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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2 10:5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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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政府



为了妥善保护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保证水文测报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国家保护水文监测设施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各类水文站在测验河段内设置的测验设施(包括测流缆道、测船、测桥、自记水位计台、测验照明设备)、测量标志、观测场地、道路、报汛通讯设施、仪器设备、测船码头和地下水观测井及其配套设施等,应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
二、在水文站设立地面标志所显示的测验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严禁取土采石、淘金挖沙、爆破打井、植树造林、种植高杆作物、倾倒垃圾、堆放物料、修建房屋码头或其他建筑物。对已在测验河段内修建的妨碍水文测验作业的建筑物,必须限期予以清除。因清除该建筑
物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修建单位负担。
三、确属国家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区内修建工程的,应在征得水文水资源勘测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向中央报汛的重要江河修建工程的应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因水文测验河段保护区内修建工程需要迁移水文站站址的,其迁移的全部
费用均由建设工程单位承担。
四、在水文气象观测场围栅四周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建房、植树、放牧、栓系牲畜、临时搭盖建筑物、烧荒、烧窑、熏肥和架设横跨观测场的空间线路。
五、因水文站设站需要建房和在水文测验河段架设水文测报设施,征用水文观测场地等,占用属于国家、集体所有或个人承包的土地、宅园,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六、在航运江河中,进行水文测验作业,应悬挂红色示警标志,其他船只应绕道而行,并减速避浪,以免干扰水文测验作业的正常进行。
七、水文站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水文站做好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向当地群众做好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阻挠水文人员执行公务。
八、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可处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和移动水文测验设施的;
(二)侵占、盗窃、破坏水文测验设施的;
(三)非法侵占水文站、点作业区的;
(四)在水文站、点作业区内妨碍水文测验作业的;
(五)在水文站、点保护区内修建工程,影响勘测效果的;
(六)在水文站、点作业区内,不能按限期清除建筑物的;
(七)在水文站、点保护区擅自爆破掘取、种植树木或农作物影响勘测效果的;
(八)其它违反本规定的。
九、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江苏省人民政府1989年5月30日苏政发〔1989〕75号文印发



1989年5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0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9-3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对这种新的结算方式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各地理解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见本刊编者注)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保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保局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需要解释的条文
《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如何判断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在此提出一个一般原则:凡属中型以上的建设项目,对厂区以外地区的基本环境要素(大气、水体、土壤、植物等)或特定环境保护区(如城镇、
居民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温泉、名胜古迹等)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判明影响程度者,都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项目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实际情况
制定。
2.关于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程序问题
《办法》中第八条和第十三条已明确规定。为了准确理解,在此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报主管部门预审,再由预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转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未经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审批

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通过参加预审会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或预审、审批会议联合召开,不需再开审批会。但少数特殊或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不在此限。
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预审工作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负责。如果投资属于地方又未纳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其预审工作由地方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负责预审与审批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允许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但必须办理委托手续。
3.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问题
为了避免混乱,不得擅自越权。凡越权审批(委托项目除外)一律无效。
4.关于评价方案或评价大纲的编审问题
《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为了便于执行,在此加以说明:“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应理解为“在正式签订评价合同之前”;“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是指“需经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
同意。”
5.关于报批文件备案问题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做规定,备案材料除审批文件外,还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贯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评价证书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取得“评价证书”的单位必须遵守的事项。现在发现有不按核准业务范围承接评价任务的现象,也存在变相转借转包的问题。今后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此要加强管理,认真监督和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应按分管权限做出处理。
2.关于评价任务委托问题。(86)环建字第230号文第四项中已经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今后,任何管理部门对此项工作都应从全局观点出发,本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负责的精神,确定承担评价任务的最佳单位。不得以照顾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单纯经济利益而作过多的干预,
更不允许滋长“肥水不外流”的歪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工程性很强的业务,为了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实用性,选好牵头单位是主要关键。今后对于大型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应由熟悉该项工程的综合评价单位牵头,并邀请地方评价单位参加,污染现状资料应尽
量利用环境监测单位的数据。
三、改善和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是当务之急
现在编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因为受习惯影响,普遍存在实用性差的缺点。主要表现在内容繁杂,轻重比例失调,动用手段太多,评价方法不实用,评价周期太长,污染源调查粗浅,防治对策不具体以及结论不明确等方面。今后应根据国情,紧密结合工程,以提高实用性和缩短周期为
目标进行改进。主要改进方向:
1.评价区范围划分应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所产生的影响范围而确定,并要有科学根据,不准盲目扩大。
2.专题设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规模、污染物种类、毒性、数量和排放方式以及周围环境特征等因素决定。对于《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中第二项内容要设“工程分析”专题。在此专题中应把工艺过程中的三废排放物、主要治理措施、环保设施装备水平及其先进可靠性
作为重点,尤其是对三废排放物要绘制污染流程图,通过算细帐的办法把改、扩建前后的污染物贡献量与削减量调查清楚。污染物贡献量是整个评价的基础,基础数据应当准确可靠。
3.评价因子的筛选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且要注意突出重点。
4.评价所需测试手段,选用原则是“因地制宜,重在实用。”首先应注意充分利用现有资料,若资料不足,可以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补测。
5.评价方法应注意实用。对只能得出模糊不清的定性方法、应予革除。
6.预测部分的内容要加深。预测结果应能满足有关部门决策、指导环保设计和项目环境管理等需要。
四、关于加快环境影响报告书编报进度问题
这是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解决方法可以从两个途径入手。一是建设单位要把握好委托时机,在委托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同时委托环境影响评价,不要滞后。二是评价单位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改进,加强实用性,简化程序、精简内容。例如,对于影响进度较大的污染气象监测周期,可以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一般建设项目(而且是大多数项目)允许在保证评价质量前提下,取条件最不利的一个季节进行监测。对于地处环境敏感地区的项目或特殊项目则不在此例。在水体评价方面也同样适用上述原则。
五、关于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评价大纲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动纲领,是决定报告书质量的总体设计。所以对于评价大纲的编审工作要加强。
审查方式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但应讲求实效。需要专家论证的评价大纲,论证时应请业务对口的专家,人数要限制。
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体性问题
现在有分散切块的现象,这种做法不能保证评价结论的完整性。今后的评价应以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内容为基准,不得化整为零。
七、关于评价收费问题
评价收费应坚持按工作量收费的原则。
每项评价在报送评价大纲时,必须同时报送评价概算。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按收费标准核定后,方能作为付款依据。
关于评价收费标准问题。国家物价局(1988)价涉字49号函《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企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已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环境部门应主动联系和配合。



198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