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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法院不应受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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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法院不应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法院不应受理的复函
199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琼高法(民)他字〔1991〕2号《关于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诉中国人民解放军38002部队后勤部土地、房屋、财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双方讼争的海南省三亚市榆林天然暴露试验站房屋、土地纠纷是因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体制变动引起的,应由有关部门解决,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本案应由第二审法院撤销第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威海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威海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已经2003年3月11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宋远方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政策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市及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部门主管本辖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理程序: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在待安置期间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及一次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并告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岗期间,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信,到原征集地或者其父母、配偶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人事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认定手续,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其具体标准为: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期满二年的,发给一次性补助1.5万元,每超期服役一年的,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的数额给予增补。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转业士官,服役期满10年的,发给一次性补助2.5万元,每超期服役一年的,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的数额给予增补。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分别增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的15%、10%、5%;多次获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其所获最高荣誉称号或者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不重复计算。
  (四)服役期间被评为二、三等伤残军人的退役士兵,除继续享受伤残保健金外,可增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的5%。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私营或其他民营经济的,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第九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国家、省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一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来源为: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由民政部门根据每年度的安置需要写出用款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发放一次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
  (二)按照规定范围、标准,给超期服役、立功、受奖、评为伤残的退役士兵增发的补助金。
  (三)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四)支付待安置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愿回农村落户并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享受村民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应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起施行。

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全面做好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报送的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完善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政策,为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企业工作要求,财政部研究制定了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格式及填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增强财政企业信息管理水平,提高信息质量,减少报送环节,扩大信息覆盖范围,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将现有的企业效益月报单机版系统,全面升级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报送系统)。

  (一)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通过登录财政部官方网站在线填报企业效益月报报表,目前只要求一级单位通过网络系统报送,具体报送方式详见附件1。为做好新旧系统的衔接,确保数据质量,网络报送系统试运行期间(2011年2月至6月),将采取与单机版系统并行报送的方式。2011年企业效益月报单机版的软件参数,请登录财政部企业司官方网站在线服务区中下载。

  (二)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的企业财务信息是否涉密,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不得通过网络报送系统报送,仍采取单机版方式报送,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建设的通知》(财企[2009]452号)要求,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已有18个省(区、市)完成了本省网络报送系统建设。尚未实施网络报送系统建设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自愿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网络报送系统建设方案,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至财政部企业司。

  二、2011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和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以下简称效益月报)填报使用统一的财务指标表及生产经营指标表。代码编制规定、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详见附件2、3、4。

  三、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效益月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国有企业效益月报汇总及分户数据应于次月9日前上报财政部。

  四、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类效益月报继续按照“分别编制、分别汇总和分别上报”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中,国有企业效益月报工作按照财务和产权关系由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非国有企业效益月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母公司或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编报企业效益月报的企业户数不应随意减少。

  (一)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2011年企业财务关系新列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纳入月报编报范围。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扩大非国有企业编报范围,将符合规定标准的大中型非国有企业、已纳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和需要申请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新增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非国有企业效益月报。

  五、进一步规范企业效益月报的统计范围和口径,切实提高数据上报的速度和质量。

  (一)保持月报报送企业户数的相对稳定,每月对上报企业数量进行核对,并在向财政部报送月报时说明企业数量和变动情况。因关闭、破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引起快报上报口径发生变动时,应同时附报相关说明材料。同时,应加强国有企业效益月报与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统计范围和口径的核对,查找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及时加以解决,使二者在最大程度上保持一致。

  (二)企业效益月报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地方财政部门的月报数据应将所在地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的数据予以剔除,含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应将计划单列市的相关数据予以剔除,避免重复报送。

  (三)单户企业行业分类不应完全按照母公司所属行业的类别填报,应按照企业实际所属行业填报。

  六、健全完善信息收集体系,确保将重点监测企业纳入财务月报统计范围。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监测名单》(附件6),做好重点企业各月财务指标和实物量指标的收集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效益月报数据的可用性。

  七、加强动态信息监测,重视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对企业月度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在上报月报报表的同时做出简要的分析说明。

  八、各单位应进一步重视财政企业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机制,细化考评内容。明确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单位应于2011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法人户数表》(附件5)报财政部企业司。联系电话:010-68552807 68552408。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效益月报工作质量,财政部将及时对企业效益月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财政部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操作指南

     2.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代码编制规定

     3.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

     4.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编报说明

     5.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法人户数表

     6.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监测名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网络报表系统操作指南.doc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101/P020110124544774551171.doc
附件2: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代码编制规定.doc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101/P020110124544775217626.doc
附件3:2011 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rar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101/P020110124544775313488.rar
附件4: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编报说明.doc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101/P020110124544775397069.doc
附件5: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法人户数表.xls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101/P020110124544775485664.xls
附件6: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监测名单.xls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101/P02011012454477557897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