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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5:08: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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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垦[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

  局,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有关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为健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强和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信息管理,根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分级负责、真实有效、资源共享、运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立和使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项目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农业部农垦局负责信息管理的制度建设、监督指导及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软件开发、数据存储、系统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单位信息管理工作,对传送信息进行网上监管和实地核查,对出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八条承担项目任务的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填报追溯产品检测信息,对项目建设单位、创建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动态跟踪、评估,及时反馈意见。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真实、完整、及时地采集、存储和上传信息,查看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的反馈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项目创建单位负责本单位农产品质量信息网上填报工作,对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追溯产品生产实际,对产业链相关责任主体、企业内部相关责任人进行建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对使用的投入品按投入品类别、生产企业、供应商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要求,统一记录格式,规范记录内容,实现纸质记录与电子信息有效衔接。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追溯产品产业布局和生产流程,对种养、加工、储存等环节的生产设施进行编号登记。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确定信息采集点,建立信息采集工作机制,安排专人对纸质记录和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创建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填报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相关基础信息,并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追溯产品生产情况,采集产品种类、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加工储存环境、生产日期、产品流向和各环节责任主体等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的信息。

  (一)产地环境信息应采集产地环境质量现状检测结果。

  (二)投入品信息采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农药—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使用日期、实际用量、安全间隔期、责任人、供应商。

  肥料—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批次号、使用日期、实际用量、责任人、供应商。

  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休药期、使用日期、实际用量、责任人、供应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日期、使用日期、责任人、供应商。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记录其通用名称和休药期。

  其它投入品—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次、使用日期、责任人、供应商。

  (三)加工储存环境信息应包括加工储存场所卫生状况、温度、湿度、责任人等。

  (四)生产日期应按照实际生产时间以及《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录生产日期。

  (五)产品流向应按照追溯编码记录产品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时间、销售对象、运输方式、责任人等信息。

  (六)责任主体应包括责任人的名称、有效证件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八条项目创建单位应根据投入品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完成投入品信息采集、填报。

  第十九条质量检验机构应按照追溯产品质量检测要求,记录抽样信息及检测结果。

第五章 信息传送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储存质量追溯信息,并通过企业数据中心及时上传追溯信息。

  (一)追溯产品种养阶段,应定期向部级数据中心上传信息,原则上报送时间间隔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追溯产品上市期间,应实时将追溯信息上传到部级数据中心,实现上市产品可查询、可监管。

  第二十一条项目创建单位应于当年5月底之前,完成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相关基础信息、投入品使用网上填报工作,根据生产实际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质量检验机构应依据追溯产品检测情况,在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信息网上填报工作。

第六章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部级数据中心建立统一渠道为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短信查询:1066958872,语音查询:4008190315,网上查询: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www.safetyfood.gov.cn)。

  第二十四条部级数据中心按照授权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为省级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全程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部级数据中心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要求,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互联互查、资源共享。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须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追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强化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部级数据中心和企业数据中心应配置必要的网络安全设施,保障追溯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部级数据中心和企业数据中心应设立专用服务器,集中管理追溯信息,并运用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对追溯信息进行定期备份。

  第二十九条追溯信息保存期应与追溯产品的保质期一致。追溯产品保质期不足两年的,追溯信息须保存两年。

  第三十条部级数据中心和企业数据中心的操作人员实行专人负责、授权登录、密码管理,防止非法使用。未经允许,操作人员不得泄露。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农垦、热作以外的农产品生产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所负的责任以及对重大国际问题所持的一致立场,恪守1997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和200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强调中俄建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和2001年7月1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声明如下:

一、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之中。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时代的要求。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速度加快,全球合作和区域合作方兴未艾。同时,在世界上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民族和宗教矛盾引发的局部冲突此起彼伏,全球经济失衡加剧,新威胁、新挑战层出不穷。

鉴此,世界各国应携手努力,有效应对共同威胁和挑战,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应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严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及国际法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摒弃“冷战思维”和集团政治,弘扬平等、民主、协作精神。

二、双方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各国合作、推动共同发展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双方一致赞同联合国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革,加强其权威,提高其效率,以增强应对新威胁、新挑战的能力。改革应本着循序渐进、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指出,恐怖主义正企图在思想上进行扩张,同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贩毒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双方对此表示关切。国际社会应以《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基础,在多边框架内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反恐应摒弃双重标准,不能借反恐之名达到同维护国际稳定与安全任务相悖的目的。

