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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1 23:1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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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教育局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中、小学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以及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不按期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小学和初中新生,由学校和街道办事
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入学;高中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不办手续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 转学、借读
第六条 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必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的学校申请。
第七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式样附后)。
第八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内变动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向原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具“转学联系表”(式样附后),向户口迁入地区管片学校联系,取得学校同意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
未经转入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第九条 转学生的学籍卡片,由原校复制一份,交学生转入学校。原件由原校保存。
高中学生转学的,学生档案应一并随转。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本市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二、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三、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四、现在外地插队、就业的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
第十三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现在外地插队、就业的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还需持街道劳动科证明)向暂住地区管片的学校申请(学校无空额时,由所在区、县教育局安排)。经学校同意后,
填写“借读登记表”(式样附后),并按市教育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生管理费。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借读生不列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肄业条件的,发给毕
业证书或肄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
第十四条 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当地学校接收证明向原校申请,由原校开具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凭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编级。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小学和初中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持医院证明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可以退学;高中学生,经学校批准,即可退学。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式样附后)。
学生多次留级,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校可劝其退学,发给退学证明。但小学和初中学生退学,须由学校报经区、县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条 高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不发给退学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㈠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㈡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六章 开 除
第二十一条 小学或初中学生因品质恶劣,符合送工读学校条件的,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县教育局批准,送工读学校学习,原校保留学生学籍。工读学习期满,回原校继续学习。对因犯罪实行少年管教和实行劳动教养的学生,其学籍问题,视具体情况而定,必
须开除的,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县教育局批准,予以开除。
高中学生因品质恶劣,严重扰乱学校秩序破坏社会治安,屡教不改的,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县教育局批准,予以开除。

第七章 毕 业
第二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批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全市统一印制,由学校负责填发);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县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市教育局颁发的《北京市中学学生和城镇地区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和一九八三年四月三十日颁发的《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郊区、县农村地区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几项规定
》同时废止。



1986年12月30日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发(2006)3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
        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装修管理,规范户外装修市场秩序,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在本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户外装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户外装修色彩标准原则上要与整体建筑物和周边环境色彩和谐统一。其中,店面装修造型与周围建筑物的形式、风格统一,墙面划分比例、尺度适宜,对比变化有节奏韵律,重点突出,主从关系明确;厚度不能超出原建筑外墙02米。
(二)户外装修及户外进行保温处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
(三)亮化设计应配合户外装修的整体效果进行,保证城市景观效果。
(四)在考虑各种建筑材料特性和装饰效果的同时,户外装修应采用高档次及耐久性的装饰材料。
(五)户外装修不能造成房屋结构损坏,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
第三条 户外装修前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若房屋使用人拟进行户外装修,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户外装修可能造成房屋居住或使用危险的,装修人应当依法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条 户外装修前应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建设委窗口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申请书;
(二)房产证明、公有房屋租赁证明、租房协议书;
(三)原始建筑物立面图、平面图;
(四)户外装修房屋位置图;
(五)户外装修立面施工图;
(六)户外装修侧立面施工图;
(七)户外装修材料说明;
(八)户外装修效果图,包括白天和夜晚效果图各一张,含灯光亮化;
(九)户外装修施工用地范围;
(十)建设单位或个人完成户外装修施工期限承诺。
第六条 对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装修项目,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对批准同意的户外装修项目,必须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装修;逾期未装修的,视为未申请。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户外装修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3]468号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以下简称《准入目录》),现印发你们。《准入目录》所列条目涉及外商投资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准入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家现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同时,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准入目录》进行修订调整。



附件:《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319386402360803.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6日





