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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匪勾结作案 双双被判重刑/张向争

时间:2024-07-22 10:3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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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匪勾结作案 双双被判重刑

犯罪分子与铁路公安相互勾结,在旅客列车上窃取巨额钱财。近日,洛阳、吉林两地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吉林省九台市饮马河镇沿河村十社农民孙晓旭在1999年6月至2001年3月间,伙同隋旺、袁利国、刘广军、冯占杨、“老臭”等人,分别在往返于西安至长春、西安至广州、大连至吉林等地的旅客列车上,利用夜深人静、旅客熟睡之机先后作案9次,窃取旅客钱财28万余元。令人震惊的是,吉林铁路公安民警姜延明、刘影博、徐吉年主动充当了孙晓旭等人的保护伞。在孙晓旭等人窃得财物最多的一次作案中,孙的同伙隋旺事先与值乘民警姜延明联系,共谋盗窃,在姜延明的“关照”下,孙晓旭等人轻易得手,一次窃取现金15.8万元、奥林巴斯相机一部、金戒指一枚。事后,姜延明从隋旺手中拿到了5万元赃款,并分给徐吉年、刘影博各1.5万元。有了铁路公安的保护,孙晓旭等人频频作案,几近疯狂,仅在1999年6月便连续作案3次,窃得钱财总计约20万元,使铁路旅客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晓旭、姜延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勾结秘密窃取旅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吉年、刘影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赃款,包庇重大犯罪分子,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晓旭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姜延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吉年、刘影博有期徒刑7年和5年。

通联:(471002)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张向争
电话:0379—2721957(传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3年7月2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蔡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3年1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文化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海关总署


文化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市发[2002]31号

为了更好地执行2002年6月1日起实施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23号),现就有关音像制品进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音像出版单位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母带(盘)、报审的样盘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用于销售的音像制品成品,海关凭盖有“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专用章”的《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验放。《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为一批一证,不得多次使用,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携带和邮寄用于非经营目的的音像制品进出境,适用海关有关管理规定。

三、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或单独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含专门供生产测试以及单位少量自用的音像制品),免领《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四、电子出版物、合拍影视剧、境内单位委托境外企业加工的各类光盘和境外企业委托境内单位加工光盘的母盘等的进口,不属《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仍按有关规定管理。

五、1999年8月下发的《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1999]28号)废止。


20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