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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2 13:1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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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明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等,而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建制镇,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房产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应遵循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毗连关系。

第六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必须在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共有、共用部位及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或有损害他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一方房屋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共用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必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依照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共用部位及设施时,应征得各所有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对其共有、共用部位及设施的修缮,可自行修缮,也可委托其他有修缮能力的单位修缮。办理修缮的具体事宜,各房屋所有人之间可协商确定一代表人具体负责。其中,委托修缮的,委托方应按双方签订的委托修缮协议的约定,向被委托方缴纳修缮
储备基金,修缮储备基金原则上按修缮费的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其房屋所有人,必须按房产管理部门的需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治理。

第十二条 凡城市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的,所需修缮费用依照下列原则分担:
(一)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各房屋所有人所占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屋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分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部分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50%,其余50%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的修缮,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拆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等所支付的费用和其残值的回收,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配。

第十四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承担修缮等费用,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付。一方房屋所有人因故暂时无力支付修缮等费用的,可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其他房屋所有人垫付部分或全部修缮等费用。垫付的修缮等费用
,必须按书面协议规定的期限、方式等偿还。

第十五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

第十六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时,他方有权予以制止。如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房产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因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使用、修缮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24日

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11〕196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改革发展总体目标,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为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实法律支撑和保障,国资委在2011年9月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即:力争再通过2012年-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

  为进一步指导和推进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按照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

  按照“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的总体思路,在中央企业连续实施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是国资委大力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着力打造企业竞争“软实力”、依法保障企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通过实施前两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体系机制基本建立,作用成效进一步显现。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在前两个三年目标全面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高。要紧紧围绕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核心目标,突出“五个融合”,即加强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精细化管理、和谐发展的有效融合;着力“三个完善”,继续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以完善法律工作体系为支撑,推动企业法制工作不断深化;加快“两个提高”,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全面提高依法治企能力,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制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二、全面落实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各项指标要求

  根据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今后三年的工作重点是完成好六项硬指标,即三项法律审核率实现三个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率实现两个80%,以及违规类重大案件基本杜绝。

  关于三项法律审核率实现100%。这是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具体措施。落实这一指标要求,一要有制度保障,企业必须制订有关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确保法律审核嵌入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流程。二要覆盖全过程,从规章制度的制订到执行、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从重大项目的决策到项目的运营,法律管理必须全程参与。三要有据可查,企业采取法律顾问参加决策会议、参加项目组、会签、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审核,所有法律审核应保存相关书面材料。

  关于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这是推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专业化的基本要求。其中,专职总法律顾问是指专门担任总法律顾问,或者虽由企业其他领导兼任但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其他法律资格。中央企业要鼓励兼职总法律顾问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要确保尚未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100%参加资格考试;要积极在集团系统内部专门组织考试培训班,提高考试通过率,全面实现法律顾问持证上岗。

  关于因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落实这一指标要求,一要准确界定案件范围,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依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1号)第三条的规定掌握。二要明确中央企业涉案主体,不仅包含中央企业集团层面,而且包含下属独资、控股的子企业。三要实行零备案制度,根据国资委第11号令的规定,不论是否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央企业都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资委报送集团及其子企业上一年度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情况。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情况将作为第三个三年目标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第三个三年目标顺利实施

  一是抓紧制定本企业三年目标实施方案。要根据三年目标要求,结合本企业法制工作实际,对三年目标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并逐项研究提出落实措施。各企业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方案的制订工作,并及时报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备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法制工作现状,与三年目标要求的差距和薄弱环节;(2)本企业落实三年目标的领导机构;(3)落实三年目标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进度安排;(4)重要子企业名单(须与第二个三年目标一致);(5)其他与完成三年目标有关的情况。

  二是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中央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企业分管领导或者总法律顾问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抓好落实。中央企业可以在现有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完善本企业推进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和推进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充实配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为本企业实施第三个三年目标提供组织保障。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通过企业内部考核评价、定期通报、健全责任机制等形式,确保三年目标落实到位。

  三是做好定期反馈和通报。今后三年每年1月底前,中央企业要将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国资委。国资委每年对中央企业完成三年目标的进度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中央企业新发案件,特别是企业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定期通报。同时,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干部管理层级权限,对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大力加强法律培训工作。企业今后每年都要组织安排主要领导集中学习相关法律,对经营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要分层次开展普法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培训,切实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国资委将继续组织开展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培训,力争在未来三年对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部轮训一遍。中央企业也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每年组织系统内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

  五是重视相互沟通交流。要注意学习借鉴有关企业在部署实施第三个三年目标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报送相关信息,充分利用《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简报》,加大宣传,促进交流。要通过分行业分片区的座谈会,积极促进同行业同地区中央企业之间的沟通。对三年目标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反馈。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现将中央企业落实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完成情况予以通报。请各中央企业结合通报情况,对照新目标,查找差距,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力度,保障第三个三年目标顺利实施。

  附件: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完成情况通报表(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法〔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法院系统实际,现就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以下简称“教育实践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教育实践活动作为队伍建设重中之重来抓