附件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一、金融业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
(三)非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
(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基金服务机构及券商直投公司
(五)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六)金融服务外包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七)股权融资与交易服务机构
(八)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
(九)证券投资基金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要素交易市场
(十一)产权交易服务
(十二)信用担保服务
(十三)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服务
(十四)经批准的离岸金融服务
(十五)供应链金融服务
(十六)汽车金融服务
(十七)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等航运 金融服务
(十八)知识产权、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贷款质押服务
(十九)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二十)金融产品开发和应用
(二十一)银行、证券、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二十二)金融监管技术开发、应用与服务
(二十三)其他创新金融服务
二、现代物流业
(一)供应链管理服务
(二)国际船舶代理服务
(三)国际船舶运输服务
(四)贸易经纪、代理与服务
(五)航运交易、航运经纪与航运咨询服务
(六)国内道路、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
(七)铁路运输服务
(八)单证管理、物流结算等服务
(九)物流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十)物流标准化的研究与应用
(十一)现代物流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十二)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
(十三)基于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与快递服务
(十四)全球集拼分拨系统研发及运营管理
(十五)航空器、航材交易服务
(十六)保税展示、保税交易等保税物流服务
(十七)第三方物流服务
(十八)与电子商务结合的商业服务
三、信息服务业
(一)基础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 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数据通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网 络接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
(二)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 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三)电子认证服务
(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五)集宽带通信、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和数字电视等新技 术于一体的综合业务新媒体开发与应用
(六)第三方公共信息服务
(七)数字内容服务
(八)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九)信息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服务
(十)数据挖掘、数据分析与数据服务
(十一)互联网数字内容开发与应用
(十二)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卫 星通信等相关技术开发与应用
(十三)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十四)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与应用
(十五)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 术与应用
(十六)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咨询等服务
四、科技服务业
(一)国内外科研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际科技创新机构
(二)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三)科技研发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 应用服务
(四)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转让、交易和鉴证服务
(五)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六)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认证服务
(七)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高端 技术先进型服务
五、专业服务业
(一)会计、评估、法律服务
1.会计服务、审计服务
2.评估服务
3.诉讼及仲裁服务
4.法律服务
(二)咨询服务
1.宏观经济咨询
2.资信调查与评级等信用服务
3.行业信息咨询与服务
4.其他高端咨询服务
(三)工程服务
1.城市规划及建筑设计服务
2.工程咨询业(包括工程设计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四)文化创意服务
1.创意设计服务
2. 工业设计服务
3.文化服务贸易
4. 文化信息资源开发
5.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 目制作、发行、交易、衍生品开发,以及电影拍摄发行、播映、 衍生品开发
6.网络视听节目技术服务与开发
7.动漫创作、制作、传播、衍生品开发
8.网络游戏研发与运营服务
9.新闻出版内容监管技术开发,版权保护、出版物生产、 出版物发行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及出版物物 流服务,出版物及版权的国际营销推广服务
10.高新技术印刷、数字印刷、绿色印刷、创意印刷、印刷 对外加工服务
11.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广播影视数字化、数字电影的服 务监管技术及应用
12.演出经纪服务
13. 数字音乐、手机媒体(不含手机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
(五)会展服务
1.国际品牌展会、大型国际性会议及专业展览的运营管理 服务
2.会展策划、会展推广、会展组织、会展广告、境外参展 等服务
3.会展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六)教育、医疗服务
1.高端教育与培训、远程教育服务
2.高端专业医疗、专业保健、远程医疗服务
3.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
(七)人力资源服务
1.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招聘、培训,高级人才寻访 服务等
2.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测评及信息服务
(八)知识产权服务
1.知识产权代理、登记、鉴定、认证、咨询、培训
2.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评议、数据加工
3.知识产权转化、托管、转让、许可、拍卖
4.知识产权评估、质押、保险等投融资服务
(九)家庭服务业
1.家政服务
2.养老服务
3.病患陪护服务
4.社区照料服务
六、公共服务业
(一)城市综合管理平台运营服务
(二)城市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
(三)城市公共配套服务
(四)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等技术开发与应用
(五)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服务
(六)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服务
(七)社会工作服务
(八)游艇、航空休闲服务
(九)高端物业管理、租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