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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3:3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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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196号


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贵州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市县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中共黔东南州委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州级部门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管理,促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和编制部门预算的范围
  (一)州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承担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并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为单位经费收入主渠道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实行定额、差额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收支平衡原则。按照《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和部门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二)综合预算原则。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和安排的支出,要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预算内、外资金捆绑安排使用。
  (三)零基预算原则。对专项业务经费,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有事则安、无事不安。
  (四)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原则。部门必须根据收入安排支出,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部门预算安排要保工资、保运转、保必需的业务支出。
  (五)定员定额管理原则。部门预算的定员定额以机构编制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和上级规定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确定。
  (六)严肃性原则。强化部门预算刚性,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和金额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突破预算安排支出。
  (七)绩效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必须与部门工作绩效目标相对应;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以上项目资金和业务经费应建立独立的绩效目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部门预算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收入预算。包括部门和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
  2.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政府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特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3.政府非税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政府权力和信誉、国家资源(资产)或提供公共服务(含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4.其他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指从事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5.上年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上年收入抵扣支出后的余额,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二)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基金支出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持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必须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人员定额公用支出、专项业务费等。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缴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人员定额公用支出,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定额公用经费细化编制,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维修费和其他支出等;专项业务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专项业务工作在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确定的支出;专项经费,指不足50万元且由一个部门使用的专项经费。
  2.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而需要的项目经费支出。包括农林水专项资金投入、教育事业投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民族经费等支出项目。
  3.基金支出预算是用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包括养路费支出、育林基金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价格调节基金支出、煤炭调节基金支出等。
  4.其他支出预算是用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的支出。部门执收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实行专款专用,没有法定专门用途的由政府统筹合理调剂使用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
  财政拨款(补助)收入由部门参照州财政局批复的上年部门预算数列入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测算编制。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非税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不得漏报和虚报。
  (二)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
  1.人员经费。按实有人数,结合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补贴项目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编制。
  2.公用经费。按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计算编制,由部门细化编制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3.专项业务费。根据州委、州政府确定的特定专项业务编制。凡30万元以上的专项业务费,部门应建立绩效目标,作为州政府和财政部门安排专项业务费和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
  4.项目支出(即专项经费)。原则上按上年年初核定预算数安排,按照优化支出结构的要求,主要用于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已实施项目的配套。由主管部门根据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方案送州财政局初审,转报州政府审定后编制。
  列入专项经费的支出应当进行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对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进行分类排队,制定滚动项目计划。
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项目支出以及基金支出预算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分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按照部门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提出项目的具体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对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后,将申报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后向财政申报项目支出预算。财政对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根据部门申报项目的排序情况和财力的可能择优遴选后,纳入财政项目库并安排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原则上只安排项目库中的项目。
  凡专项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都应按项目建立绩效目标,作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
  5.上年结余资金安排支出。上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优先安排支出。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属于延续项目资金的,纳入次年部门预算,用于安排上年延续项目支出;属于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纳入次年部门预算,对部门申报新增项目的,先动用部门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的,再统筹考虑安排新增项目预算。
  (三)其他支出预算的编制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征收成本核定机制,成本性支出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不与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
  部门其他支出预算必须坚持先保证工资,保机构运转支出,最后才考虑项目支出的原则安排。
  其他支出预算中,凡项目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都应按项目建立绩效目标,作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部门预算由部门编制,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定,人大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批复下达执行。
  (一)部门负责编制和报送部门预算初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重点反映部门的基本情况、专项经费预算、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等有关预算建议数以及编制建议数的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
  (二)州财政局按照规定对各单位的部门预算初稿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部门预算初稿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此基础上,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汇总表,按程序报告州政府同意后,确定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三)各单位按照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类、款编制细化后的部门预算(草案)送州财政局。州财政局重点审核部门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汇总部门预算草案报送州政府审定。
  (四)州财政局将单位细化的部门预算(草案)按部门汇总,送州政府审定后,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州级财政预算草案》呈报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五)《州级财政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由州财政局在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给各预算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预算批复15日内向所属内设单位下达所属单位的预算。
  第七条 部门预算的执行
