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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0:3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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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纳税人反映,有的税务机关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有向纳税人多收费或者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现象。此种做法,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树立税务机关公正、廉洁、为纳税人服务的新形象,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登记的审核、发证工作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请各地严格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校,无锡、兴城疗养院:
现将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91)国检办字第77号《关于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行。为搞好我行系统今年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根据“办法”精神,并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补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并严格按照大检查规定的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报告四个阶段进行,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阶段的工作,不要走过场。
二、进一步加强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各行的大检查领导小组,必须有一名行级干部负责;具体经管此项工作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分行大检查办公室机构有变动的应立即上报总行大检查办公室。
三、大检查的时间安排。
根据(91)建总财检办字第3号《通知》要求,全行的自查工作10月31日结束,自查面要达到100%。分行对所属单位的重点抽查工作应于11月底基本结束,重点抽查面要达到30%以上。总行大检查办公室将于11月中、下旬派出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各级行在重点检查后,要向被查单位公布《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四、各分行对所属进行重点抽查时,应根据本行的具体情况拟定重点抽查的内容,以解决主要矛盾。
五、关于大检查的政策问题。今年这次大检查要继续贯彻执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具体处理按“办法”中要求办理。上级行对所属单位重点检查出的问题,视同自查处理。
六、这次大检查对自查中屡查屡犯的问题在处理上要比通常的自查规定严一些,对被查出来的确属财会人员业务不熟造成的错漏问题,在处理上要比通常被查的规定宽一些。对政策界限不清,制度规定不明确或确实不合理的,要请示汇报,不得草率处理。
七、各行检查结合后,要写出总结和整改建制的报告,并于1992年1月15日以前上报总行。年度大检查工作结束后,总行将对分行开展大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关于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大检查的步骤。分为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对每个阶段的工作者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特别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在宣传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召开由政府、部门、单位领导人主持的大检查动员大会,发动群众,宣传政策,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思想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
(二)在单位自查阶段,所有国营、集体企业,企业集团,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要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检查提纲和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自查报告表》。对报来的《自查报告表》,要认真分析、审定。自查截止期限,地方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11月10日,中央单位最迟不得超过10月31日,自查截止期限一经确定,不再延长。
(三)在重点检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对重点检查工作要及早组织安排,尽快调集和培训检查人员,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要在充分听取被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四)在总结整改阶段,要切实做好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各项收尾工作,写出大检查工作总结;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财经法规与改进大检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对遵纪守法单位和在大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二、对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处理。在大检查期间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应根据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税收法规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问题:自查出来的,除照章补交税款和基金外,应酌情加收滞纳金;被查出来的,除照章补交税款和基金外,应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物价法规的问题:自查出来的,应上交全部非法所得,免于罚款;被查出来的,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应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财政、财务法规的问题:
1.实行利改税、税利分流的企业:自查出来的,在如数补交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后,可以照提留利和分成;被查出来的,应没收其全部违法违纪收入,不得计提留利和分成。
2.实行利润承包的企业:自查出来的,可以抵顶利润承包任务;被查出来的,应没收其全部违法违纪收入,不得抵顶利润承包任务。查出承包企业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的,应按会计、成本等法规纠正,由此而完不成承包上交任务的,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
3.实行亏损包干的企业(或部门):自查出来的,应如数调整亏损金额,照提减亏分成;被查出来的,应没收其全部违法违纪收入,由企业(或部门)用自有资金补交财政,不得提取减亏分成。
4.行政、事业单位:自查出来的,在调整财务收支后,可照提经费包干结余;被查出来的,应没收其全部违法违纪收入,由单位用包干结余资金上交财政。
(四)私设“小金库”问题:自查出来的,包括1988年底滚存结余和1989年以来的收入发生额,一律上交财政50%(不再补交各项税、费和基金);被查出来的,包括1988年底滚存结余和1989年以来的收入发生额,除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外,还应处以相当于“小金库”资金一至两倍的罚款。自查或被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其截止检查时的滚存结余部分不足以支付应交财政款项,帛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后,“小金库”资金仍有结余的,应如数转入单位财务部门财内,列作生产(业务)发展基金。对举报“小金库”的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为实际入库数的5%,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来源,在各级大检查经费中列支。
(五)违反外汇法规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问题,按现行有关法规处理。
(六)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的工作,由各级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查出有关“三乱”的违法违纪金额,除在大检查期间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组织的检查组查出的外,均报告级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和统计,以免重复。
(七)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可区别自查与被查、初犯与重犯、无意与有意等不同情况,酌情从宽或从严处理。
(八)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在重点检查中查出所属企业和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主管部门可视同自查处理。其按规定应提取的留利或分成,是上交主管部门,还是留给企业和单位,由主管部门确定。上交主管部门的,应全部用于发展生产。
(九)各种应交违法违纪款项,按国家现行的财政、财务体制收缴。
大检查中查出的属于应由企业和单位交纳的滞纳金或罚款,在企业和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属于应由个人交纳的罚款,由受罚人支付。
(十)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或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在大检查中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被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被查单位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财政部门的复议程序申请复议。对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分别按各该部门的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十一)对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屡查屡犯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除按现行财经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津的,移交司法机关征处。
三、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问题。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仍将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检查部分中央单位。对查出应交中央预算的违法违纪金额按实际入库数给予地方20%的分成。此项分成收入,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在解决必要的检查经费以后,主要用于发展宵业生产。
四、违法违纪金额的调帐、入库问题。企业和单位无论是自查还是被查出来的违反财经法纪金额,必须按照财政部(900财会字第031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会计帐目和决算,补交入库。各地区、各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监督被查单位如实调帐、入库;各级财税部门(包括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把各项违法违纪金额是否调帐、入库,作为审批会计决算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大检查基本结束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组织力量,就调帐、入库问题,抽查一批企业和单位。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调帐、入库或弄虚作假的,除全部没收其违法违纪金额外,还应处以两倍以下的罚款。
五、欠交税利的问题。企业和单位已按规定申报纳税或在会计帐目和报表上已如实反映,但未上交的税利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等,一般可不作违纪问题处理,但要督促其全部解缴入库。
六、防止重复检查的问题。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大检查的组织、分工和协调工作,防止重复检查。除国务院《通知》已有规定的外,在大检查期间,要尽可能组织税收、财务、物价联合检查组进点检查,也可以互相协商分工,各自负责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不能联合检查而由税务、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分别进行单项检查的,不应视为重复检查。国内联营企业,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组织检查,其它有关地区不要再派人检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由当地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按照税收、物价法规进行检查。军队所属企业的军品部分由军队负责检查;民品部分的税收、物价问题由地方进行检查,财务问题由军队负责检查。
七、吸收社会力量参加大检查工作的问题。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由委托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审定,并核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做好考察、挑选和培训等工作。
八、安徽、江苏、湖北、河南、贵州五省,今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时间和方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大检查的时间和方法,均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中央部门除个别受灾严重的企业,报经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中央部门除个别受灾严重的企业,报经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批准,可适当推迟外,其余一律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