为此,双方将共同致力于加强联合国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和应对其他新威胁和挑战过程中的中心协调作用,落实联合国重要反恐文件,包括《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推动各方尽快就《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达成一致。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广泛动员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实业界人士在内的社会力量,遏制恐怖主义思潮,消除新的威胁和挑战。

双方重申将坚定不移地在地区组织和论坛,首先是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及其他多边机构框架内加强合作,打击恐怖主义、贩毒和犯罪。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在亚太地区建立国际地区组织及其反恐机构的伙伴网络。

四、双方愿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呼吁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增加发展援助,全面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承诺,为其发展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双方支持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支持推动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缩小南北差距。为此应完善国际贸易和金融体制,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投资保护主义,通过平等磋商与合作解决经贸摩擦问题。

五、双方认为,为维护持久和平,世界各国应共同努力,以《联合国宪章》及互信、彼此照顾对方利益、平等合作、公开性、可预测性等原则为基础,推动国际安全体系向更符合时代要求和各国共同利益的方向发展。

双方认为,国际安全是全面的和不可分割的。不能以一些国家的安全为代价,保障另一些国家的安全,包括扩大军事政治同盟。双方强调,必须充分尊重和照顾有关国家的利益和关切。

双方愿在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前提下继续积极推进国际军控进程,努力促进多边军控和防扩散条约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双方主张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解决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问题,促进国际安全。

双方认为,建立全球导弹防御系统,包括在世界一些地区部署该系统或开展相关合作,不利于维护战略平衡与稳定,不利于国际军控和防扩散努力,不利于国家间互信和地区稳定。双方对此表示关切。

双方主张和平利用外空,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强调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框架内谈判缔结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相关国际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六、双方认为,可持续发展是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各国应加强经验交流,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努力建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

双方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重申全面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义务,愿严格依据公约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的能力,在这一领域开展对话与合作。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七、双方呼吁各国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加强能源对话与协调,以稳定和完善国际能源供需市场,共同维护全球能源安全。双方支持树立和落实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加快研发和推广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能源技术。

八、双方积极评价朝鲜半岛核问题六方会谈取得的进展,呼吁各方坚持对话谈判和平解决的方向,继续相向而行,显示灵活,推进六方会谈进程,早日实现半岛无核化,实现有关国家关系正常化,实现东北亚地区的长治久安。双方愿继续为此发挥积极作用。

双方主张,通过对话和平等协商解决伊朗核问题、伊拉克和阿富汗重建问题以及中东、科索沃、苏丹(达尔富尔)及其他紧迫的国际问题,呼吁各方在解决上述问题时,着眼全球和地区安全,致力于外交努力,避免使用武力和其他极端方式,谨慎对待使用制裁问题,并照顾当事国利益。

九、双方认为,文明、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进步的重要动力。各国应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原则,加强不同文明、不同文化、不同宗教的对话,实现各种文明和文化的和谐发展和兼容并蓄。

十、双方重申,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时认为,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促进和保护人权。在人权问题上,各国应在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消除摩擦,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搞双重标准,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推动国际社会以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十一、双方愿共同致力于加强“八国集团”与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加强“金砖四国”、中俄印外长会晤等国际合作机制,愿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和进一步发展上述及其他国际合作机制,针对全球、地区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威胁,寻找协商一致的解决办法。

双方欢迎地区一体化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特别是加强东亚地区的协作,扩大该地区政治对话、经济合作、社会和文化交往。中国支持俄罗斯更积极地融入东亚一体化进程。

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已成为巩固战略稳定、维护和平与安全、发展欧亚地区多种经济与人文合作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双方重申,将进一步巩固上海合作组织的团结。双方认为,为解决当代的紧迫问题并使各方都能够接受,在开放和不针对第三国的原则基础上深化上海合作组织同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论坛的对话是非常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签字)  德·阿·梅德韦杰夫(签字)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关于对安徽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安徽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品种的报告》(劳社秘
〔2002〕25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你省关于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增加154个乙类药品品种
(西药89个、中成药65个)的意见。

二、你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请及时报我部备案。

附件: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药品目录西药、中成药调整增加品种表



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