  (一)州财政局支付中心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跟踪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合法、合规,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的严格监督。凡部门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擅自减免政府非税收入。对截留、坐支财政性资金的行为除全额收缴其违纪资金外,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部门支出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报销手续。专项业务费、专项经费和项目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管理,定期向州财政局报送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
  (四)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确定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执行。凡部门预算支出项目之外的开支,州财政局国库机构和支付中心有权拒付。
  (五)存在重大政策性增支和州本级财力增加的前提下,按程序报经批准,每年可对部门预算进行一次调整。部门预算调整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八条 部门预算执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一)州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检查、考核和评价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对非政策因素未完成部门收入预算的部门,当年调整预算时相应扣减部门预算支出,在次年的部门收入预算编制时将上年欠收数相应追加安排部门预算收入任务。
  (三)为了调动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部门当年组织的部门预算收入超收部分的20%,纳入次年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给部门使用。
  (四)用公用经费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或用于其他用途影响部门正常运转的,次年将相应降低定额标准安排。
  (五)对专项业务费,重点考核部门业务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专项业务费的部门,次年将减少或不再安排专项业务费。
  (六)对项目支出,重点考核部门特定目标完成情况、专款专用情况和使用效益情况,对没有实行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损失浪费的部门,次年减少或调整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的安排。
  (七)对30万元以上并且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支出和专项业务费原则上都应进行绩效评价。评价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的产出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编制和申报各种项目支出(含专项业务费)在30万元以上的部门(单位),都应提供该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没有绩效目标的财政不予安排,有关部门原则上将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供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绩效目标的,次年相应减少、调整或不予安排项目支出和专项业务经费预算。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从2010年度开始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海南省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确保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正常的营运需要及减低营运风险,现对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作如下规定:
一、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资保险分公司应按照其营运资金的40%提取保证金。
二、对原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分公司未达到上述营运资金规定的,应要求在1998年末前补足营运资金。



1998年7月21日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公开电话是市政府为建设亲民政府,及时、直接了解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实际生活困难而设立的直通式专线电话。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的办理工作是市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是受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办理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家、省驻营单位为市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的网络单位(以下简称网络单位)。各网络单位要设立或指定相应科室作为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部门,负责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公开电话受理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办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按照市政府的决策、指令,对办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各网络单位为执行处置部门;形成统一调度、配合协调、反应快速、高效运行的联动机制。
第六条 办理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服务第一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
(四)依法行政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包括:
(一)对政府工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管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政府有关政策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和工作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属于需要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八条 对党委、部队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请求,建议来话人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提出。
第九条 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转由信访部门处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做好市政府领导接听公开电话的服务工作。具体做好群众来电的记录、整理、分类、转办、协调、督查、反馈和归档工作,对可以答复来话人的事项及时答复。
(二)负责在市政府领导接听公开电话以外的时间代领导接听公开电话;重要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领导批示办理;一般性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做好协调督查工作。
(三)负责对每天接处电话情况进行统计归类,并将每周情况汇总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负责对市政府公开电话网络单位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办、检查。
(五)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定期编发《市政府公开电话专报》和《市政府公开电话通报》,为市政府领导处理公开电话当好参谋助手。
(六)负责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网络单位职责:
(一)负责承办并完成市政府及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二)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处理的问题。
(三)定期向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四)参加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领导接话准备。
(一)每周三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接听公开电话工作日。
(二)每周确定一个主题,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市政府领导按照确定的主题和分工接听公开电话。
(四)市政府领导接听公开电话,分管部门的一名主管领导同时参加。
(五)公开电话办公室及时确定各周主题、接话领导、分管部门领导并通过媒体适时公布,做好领导接话的相关准备。
第十三条 来话受理。
接话人员须详细、准确地记录来话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来话时间、联系方法和来话内容、反映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来话进行分析、核实,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当立即给予答复。
(二)属于某地区或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迅速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属于比较紧急或重要的问题,工作人员要按领导要求填写《市政府公开电话交办单》(简称《交办单》)交有关部门办理。
(四)属于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对局部或全局具有一定影响的重要问题,应迅速查清情况,以《市政府公开电话要讯快报》形式及时报送市政府领导阅批。
(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要直接派人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跟踪督办协调。
(一)凡通过电话或网络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自交办之日起3日内完成并报告办理结果。
(二)凡通过《交办单》或其他书面形式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自交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提前说明原因,并随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紧急事项、特殊情况,承办部门应特事特办,立即处理,并随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反馈与公布。
为增加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区别不同情况,对办理结果予以反馈或公布:
(一)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问题,办结后应立即向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二)群众普遍关心或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全市通报市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领导负责制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家、省驻营直属机构的主要领导为市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市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协助主要领导做好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日常工作专人负责制度。
各网络单位要指定一名政治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中层干部负责与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的衔接协调,做好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办理工作制度。
各网络单位要依据本规则,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推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十条 回访制度。
各网络单位对办结的公开电话交办事项要对来话人回访,征求意见,连同办理结果一并报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通报制度。
每月办理公开电话工作情况,要通过简报和媒体公开通报。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实行目标管理。
各网络单位承办市长公开电话实行目标管理。各网络单位承办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办复率100%,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答复;解决率85%以上,受理的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办实事,见实效;及时率95%以上,绝大多数问题按规定时限办结完毕;回访率100%,对所办理的问题逐件回访来话人;满意率90%以上,经回访,满意率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敷衍塞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