外市场和科学技术的现状,和本市、本系统、本单位科研、生产、教育和工作需要,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实际业务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办各类培训、学习和研修班;
  (二)参加学术讲座、交流和考察;
  (三)外派对口单位短期工作或进修;
  (四)参加函授(刊授)、电大、职大、业大和夜大学习;
  (五)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脱产自学。

  第十二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专业和所在工作岗位的需要,向本单位提出学习的要求;
  (二)学习时间由本单位根据本细则的要求作出计划安排,保证每人每年不少于脱产12天,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在同一个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使用;
  (三)经所在单位批准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等,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四)经所在单位同意派出学习并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学费及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学习活动;
  (二)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三)运用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为所在单位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在国内连续半脱产学习1年以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派出国外境外留学、进修3个月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事先签订接受继续教育后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区、县级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各局(总公司)和市直属各单位颁发。由科学技术人员本人持有,实施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或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登记,并按高、中、初级的档次,由相应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具体情况的有效凭证,是科学技术人员晋升、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及考核的必备证明。

  第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拨出专款用作市继续教育专项调控经费,其数额应根据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相应增加。

  各区、县级市财政每年也应拨出专款作为当地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为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低于科学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企业继续教育经费的不足部分,可以从如下途径解决:
  (一)培训费用摊入成本;
  (二)投入基本设施的费用在利润留成、包干节余、税后留利中开支;
  (三)直接为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在项目资金中开支。

  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的不足部分,可以在包干节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条 广州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向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认定可成为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也可以直接与企业、事业单位订立协议,承担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不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其继续教育业务范围由认定部门确定,并接受认定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市继续教育基地按审定的专业范围和方向,对本市有关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及中级科学技术人员的骨干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其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列入市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表彰和奖励在继续教育工作中认真执行本细则,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表彰和奖励一次对继续教育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对不执行本细则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视其影响范围和情节,给予教育批评、通报批评,直至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条 社会科学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有关工作的函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有关工作的函



建住房开函[2003]096号

各有关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宏观调控和对重点地区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和指导,根据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003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部署,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已于6月底在上海、杭州等14个城市试运行,按照计划年底前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全面开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房地产管理与房地产开发分设的城市,要明确牵头单位,建立协调小组,共同做好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的运行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牵头单位及联系人反馈我司。

  2、10月初将下发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指标体系、指标解释和信息系统软件,并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请各城市按照附件2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该信息系统软件的基础版本由部里免费提供;各城市可向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请取得软件,并根据当地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修改完善;系统维护费用由各城市自筹解决。

  联系人:吴旭彦

  联系电话:010-68393057

  传真:010-68394297

  电子邮件:wuxuyan@mail.cin.gov.cn

  附件

  1: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简介

  2: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运行所必备的软硬件条件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简介

  根据六部委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监测,需建立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

  一、基本思路

  根据房地产市场区域性强、差异较大的特点,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以城市为单位进行。达到两个目的:

  1、通过对房地产市场信息准确、全面、及时的收集和发布,为政府、企业、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各类信息数据,供市场调研、分析决策参考,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在城市使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全省及全国市场运行情况。

  2、利用该信息平台提供的各项房地产数据,实现动态监测和管理,及时反映问题、发现问题,便于实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调控。

  考虑到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紧迫性和现状条件,预警预报指标体系的建立拟分两步走。第一步工作,先抓紧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所必须的信息系统。第二步工作,在积累数据、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指标体系。

  二、基本要求

  尽量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房地产市场信息,以便于对区域性和结构性问题的及时掌握,其基础工作是数据分类采集,在数据采集时应对一个城市及该城市内不同区域的各类商品房进行细分(按用途、价位、套型、结构、类型、层次等)。

  按照上述设想和要求,理想的信息系统应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GIS)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交易登记、土地使用权交易三大信息系统的数据库组成。目前我们先准备建立的是房屋交易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两个信息系统。体系建成后,可即时生成有关项目的开发建设,商品房预售、销售,存量房买卖、交易、租赁、抵押贷款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状况及动态数据,为房地产预警预报指标体系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可满足国家、地方、企业统计报表分析,企业资质管理、信用档案管理、项目动态管理、交易登记管理的需要。

  三、主要特点

  1、对现时的各分散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不同模块数据可实现共享和联动更新。

  2、可实现网络报送、网络管理、网络公布信息。

  3、以楼盘表为模块,可保证基本数据取得的完整性,时效性及方便性。在此基础上,可生成大量的供市场监测和分析的各类数据图表。

  四、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

  由建设部牵头,在委托厦门建设与管理局开发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系统基础上,已选择上海、天津、重庆、长沙、深圳、杭州、郑州、西安、大连、厦门、哈尔滨、南京、南昌、成都等14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试运行,年底前在全部35个城市开通。

  附件2:

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运行所必备的软硬件条件

  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以大型数据库为后台,需要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数据进行全面采集。所有数据采用集中式的管理方法,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及准确性。系统需配备运行所需的服务器及宽带网络。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报送数据到系统数据中心,由管理端程序进行数据校验及汇总,完成房地产动态数据采集工作。运行信息系统的城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数据能力;

  (二)具有大型数据库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备维护和信息系统管理,或由专业软件公司作技术支持;

  (三)有必要的设备配置,具体要求如下:

  城市数据中心需要各自配备服务器、软件及宽带网络,安装上网报送的软件系统。

  1、服务器配置要求:(建议购买售后服务良好的品牌机)

  (1)INTEL_XEON2.0G CPU。

  (2)硬盘80G两个。

  (3)512M以上DDR内存。

  2、服务器端软件要求:

  (1)正版WINDOWS2000 SERVER操作系统。

  (2)正版SQL SERVER2000版本。

  3、企业端要求:

  (1)软硬件要求:配备奔Ⅲ以上PC机,具备上网条件(拨号或宽带);具备WINDOWS98以上系列操作系统、浏览器IE5以上版本。

  (2)企业信息报送人员要求:需要计算机基本操作熟练,会上网,会使用常用办公软件,从事房地产统计、财务工作或办公文档管理工作的人员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