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考核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考核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推动监管任务的有效落实,激励各地强化监管工作,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机制,将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对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动态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机制建设情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采用情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情况;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二、考核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考核指标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和要求,按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并及时上报的,每项得10分;未按时上报的,每延迟一天扣1分。
(二)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出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每出台一项得10分;出台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章,每出台一项得5分;出台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每出台一项得3分。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有重要创新的,每项得5分。
(三)信息报送采用情况
积极报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每篇(条)得1分。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采用的,每篇(条)得3分。
(四)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自主组织大型宣传教育活动的,每次得5分。宣传报道稿件被中央综合类媒体采用的,每篇(条)得3分;被中央专业类媒体采用的,每篇(条)得2分。
(五)应急处置情况
辖区内发生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每起扣10分;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故,每起扣8分。及时报告食物中毒事故信息得2分,有效处置得3分。未及时报告扣2分,处置不力扣3分。隐瞒不报的,扣10分。
四、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报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动态考核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季度对上述考核指标进行统计、考核,累计考核结果计入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
五、考核结果运用
季度动态考核情况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绩效动态考核排列后序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超标助力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超标助力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超标助力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江市超标助力车管理暂行办法
笫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超标汽油机助力车、电动助力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汽油机助力车、电动助力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并上道路行驶的两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助力车)。
笫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己经购买并上道路行驶的超标助力车,应当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参照摩托车管理。本办法实施后购买的超标助力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不得上道路行驶(以来历凭证为准)。
超标助力车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期限为2012年2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
笫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城区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超标助力车的登记管理工作。超标助力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临时登记证,悬挂临时通行标志后,方可上路行驶。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物资集团公司、浔阳区政府、庐山区政府和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超标助力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笫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20日内到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超标助力车限本地住所居民和具有合法居住权公民登记使用,且一人只限登记一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临时通行标志时,应当认真审核超标助力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住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申领人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并将办理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当持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F照)和购买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每两年进行一次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笫六条 申请办理超标助力车临时通行标志,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表和查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属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本市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及复印件;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及复印件,购车发票丢失的,提交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有效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笫七条 临时通行标志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地、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笫八条 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助力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所有权发生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临时通行标志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 机动车查验表和查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有效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共同签署的所有权转移协议或者车辆继承、赠予和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等能够证明有关行为的相关文书;
(四)禁止其它地(市)超标助力车转入本市。
笫九条 车辆临时通行标志丢失或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笫十条 临时通行标志含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登记证,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禁止伪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临时通行号牌、临时登记证。
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日期统一签注到2017年5月28日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通行标志收取工本费, 依据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严禁改变超标助力车已登记的结构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十三条 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临时登记证,按照规定悬挂临时通行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二)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当在机动车道最右侧或者摩托车专用车道上行驶,不得载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并遵守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临时登记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悬挂临时通行标志车辆违反交通安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