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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22:1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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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5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汪 泉





2013年5月9日









《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档案包括以下类别:

(一)反映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在行使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文书、财务、人事、科技、基建等档案资料。

(二)反映企业创立、生产、经营、研发和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文书、财务、人事、科技、基建等档案资料。

(三)散存于民间的具有社会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资料,主要包括官方文书、历史文献资料、声像资料、契约、票证、族谱家谱、艺术品等。

(四)制作播出的广播、电视重要的节目资料和印刷发行的报纸、杂志、书籍。

(五)网站重要的数据库信息资源。

(六)无锡籍或者曾经在无锡工作与生活过的社会知名人士的人物档案,主要包括经历、照片、影像、荣誉、著述、实物等档案资料。

(七)其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市、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编制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对本地区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

(三)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

(四)组织档案保护和档案理论与技术研究、档案宣传、档案普法、档案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五)组织档案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六)对同级综合档案馆进馆范围进行调整,组织开展档案接收、征集、保管、利用等各项工作。

(七)对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情况以及同级综合档案馆进馆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年度评估。

(八)承办同级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专用设备、专业人员,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在档案馆(室)查阅、利用相关档案信息的权利,并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损害档案的行为,有权向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室)提供、捐赠档案资料。档案馆(室)应当对提供、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档案馆(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提供档案寄存保管服务。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对外开放的档案馆。建立档案馆并对外开放的,应当告知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技术帮助。

第八条 鼓励开展整理编目、寄存保管、技术服务、业务咨询等档案业务中介服务。

从事档案业务中介服务的,应当到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可以提供技术帮助、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作为收集、保管、利用国家档案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档案收集范围,接收进馆单位的档案,征集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档案,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城建、房地产、民族工商业等专门档案馆作为收集、保管、利用专门领域档案的机构,应当制定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建档内容和业务规范,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档案室作为社会档案资料形成的主体和基础,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和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齐全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提供利用和对应电子文档的形成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向综合档案馆或者专门档案馆进行移交。

第十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同级综合档案馆进馆单位进行档案业务年度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职责、机构人员、管理制度、承担任务等内容。

(二)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包括档案资料的收集齐全完整、规范管理、存放有序等内容。

(三)档案资料的保管情况,包括档案库房、工作人员办公室、阅档室三分开,档案库房防护措施具备;档案资料的鉴定、统计、移交、信息提供各环节控制和记录完备等内容。

(四)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情况,包括提供档案查阅利用,利用档案资源开展编研活动及成果,编制专题汇编资料、档案成果的展示等内容。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档案信息化设备、档案资料数据库、电子档案应用管理系统、信息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个人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照片、声像、实物以及在对外交往过程中接受的礼品、纪念品等,属于国家或者单位所有且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纳入收集归档范围,主动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涉及公民个人权益的档案,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建档、保存并提供利用:

(一)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建立学生和受培训者的学籍、学历等档案。

(二)医疗机构负责建立病历等档案。

(三)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婚姻、收养等档案。

(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房屋权属及相关物权等档案。

(五)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建立公民户籍、出入境、公证等档案。

(六)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建立征收档案。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建立公民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就业状况和劳动保障等档案。

(八)农业管理部门以及镇、村负责建立土地、林业、渔业、畜牧业、家庭承包及股份合作等档案。

第十三条 涉及公民个人的职工人事档案是记录公民政治表现、工作经历、工作成就的重要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完整建立和保管包括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任职任用、职称评定、工作考评和奖惩、出境出国、党派及社会团体组织的加入、退出和表现等内容的职工人事档案。

鼓励人事档案专门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职工人事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服务,并签订职工人事档案服务协议。

公民对本人职工人事档案构成享有知情权,对归档内容享有补充权。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和产权变动时,应当将档案清理纳入资产清算范围及工作内容,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档案处置部门和人员,对档案进行清理并按照规定移交。

事业单位进行改制的,应当在启动改制程序时向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档案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档案专项检查,明确档案的归属及移交要求并监督实施。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产权变动或者依法终止的,其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方应当在企业变更结束前30日内,将档案处置情况向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进行备案,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印刷发行、策划设计、文化艺术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节目、作品及成果等档案资料的收集保护和利用工作,并定期送交综合档案馆,作为馆藏保存。

第十六条 网站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库信息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重要数据库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综合档案馆应当为网站重要数据库信息资源的光盘、磁盘、磁带等有形存储介质义务提供安全保管服务。