  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政法干警应有的政治本色、宗旨理念、价值追求和基本操守。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是从政法系统实际出发、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政法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有效推动“三个提升”的重要载体。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是当前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强化思想认同上下功夫,在实现知行统一上下功夫,在拓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广度、深度和效果上下功夫,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融入干警的思想和行动,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周永康同志、王胜俊院长相关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法委《意见》精神,深刻认识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对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有效推动“三个提升”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上来,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作为当前法院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位、具体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取得实际效果,使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干警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强化宗旨意识、端正价值取向、提高司法能力,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二、正确把握教育实践活动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要紧紧围绕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个方面目标任务进行。一是进一步坚守忠诚的政法本色,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感情认同,自觉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进一步筑牢为民的宗旨理念,切实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立场问题,在思想上更加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三是进一步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强化严格执法的意识,提高正确理解、把握、运用法律和政策的能力,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四是进一步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严格自律、廉洁司法。

  按照中央政法委《意见》要求,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要坚持领导带头、全员参与,正确引导、分类施教,依靠群众、开门教育,注重实践、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要在确保人人参与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领导干部、一线干警、新进干警的教育学习。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实践。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针对不同类型干警的特点,突出不同的教育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紧密联系执法办案实践,引导干警切实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教育实践活动成效体现在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上。

  三、认真落实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具体任务

  (一)认真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全体干警为对象,以领导干部、一线干警、青年干警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大学习、大讨论。要以胡锦涛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央政法委编写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读本》为主要内容,采取研读文件、讨论交流、宣讲辅导、专题培训等方式,引导广大干警准确把握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切实在强化思想认同、实现知行统一上下功夫。要组织法院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结合法院队伍建设和执法办案实践,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理论研究,为学习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提供理论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举办新任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继续举办高、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主题培训班,增强法院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他们谋全局、抓大事、带队伍、善管理的实际能力。高级人民法院要抓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其他新任领导干部的集中培训。高、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基层法官全员轮训时,要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必修内容进行重点培训。上半年,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所有2009年以来新进青年干警进行一次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专题培训。

  (二)认真组织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专题学习。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专题学习等形式,组织广大干警集体观看中央政法委制作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专题片,深入开展座谈讨论,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自觉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和感情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机关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中央政法委举办的专题学习,集体观看中央政法委制作的专题片,接受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专题教育,增强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觉性、坚定性。

  (三)以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核心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组织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法院文化作品;结合各地法院具体实际,总结提炼各具特色的法院院训、法院精神;广泛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主题征文、文艺演出等文化活动,运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传播,使之有机融入法院文化建设之中。积极创办具有特色的内部刊物,增加各级人民法院网络的文化含量,加强法院内部环境的文化塑造,积极营造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氛围。

  围绕宣传和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制定法官誓词,推行法官宣誓制度;以法院文化建设为主题举办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推进会,研究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规划措施;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法官职业道德知识竞赛,组织创作反映詹红荔同志先进事迹的电影。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开展专题调研,认真落实法官宣誓制度,积极开展知识竞赛活动。

  (四)表彰宣传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执法办案实际,结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注意发现、培养、树立一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今年第三季度,中央政法委将在全国政法系统集中表彰一批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届时,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做好法院系统先进典型的评选推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法院重大先进典型报告团,举行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专题报告会。各高、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组织先进典型宣讲团,深入基层开展巡回宣讲,通过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引导广大干警领会、感悟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要求,推动教育实践活动向纵深发展。

  (五)按照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规范司法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坚持专题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集中整治与经常督查相结合、典型示范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培育干警职业精神和职业信仰,促进干警恪守职业行为规范,切实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行为上。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坚持下去。按照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第三季度要广泛开展“开门评警”活动,组织干警深入群众调查走访,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干警队伍的意见建议,查找自身差距,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要利用执法办案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司法公信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认真落实审务督查制度,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治理。认真总结近年来规范司法行为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解决执法办案中的不公正、不廉洁、不文明、不规范等问题,提高司法行为规范化水平。

  (六)努力提高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实际能力。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着力提升广大干警执法办案的核心能力。要在认真搞好各级各类集中培训的基础上,按照“立足岗位、服务实践、全员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扎实开展全员岗位大培训活动,通过广泛开展庭审观摩、 “裁判文书无瑕疵”活动,评选优秀示范庭审、优秀裁判文书、办案标兵、岗位能手,促进干警进一步提升岗位业务能力。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行上下级法院干警双向交叉挂职,坚持新招录干警下基层锻炼,实行法官到立案信访窗口短期轮岗锻炼,促使干警全面提升审判业务能力。积极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营造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搭建紧贴审判的团队学习平台,健全完善岗位学习的组织推动、检查考核、激励约束、成果转化等制度机制,促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提升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

  四、切实加强对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同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合并办公,在政治部设立办公室。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促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开展调研、督导活动,及时编发教育实践活动简报,推动教育实践活动顺利开展。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在抓好本院活动的同时,加强对下级法院开展活动的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同志要分别选择一个基层单位作为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加强对联系点开展活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教育实践活动同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各地开展的各种专项活动纳入其中,统筹谋划,科学安排,协调推进,正确处理“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的关系、全员参与和突出重点的关系、坚持以往好的做法与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努力做到教育实践活动与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切实把主题实践活动成效体现在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上。

  (四)搞好宣传引导。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审判》杂志、《政工通讯》等载体,开设教育实践活动专栏,及时反映各地法院活动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宣传法院系统司法为民、公正廉洁的先进典型,积极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新闻宣传和工作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促进活动开展。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今年年底前对本地法院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今年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各地法院开展活动有特色、成效好的做法和经验,望及时报送。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