关于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监二字〔2003〕79号


关于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今年3月以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认真组织制定了评估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特别是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召开后,各单位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快了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度,目前,全国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全面转入现场评估阶段。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工作总体进展情况

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涉及19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广西、青海6个省(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计26个单位。

截止7月底,26个单位全部制定下发了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绝大多数省(区、市)已进入实质性评估工作阶段,进展较快的省份有: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西等,共评估乡镇煤矿1146处,其中A类239处、B类640处、C类157处、D类110处。

从总体上看,各单位都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为下阶段开展实质性的评估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一是充分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广大企业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认识,大部分省(区、市)对年底以前完成初次评估工作充满了信心。二是地方政府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并为全面开展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做了周密、细致的准备工作。三是制定了安全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并已报国家局备案。山东省人民政府还下发了《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对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和重大隐患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整改,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四是各地根据各自的实际,明确了承担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主体。

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后,贵州、吉林等省召开会议进行再部署;内蒙古下发紧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评估工作的任务、时间、措施等;重庆将原由中介机构承担评估改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评估小组承担评估工作。

二、当前评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仍有部分煤炭企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和评估中介机构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一些煤矿对评估工作不积极、等待观望,个别企业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

二是个别省(区)没有按照国家局的要求落实评估工作计划,强调乡镇煤矿数量多、评估机构及人员省等客观因素,工作进展缓慢,今年完成评估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三是一些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按时上报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进度和评估分析报告。

三、对下步评估工作的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的前提,为监察执法工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级推进、整体提高”奠定基础。各地要切实提高对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下大力量做好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确保实现2003年全国煤矿安全评估100%的工作目标。

2.加快评估工作进度。各省(区、市)负责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部门或机构,要认真安排好后5个月评估工作计划,落实评估工作责任;对评估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要加大督促和指导的力度,帮助找出原因、解决问题,促其加快进度;对计划不落实或计划完不成的,要督促其落实或修改评估工作计划。

3.严格掌握评估标准。参加评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本着科学的精神,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评估标准;按照“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标准,防止出现此严彼宽、前紧后松的现象。要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坚持进度与质量的统一。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一方面对干扰评估人员正常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评估人员应当严格要求,以确保乡镇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公平、公开。

5.加大执法力度。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过程也是监察执法的过程,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要视其危害程度,及时下达停止作业、停产整顿、行政罚款等监察指令;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煤矿要实施重点监察、跟踪监察。同时要注重研究解决评估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善于总结一些好的做法,及时进行沟通、交流和借鉴,推动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6.各地负责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机构和部门要按照《关于定期报送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3〕8号)要求,及时上报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