第十七条 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做好档案鉴定工作,制定开放档案目录,设置开放利用场所,提供对外利用,发挥档案的社会利用价值。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建立对外开放档案馆和从事档案业务中介服务,但未按照规定告知或者向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进馆单位经业务评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要求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档案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民个人权益档案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档案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档案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对所在单位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企业在资产和产权变动时,未将档案清理纳入资产清算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的;

(二)事业单位改制时,未向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未按照档案归属要求进行移交的;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产权变动或者终止时,未确定其档案归属并进行移交、未向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报告和备案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测办〔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项目 代码 具体内容 备注
单位基本信息
1-101 测绘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准确完整 单位基本信用信息不计分
1-102 法人代表、股东情况准确完整
1-103 测绘资质等级、编号、业务范围及有效期、初次取得测绘资质时间、资质升级时间等准确无误
1-104 单位性质、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准确无误
1-105 有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1-106 有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在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1-107 有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
1-108 有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二、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项目 代码 具体内容 加分标准
一、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良好信息
2-101 单位取得测绘资质1年以上,且上一年度无不良信用信息 每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若上一年度出现不良记录,重新计算累计分值)
2-102 单位基本信用信息完整准确 1分
2-103 测绘成果质量合格,未发生应承担责任的质量纠纷 2分
2-104 单位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与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有关的表彰奖励 县(处)级表彰加0.5分/次,市(地、厅)级表彰加1分/次,省(部)级表彰加1.5分/次,国家级表彰加2分/次,最高不超过3分
2-105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获得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授予的良好资信评级 资信等级存续期间,县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1分/项,市、地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2分/项,省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3分/项,国家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4分/项。最高不超过6分
2-106 获得测绘地理信息市场项目委托方的好评 0.5分/次,最高不超过5分



二、获奖信息 2-201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项目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地、厅)级评奖加1-3分/项,省(部)级评奖加3-5分/项,国家级评奖加5-7分/项,最高不超过10分
2-202 获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工程项目优秀奖 省级地方性社会团体评定的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1.5分、1分、0.5分/项;全国性社会团体评定的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2分、1.5分、1分/项,最高不超过3分
2-203 单位职工获得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能手称号或者单位在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团体奖 省级竞赛获奖加0.5分/项;国家级竞赛获奖加1分/项,最高不超过3分
2-204 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专利权、著作权 0.3分/项,最高不超过2分
三、其他良好信息
2-301 积极配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测绘资质巡查、测绘质量监督等各类监督检查 1分
2-302 按要求参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测绘法宣传日、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等有关活动 0.5分/次,最高不超过2分
2-303 按时反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等文件 0.5分/次,最高不超过1分
2-304 为政府、公众提供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1分/次,最高不超过3分
2-305 依法履行纳税等有关社会义务 1分
2-306 其他应予计分的良好信息 最高不超过3分,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分细则


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项目 代码 具体内容 扣分标准
一、一般不良行为信息 (一般不良行为是指单位在测绘活动、市场行为及遵守测绘行政管理秩序等方面存在问题,但未达到应受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行为) 3-101 未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每项每次扣3分

3-102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测绘人员工资、补助等费用,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103 在测绘生产中使用的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
3-104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3-105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国家或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3-106 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3-107 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不齐全
3-108 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测绘项目备案义务
3-109 未依法履行地图送审、备案义务
3-110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或者未在地图上载明审图号


一、一般不良行为信息 (一般不良行为是指单位在测绘活动、市场行为及遵守测绘行政管理秩序等方面存在问题,但未达到应受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行为) 3-111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每项每次扣3分
3-112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存在失、泄密隐患
3-113 在测绘资质申请中出借或借用、盗用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仪器设备等资质申请所需材料
3-114 年度注册时被缓期注册
3-115 未执行测绘安全生产规定有关要求 每次扣5分
3-116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每项每次扣10分
3-117 违反合同法,未按约定时间、价款、数量、质量等履行测绘合同
3-118 存在恶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3-119 在测绘行政管理中提供虚假材料
3-120 未经批准进行涉军、涉密、涉外、涉网测绘活动
3-121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或者经鉴定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不合格


