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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鼓励投资规定

时间:2024-07-07 14:5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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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鼓励投资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鼓励投资规定
第6号

  《荆门市鼓励投资规定》已经2011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荆门市鼓励投资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荆门市投资创业,吸引市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品牌向我市工业园区集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鼓励投资者在市各工业园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荆门市产业发展方向,特别是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吸纳就业多、财税贡献大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投资者及其所兴办的企业在享受国家、省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投资者及其所兴办的企业的奖励,资金来源于投资项目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受益原则,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第四条投资者可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均按国家最高年限供地。
  第五条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不低于规定要求。出让底价为国家公布本地区、本区域的最低限价。对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服务项目和落户荆门市的境内外现代服务企业,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研发中心等非经营性用地,按工业项目政策供地。
  第六条涉及国有企业产权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除外)转移给外来投资者或市内民营企业,在不改变原有用地用途及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原国有企业在交清所欠税费后,有关部门除收取登记费用外,不再收取投资者其他费用。
  第七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将其所有的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等形式与投资者共同兴办工业、商贸物流、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文化旅游等开发项目。
  第八条鼓励投资者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兴办规模型农业养殖项目,视同农业生产用地。鼓励建设、改造农贸市场,对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国土部门按规划优先安排,土地出让金依照国家规定收取,由财政列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第九条投资者及其所兴办的企业从投产或营业之日起的3年内,按现行财政体制,依据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分档奖励。年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第1年按60%,第2年按50%,第3年按40%的比例奖励;年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第1年按50%,第2年按40%,第3年按30%的比例奖励。
  第十条在荆门市内新设立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及所属的区域研发生产中心、销售中心、金融和采购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等总部经济企业,自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依据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第1年按50%,第2年按45%,第3年按4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外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可以在市政府确定的一核六片十五园等区域内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和兴办“区中园”、“园中园”,负责依法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并在30年内按比例参与受益分成。根据园区内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外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园区组建单位前10年分成比例为50%,后20年分成比例为30%。
  第十二条投资兴办企业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当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20%,用于对该企业直接从事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工作的科研骨干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投资者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十四条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录用户籍在荆门市范围内的就业人员并签订1年期限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按对应岗位工种政策规定的培训补贴标准减半对企业予以补助。企业新录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根据需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组织上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制度。对进入荆门市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行政服务部门建立服务专班进行全程代理服务,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后,采用并联审批工作方式,及时帮助企业办理各类手续和证照。
  第十六条实行重点项目领导包联制度,包联领导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到项目用地边界。
  第十七条规范涉企收费。市级以下留成的行政性收费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加强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干扰企业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和侵犯投资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和办法。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奖励。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融工会和银行在职员工是否可以投资办企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融工会和银行在职员工是否可以投资办企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融工会和银行在职员工是否可以投资办企业的请示》(浙工商企〔1998〕170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并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兴办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也可兴办国家政策允
许、社会需要的其他企业”、“工会兴办企业,应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规定,银行工会、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会经批准可以作为企业的投资主体,银行在与所办企业脱钩中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本行工会。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第12项关于“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在其它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或参与经商、办企业以及其它盈利性的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银行在职员工不得作为其它企业的投资主体。银行与所办企业脱钩中,不得将其出资转让
给本行职工。



1999年3月1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2]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解决当前价格鉴证工作中遇到的“跨地区价格鉴证事项的受理机构”、“价格鉴证机构报请程序”和“地市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权限”等问题,适应价格鉴证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价格鉴证事项提出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受理价格鉴证事项。

二、价格鉴证机构对办理所辖价格鉴证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价格鉴证事项的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鉴证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同意后,由提出价格鉴证事项的机关向其出具价格鉴证函件。

三、地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否具有价格鉴证复核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本通知规定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5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