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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全面开展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的调研/盛立军

时间:2024-07-12 12:0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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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全面开展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的调研

盛立军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规范,案件质量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院一直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认真执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我们严格规范检察委员会的议案程序,严把案件程序、实体审查关,充分发挥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一、目前我院检委会的基本状况

  我院现有检察委员会委员7人,未设立专职委员,平均年龄岁,全部为法律本科以上学历,除3人担任院领导职务外,其余4人都分别为不同检察业务部门的骨干,具有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和精湛的业务技能。因我院人员较少,故未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和专职检委会委员,同时也未设检委会兼职秘书,检委会办公室设在研究室,明确由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公室职能,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公室的全部具体业务工作。办公室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由研究室主任兼任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今年以来,我院检察委员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议事议案方面取得了扎实的工作效果。到目前为止,共召开会议3次,讨论案件3件3人,组织专题学习2次。所议案件中,委员们均能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和事实面前当仁不让,各抒己见,而且决议结果全部达到正确、合理。

二、检察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情况

  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认真执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首先,建立健全规范化建设制度。为了确保检察委员会工作有章可循,我们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和完善了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登记制度、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建设制度,进一步约束了不规范操作行为,使检察委员会工作日趋正规和完善。

  其次,严格规范会议程序和会务程序。在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组织中,我们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规则办事,严把组织程序关。每次例会前由承办部门对报经主管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及时移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对案件材料及时进行形式审查、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提请部门补充或修改。发现不属于或不需要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及其它程序问题,与提请部门沟通,达不成意见的,报检察长审核决定。实体审查中,对提请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案件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供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策时参考。经审核符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条件的,通知承办部门按照标准格式印刷材料并将拟定的会议议程和承办部门的报告呈报检察长审查决定,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事先将会议议程通知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我们坚持检察长主持的例会制度,每次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半数以上委员出席。首先听取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汇报,并听取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发表参考意见,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按照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最后由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和归纳,得出讨论结论。会议内容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作以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归档。会后,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再次,严格审查程序。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报送的审查材料由检委会办公室负责初步审查,主要进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在实体审方面,主要审查运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得当,案件定性是否准确,程序审方面主要审查案件在各环节采用法律措施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和提请上会案件范围,是否经过科室负责人同意和是否经过科务会讨论,材料使用语言文字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上述审查发现有问题的案件材料,可以纠正的告知相关科室或人员及时纠正,不合法或不合理的一律退回办案部门重新复核,或补充相关材料。

三、我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措施和经验

  我院积极探索案件质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合理拓展检察委员会职权范围,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案件质量上监督决策功能。一是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程序过滤、实体把关与对一般案件的质量管理监督相结合,既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严格的实体和程序审查,又对本院办理的其他案件在结案时进行文书审查,没有发现问题的经检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即可结案归档;如果发现问题,则进一步复查案卷,向检察长或检委会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二是强化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与案件承办部门的双向制衡,确保办案质量和执法公正。我院规定凡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必须由检委办逐案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不受承办部门影响,独立作出审查意见,实行双向监督制约。三是强化检委会决定的监督执行,确保检委会决定的法律权威。对凡经检委会审查决定的案件,我院检委办都要对案件承办部门执行情况进行后续检查监督。

四、检察委员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

  首先,规范检委会办事机构。要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充实高学历、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进入检委会办公室,提高检委会议事(议案)的准确度和质量,树立检委会办公室的法律专业知识权威;二是加强业务部门与检委会办公室的联系沟通,打造交流的平台,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

  其次,规范检委会责任追究制。在加强集体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个人责任追究负责制。积极实施检委会委员书面发言制度,对每位委员发表的意见和观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据可查。因承办人对事实、证据汇报不准造成错案的,应对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规范检委会决定的落实机制。检委会办事机构负责督办落实工作,应在督办人员是否到位、督办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是否遵守了督办规定等方面对督办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同时,建立懈怠执行或错误执行责任制。将那些对检委会决定的落实执行认识不够,执行不严、迟缓执行甚至错误执行的,追究承办人及执行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以确保检委会对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

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 盛立军

电话:15049916619


《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删除第二十五条。



1997年12月26日

南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南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



南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面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县(区)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以

下统称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权限按照现行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权限执行。
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本着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编制节能分析篇(章)。
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三)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四)能耗指标;
(五)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评估。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评估机构。
参与节能分析篇(章)编制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真实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二)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合理用能标准;
(四)是否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者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五)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六)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时,应当提交有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

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节能分析篇(章)或者节能分析篇(章)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审查节能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的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用能情况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标准进行节能审查,加强联系和沟通,审查结果应当相互抄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财政及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补助或者贴息。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文件送检、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节能措施和合理用能标

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节能检测机构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测试,达不到相关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得

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 节能分析篇(章)编制和评估费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取费规定及标准,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审查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评估、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

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