二、测绘行政处罚信息或重大不良行为信息
3-201 测绘行政处罚信息 警告 10分 发生涉军、涉密、涉外、涉网案件,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
3-202 罚款 小于1万元扣10分;1万至5万元扣15分;大于5万元扣20分
3-203 没收违法所得 小于3万元扣10分;3万至10万元扣15分;大于10万元扣20分
3-204 没收测绘成果 20分
3-205 责令停业整顿 20分
3-206 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30分
3-207 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40分
3-208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
3-209 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处罚 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参照3-201至3-208项扣分标准,酌情扣分
3-210 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的违约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
3-211 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212 连续两年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3-213 伪造、变造测绘成果
3-214 发生侵权盗版行为
3-215 测绘单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及强制执行信息 3-301 因与测绘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测绘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 根据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酌情扣10-20分
3-302 不履行与测绘有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加扣相应处罚扣分值的一半分
四、法律、法规认定的由其他部门执行的行政处罚信息 3-401 公安、工商、税务、国家安全、保密、新闻出版、通信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参照3-201至3-208项扣分标准,扣相应分,其中发生涉军、涉密、涉外、涉网案件,情节严重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
五、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3-501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酌情扣分,最高不超过3分,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分细则




四、信用等级评定

等级 信用分
A AAA 95≤信用分
AA 90≤信用分<95
A 80≤信用分<90
B B 70≤信用分<80
C C 60≤信用分<70
不合格 不合格 低于60

五、评价规则

1、信用信息主体的基础分为70分,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予以加分,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减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3、因同一行为受到多种类型奖励或处罚的,按最高分值加减分,不累计。
4、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依据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期间积累的信用信息,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并于6月底前公布评价结果。

