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修正)

时间:2024-06-28 04:5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修正)

农业部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修正)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种苗管理,积极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产种苗质量,实现水产养(增)殖良种化,促进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种苗,包括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原种是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良种是指生长快、肉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栽培)生产的优良苗和种。
第三条 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鼓励从事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第五条 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水产种苗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六条 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国家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天然生态库、保护区、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质量检测体系。
第七条 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根据水产养殖发展的需要、各地自然条件和种质资源特点,对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省级水产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发展状况,对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 水产原种、良种、品种种质标准和审定办法、审定标准,由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成立的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是主管全国水产原种、良种、品种、杂交种和引进种审定的权威机构。
新选育的良种、品种、杂交种须经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评审认定,报经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命名,颁发证书,予以公布。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水产新品种、良种、国(境)外引进种的,不准推广。
第十条 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有计划地组织选育良种。
经济杂交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河流、湖泊、水库、海域和与其相通的水域。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水产种质的国际交流。
从国外引进或向国外输出水产种质资源,须经省级水产行政部门同意,由“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核,报国家水产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二条 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全国的统一规划,搜集、整理、保存、开发和利用水产养殖(栽培)对象的原种。
第十三条 良种场的基本任务,是引进原种和经过审定的良种,繁育后备亲本或子一代良种亲本,供应苗种场:承担有关良种试验推广和技术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苗种场的基本任务,是从原种场或良种场引进亲本,繁育和培育苗种。苗种场不得自行选留亲本。
第十五条 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并,要报经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批准。其基本建设,以地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扶持,并按照基建程序,报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级原种场、良种场及重点苗种场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并,要报经省级水产行政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的命名,由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考核审定后报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水产种苗实行专业化生产,分级管理,经核发生产许可证(或合格证)方可投产。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由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或合格证)。地方原种场、良种场和苗种场由同级水产行政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或合格证)。生产经营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生产的品种和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原种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种苗质量。良种场、苗种场要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持亲本质量和苗种质量。
原种场、良种场提供的原种、良种亲本和后备亲本,良种场、苗种场提供的苗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接受水产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应坚持以渔为主、综合经营的方针,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完善财经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厉行增产节约,坚持勤俭办场。
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协助水产行政部门搞好水产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水产种苗的,经省级以上水产种苗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经检验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水产种苗,不准销售和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要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组成的科技队伍,负责生产技术、试验推广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原种场、良种场必须建立试验室、划定试验小区,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图书资料,提高良种繁育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必须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对在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科技活动中形成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录相等技术资料和文件,要分类归档,妥善保存。原种场、良种场和苗种场要对原种、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保存。原种场、良种场供应的亲本或后备亲本,要附上有关的技术档案材料。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原种、良种选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生产应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水产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水产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水产行政部门责令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并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超过10000元。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1981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此复。


文化部出版局关于发布专业标准《手动式照相排字机字版参数及技术条件》的通知

文化出版局


文化部出版局关于发布专业标准《手动式照相排字机字版参数及技术条件》的通知

1983年9月21日,文化出版局

我部出版局提出、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组织起草的专业标准《手动式照相排字机字版参数及技术条件》,业经我部批准,并决定于1984年元月1日起实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ZB2--83
手动式照相排字机字版参数及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and Parameters of Character
Matrix Plate for Hand--operated Phototypesetting Machine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型号的手动式照相排字机用字版。
1 字版参数
1.1 定义与图示
字版系将较大的原始字稿经过整理、粘贴、缩拍之后,晒印在一块玻璃感光板上(称字面玻璃)粘合保护层而成。
产品版——照相排字使用的字版。
检验版——字版制造厂供检验用的保留每个字中心线的字版。
相邻两字中心线距离(N)——相邻行(列)间任意两字中心线的距离。
标准方框——字版上表征字面大小的方框(边长以F表示)。该方框尺寸亦为测量字版上字面大小的依据。
图示:
0.04B----| 0.04A----|
N | |
------ | |
| | | | |
| | | | | t
----------------|------|--|---------------------- | ------
| | | |------|--|-------------------------- |
| |N| | | | | ∥0.05C--|
W|w| | | F | |
| | | --------| |
|--|--------|---------------------------- | | ロ0.03----|
|s| | I |F| |
| | |---------------------------- | |
| | |s L | |T
| | --|---------------------------- | |
∥0.005B| |
|


1.2 外型尺寸
L=106±0.2; W=66±0.2; T=4.4±0.1;
t=2±0.06; a=90°±7′。
1.3 产品版规格
1.3.1 l=100±0.02;w=60±0.02; β=90°±1′;
F=3.85±0.01; S=3±0.10;
B基准线与相邻外框线平行度0.05;
字面玻璃表面平面度0.03;
字面玻璃两表面平行度0.05;
十字线粗不超过0.06。
1.3.2 黑底密度3—3.3;
红线密度大于3;
透明处密度小于0.12。
1.4 检验版规格
检验版应符合1.3的规定;
相邻两字中心线距离的理论标准值N=5;
字中心线位置度公差0.04。
2 技术要求
2.1 字版外边缘光洁度△3;边缘倒角0.5×45°。
2.2 四角均需设十字线。十字线处必须设一透明方框,供检测密度用;一标准方框,尺寸符合1.3.1规定,供检测“字面公称尺寸”(见GB3937—83《照相排字成像要求》。
2.3 字版应通过厂标和编号表明是正字版或反字版。
2.4 用10倍放大镜检验字版文字,要求笔划完整、笔道无毛刺、棱角分明。笔道当中无气泡、划伤、杂物。
2.5 胶合牢固。
2.6 目测字版玻璃表面,无划伤、无霉点。
3 检验方法
3.1 在室温20°C±2°C相对温度65—70%的环境中,用精度不低于0.01毫米的测量仪器检验,应符合1.3.1及1.4规定。
3.2 用精度为0.02的透射密度计检验,应符1.3.2的规定。
4 包装及运输
4.1 字版应用软质材料包装在专用盒内,并保存在无酸、碱蒸汽的干燥地方。
4.2 运输时应符合运输精密玻璃器件的要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出版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国、沙红叶、郭宝泰、郁家相、方善桂、顾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