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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体系综述/李洪奇

时间:2024-07-05 12:26: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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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体系综述

李洪奇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1166186

【目录】
一、药品管理法律体系概况简介 3
(一)法律 4
(二)行政法规 4
(三)部门规章 5
(四)规范性文件 6
二、药品管理法律体系内容简述 7
(一)药品行政许可管理 8
1、业务资格许可 9
2、药品上市许可 12
(二)药品规范认证管理 15
1、药品质量管理规范 16
2、药品规范认证工作 16
(三)药品监督管理 20
1、药品标准管理 20
2、药品检验管理 21
3、药品分类管理 21
4、药品研发管理 22
5、药品生产管理 26
6、药品流通管理 29
7、药品使用管理 32
8、药用辅料管理 33
9、药品包装与说明书管理 35
10、中药、天然药物管理 36
11、特殊药品管理 38
12、基本药物管理 39
13、药品电子监管 42
14、药品集中采购管理 43
15、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44
16、药品广告管理 48
17、药品进出口管理 49
18、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 51
(四)药品安全管理 52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52
2、药品召回 53
(五)药品价格管理 53
1、药品价格改革 53
2、药品出厂价格调查 54
3、药品差比价规则 54
(六)药品行政保护 55
1、国外药品专利行政保护 55
2、新药保护 56
3、中药品种保护 56
4、药品价格保护 57
(七)药品行政执法 58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海关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常州海关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1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海关制定的《常州海关联络员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常州海关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南京海关支持经济发展各项措施,密切常州海关与常州各辖市、区外经局,外贸进出口重点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服务招商引资,服务广大进出口企业,促进常州外向型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推进海关行风建设,根据《南京海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区域经济发展合作备忘录》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关联络员是指由常州海关聘请的,在常州各辖市(区)外经局、外贸进出口重点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责外贸和招商引资,与海关联系工作较多,熟悉辖区内进出口企业基本情况的分管领导。
  第三条 海关联络员的产生,由所在单位推荐,常州海关聘请。任期一般为2年,连聘连任,如聘用期内联络员工作变动,由原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条 海关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1. 协助所在地党委、政府联系、沟通海关工作。
  2. 协调海关与所在单位、与辖区内进出口企业相关工作。及时向海关反映辖区企业在执行海关政策中的遇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联系海关帮助本单位或辖区企业解决在招商引资、政策咨询、业务培训、企业通关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3. 配合海关对辖区企业的管理。及时向海关提供企业生产经营,以及注销、变更、倒闭等情况。
  4. 配合、支持海关工作。配合海关在辖区内开展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工作;为海关在辖区内执行公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5. 对海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6. 对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常州海关的主要职责
  1. 及时向联络员通报常州海关工作。
  2. 向联络员提供海关政策解读服务。
  3. 支持联络员所在地政府、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为联络员辖区内进出口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服务;及时解决联络员反映的企业在办理海关业务方面存在的困难。
  4. 及时处理并反馈联络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5. 及时反馈联络员举报处理情况。
  6. 向联络员赠阅《中国海关》杂志,提供相关统计信息。
  第六条 建立海关联络员工作机制
  1. 常州海关办公室是协调海关联络员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与海关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常州海关各职能部门对口负责联络员联系的具体业务工作。
  2. 常州海关每季度召开一次海关联络员工作例会,通报海关工作,解读海关最新政策法规,征求对海关工作意见、建议,反馈联络员联系工作落实情况,交流联络员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常州海关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起施行。常州海关驻溧阳办事处、驻武进办事处参照执行。

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目前我国实行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是1984年10月颁发的。几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现行书籍稿酬标准明显偏低,已不适于当前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书籍稿酬标准,现通知如下:
关于基本稿酬,著作稿由每千字6—20元,提高到10—30元;对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再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翻译稿每千字由4—14元,提高到8—24元;对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
的译稿,可以再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关于印数稿酬,由原来的印1—20000册,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5%付酬,提高到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8%付酬。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1—10000册,由原来的按基本稿酬的20%付酬,提高到按基本稿酬的30%付酬。
古籍整理、译文校订、著作改编等项稿酬,亦作相应提高。
具体实施办法,按修订后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办理。
美术和摄影作品的出版,音乐、戏剧等作品的上演或录制,电影、电视剧本的拍摄等付酬标准也存在偏低问题,可参照书籍稿酬调整的幅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我国著作权法颁发后,我局将会同各有关部门提出稿酬改革方案,以进一步解决我国在稿酬制度中存在的某些不合理的问题。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



199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