             当前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现象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各行各业的基础建设投资规模也正突飞猛进地增长,建筑行业成为拉动经济指数上长的"热点"行业。然而,伴随着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经济犯罪的数量也在明显地增长。从2003年以来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查处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来看,因建筑工程而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就有19件19人,约占商业贿赂案件总数的44%,分析这些人的犯罪轨迹,绝大部分是收受了包工头的财物而利用职务之便为包工头大开绿灯,最终走上犯罪的。因此,要打击此类犯罪,我们不能只把眼光放在受贿人上,也应该把行贿人作为关注的对象,从这个角度来讲,对当前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建筑领域内的经济犯罪非常必要。
  一、当前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特点
  1、行贿目的性、贪利性明确。很多包工头在建筑工程发包过程中通过行贿的方式得到了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使工程款及时到位,又采取经常性的行贿方式获取工程款;在工程决算过程中为了加大工程预算款,也采取行贿的办法争取更多的不当利益,甚至一些包工头为了蒙混过关,买通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人员,有意降低工程质量,可以说包工头行贿行为贯穿在整个工程中,而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工程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2、行贿手段隐蔽,形式多样。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包工头不断变换手法,有的“一对一”秘密交易,有的采取“夫办事妻收贿”的形式,有的借逢年过节,领导干部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之机,送超出正常额度的礼金,甚至有的以 “赞助”、“付回扣”、“请客吃饭”,“搓麻将”等“合法”、“正当”的名义行贿赂之实。 
  3、行贿数额越来越大。从五华检察院查处的受贿案件来看,建筑领域行贿涉及的金额数额越来越大,少则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逐年呈上升趋势。如去年查处某镇中学校长汤某一案,其在任职期间,收受承建该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包工头等人送的贿赂就达26.8万多元。
  4、行贿行为长效化。大多数包工头已经不再是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一些领导干部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通过细水长流的人情往来,将这些领导干部牢牢地控制住,为以后办事打基础,可谓该出手时就出手。
  5、行贿环节多,常引发窝案、串案。在建筑工程中,一项基建项目从批准立项、动工到竣工,工期环节多,牵涉面很广,包工头为承建工程,需打通各个关节,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差资质不高的包工头,为了层层闯关,往往多头送礼,多环节行贿。因此检察机关在查处建筑工程贿赂案件时,常常一挖一串,一抓一帮。
  二、当前建筑行业包工头行贿多发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是产生包工头行贿的根源。很多包工头的文化程度不高,做为社会上的大老板往往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认为“金钱是万能的”,他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把追逐私利看成是满足某种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的手段。甚至有些包工头认为送钱给一些单位负责人是一种“行规”,你承包了工程,就必须给予这些单位负责人一些好处。
  2、建筑工程的高额利润,是驱使包工头铤而走险的动力。由于建筑业投入资金巨大,有着广阔的利润空间,大量的工程队一哄而起,在建筑行业形成了“卖方市场”,竞争相当激烈,因此,在高额的回报面前,一些包工头为了承接工程,不惜铤而走险大肆进行行贿,专用“糖弹”攻击那些手中握有权力的意志薄弱者。
3、权力过分集中及运行中的蜕变,为包工头行贿创造了条件。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使一个单位的权力都集中于一把手的身上,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一把手”手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时常个别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影响,干预建筑市场,他们通过打电话、批条子,帮助包工头承揽工程,因此一些包工头为了获取工程,只要将钱集中用在一把手身上,而没必要另谋其它途径。
  4、相关部门监督无力,为包工头行贿提供了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筑工程必须公开招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而实际上有些负责招标的有关人员与包工头相互勾结,违反招标规定,有意泄露标的数额,进行暗箱操作。同时有些包工头利用金钱贿赂负责招标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主管领导,达到中标目的,造成招标会未开之前,此项工程已经"名花有主",招标只是流于形式。
  5、立法宽松,执法不严,为包工头行贿开辟了空间。一方面,与盗窃、诈骗等一般财产犯罪相比,行贿立法过于宽松,对行贿犯罪分子的处罚体现不出法律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刑法规定如果行贿人并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同时,在执法工作实践中,由于贿赂案件取证难,为取得行贿方提供的证据,往往事前做好工作并讲明不追究行贿的责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行贿人,结果一些包工头依然有恃无恐的行贿。
  三、预防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的主要对策
  1、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防治权力蜕变和滥用。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自由度”空间大,少数人利用手中权力搞权钱交易,是引发出行受贿犯罪重要因素,因此,对领导干部要加强权力的监督,避免由“一把手”随意决策、个人说了算。对此,一方面,要抵制权力过分集中,将易于发生贿赂现象的权力分解成由若干人,若干部门,或若干层次共同掌管与行使,改变那种在人、财、物上“一支笔”,“一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权力行为责任制,规定权力的运行范围,使这些人有章可循,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防止权力的蜕变和滥用,
  2、规范工程制度建设,铲除发生经济犯罪的可能因素。要切实加强投资工程的建设程序和资金管理,从工程项目的确定、工程方案的编制、工程手续的办理,到工程及设备材料的招标发包,都要规范制度。一是评估制度。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评估一定要准确合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合理降低工程的利润空间,让包工头觉得如果通过行贿方式中标后得不偿失,减少行贿现象的产生。二是监察制度。建设项目管理者、监理和质监部门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防止包工头在工程建设中变更方案或增加投资,在施工过程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三是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对工程承发包、大宗材料采购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杜绝私下交易,实行阳光下操作,公开监督,提高透明度,从而从制度上铲除发生经济犯罪的可能因素,不给行贿的包工头留下空间和缝隙。
  3、建立和完善包工头廉政档案及行贿“黑名单”,实行工程项目廉政准入制度。建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包工头廉政档案,对包工头在工程建设中的廉政情况记录在案,提高在工程建设中没有发生廉政方面问题的包工头的信誉度,并把信誉度作为招标的参考,促使一些包工头不得不考虑行贿的后果。同时检察机关依照查处的年份和行贿人的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形成建筑领域的“行贿人资料库”,将部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者划入“黑名单”,使工程招标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建设部门或者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中标的包工头的信誉度以及有无行贿记录。甚至在必要时对通过送礼行贿等到不正当手段揽取工程项目的包工头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参加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从源头上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
  4、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注意保护包工头合法权益。行贿犯罪是受贿犯罪的根源和起因,受贿犯罪导致国家、集体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在建筑领域检察机关必须要“两手抓”,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原材料采购、工程款发放等环节受贿的同时,也要突出打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当竞标或者提高工程造价的包工头,坚决清除建筑市场内行贿受贿的犯罪分子。另外,在重力打击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应注意保护和维护包工头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拦截工程款,利用职权向包工头索贿的主管人员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对于一些有“自首”和“检举揭发受贿罪”情节的包工头,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5、 对包工头、部门“一把手”及招投标从业人员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和其他有效方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群防群治,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一方面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报道,使一些包工头明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谁犯罪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对一些行贿情节较轻的包工头及时进行警示谈话教育,并责成其写一份廉洁承诺书,确保以后不再违法违纪。另一方面结合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对一些部门“一把手”及招投标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尤其是“一把手”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和德政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遏制行贿受贿腐败行为。(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赖兴平 魏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