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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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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署〔2010〕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1号)精神,现将《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1号),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解放思想为动力,消除影响我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思想观念束缚和体制机制障碍,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提供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全力以赴“放手、放开、放活、放宽”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二章 引导全民创业,大力实施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第三条 积极鼓励全民创业。各级党委、政府要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增强创业意识,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良好创业氛围,推动全民创业深入开展。以扶持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做强做大为重点,发挥科技对创业的引领作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活动,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创业领域,鼓励创业者进入我区接续产业发展的各个领域。
  第四条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对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按照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鼓励冠用“大兴安岭地区”或“大兴安岭”字样。鼓励支持兴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对符合企业集团设立条件的,工商部门指定专人提供全程政策咨询、登记指导,直至集团设立完毕,正常运转。
  第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创业。设立地级创业(孵化)
基地,行署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建立满足各类人员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产业集聚的创业(孵化)基地。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科技含量高、年缴纳税金10万元以上的优秀创业者经考核评比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命名的,同级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补贴;对获得地级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命名的,行署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到企业兼职,自愿辞职到企业工作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在3年内保留编制和人事关系。辞职到企业工作的,原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机关中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干部自愿申请到企业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在2年内保留编制和人事关系。自愿辞职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经过审批,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科研成果在中小企业转化。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专业特长和企业需求,采取自愿报名、双项选择的办法,下派到企业开展兼职科技帮扶工作。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科技负责人,属于股份制企业的给予其转让项目10%的股份,属于其他企业的,年给予其转化项目产生利润10%的分成。同级财政按第一年缴税额度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科技人员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本科以上高等院校毕业生到我区自主创业并担任独立法人的大学生,同级财政给予小额贷款支持。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优先安排进入省、地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使用厂房减免租赁费优惠政策,减免的租赁费由同级财政补贴1年。
  第九条 培育扶持规模企业。对有发展潜力并接近规模企业条件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由主管部门纳入发展规划,采取管理咨询、跟踪服务。省、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向列入规模企业计划的非公有制企业倾斜。金融部门要降低门槛,加大向规模企 业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尽快进入规模企业行列。
  第十条 建立创业服务体系。吸引战略投资者、社会资金、民间资本组建以服务成长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来我区开拓业务。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地县两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培养外聘创业辅导师和辅导员队伍,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创业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大兴安岭地区创业项目指南》,设立创业服务网络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弘扬创业精神,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开辟创业栏目,传播创业文化,宣传创业典型,提供创业信息。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全民创业氛围。重视创业教育,增强创业意识,在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中开展“创业讲座”、“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激发在校学生和各类劳动者的创业愿望,拓宽创业思路。由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培训班费用由财政列支。
  第三章 加快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全力推进“六大产业”发展。全力推进矿产开发业,放手发展旅游业、深层次开发绿色食品加工业、做精做专林产工业、科学发展特色养殖业、深入开发北药产业。坚持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积极支持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第十三条 引导企业集聚发展。以工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为载体,以特色产业为基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实行产业化经营,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延长产业链,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小企业发展。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小企业要做好产业化龙头企业下游产品的配套生产和技术合作,实行“一张订单大家用”,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集群产业格局。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研机构,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技术中心,行署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通过省级认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技术中心,行署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通过地级认定的科研机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加快企业管理创新。鼓励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和有经济实力的社会自然人采取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并购重组国有企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和社会自然人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并购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探索先进管理模式,优化组织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六条 推动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技术、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普及。对改造传统工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节能减排技术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行署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科学技术局等各有关部门向上争取的技术改造资金重点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四章 切实缓解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第十七条 改善企业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款有保证、信用好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各商业银行制定专门的信贷业绩考核和奖惩办法,合理下放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建立金融服务激励机制。搭建政、银、企三方互信合作服务平台,通过网络和银企对接会的形式举办银企对接活动,实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与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积极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支持力度,行署每年对企业支持力度大、贷款额度高的金融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扶持民间担保公司。加大民营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行署采取风险补偿的形式根据贷款担保的额度给予一定数额的风险补偿,3年内给予担保公司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十九条 放宽贷款抵(质)押范围。对市场前景好、信誉度高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给予贷款抵(质)押政策支持,积极开办商标专利权、知识产权、法人股权、出口合同订单、动产、不动产、库存产品等形式的抵(质)押贷款品种,各商业银行可按评估价50%以上额度给予放贷。
  第二十条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开展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上市推荐工作,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建立上市后备资源库,做到储备一批、改制一批、成熟一批、推出一批。行署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和培训工作,帮助企业剥离和消化不良资产。
  第五章 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地、县两级设立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级专项资金每年按不低于非公有制经济税金增幅的比重递增,重点用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新建项目、技术改造、技术中心建设、新产品研发、新技术引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外开拓市场、人才培训等。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形式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县级未设立专项资金的,地区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落实减、免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由同级财政部分返还或全额返还。对入驻工业园区、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新办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县(区)政府按50%奖励企业。
  第二十三条 给予技术创新企业税收扶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纳税年度起,前3年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企业 。
  第二十四条 加大企业品牌战略推进力度。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获得国家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产品,行署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名牌产品或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产品,同级财政给予如下奖励,其中:企业年度缴税额度1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年缴税额度5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缴税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五条 给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土地优惠政策。凡在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待项目开工建设后,由收缴土地出让金受益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六条 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对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同级财政给予补贴50%的认证费用;对获得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获得国家“AA”级绿色食品认证或获得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的,同级财政给予一次3万元的补贴。对通过省新产品鉴定的,行署按评鉴定费用的50%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加强诚信建设。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凡经国家资质部门评定获得A?级(信用良好标准)以上信用资质的企业,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企业补贴2/3的评审费用。
  第二十九条 支持中小企业网络平台建设。加大地县两级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网络平台建设,地、县两级网络平台维护及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三十条 提高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份额。地、县两级财政部门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在采购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产品。
  第三十一条 提高企业市场开拓和对外合作能力。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推广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参加行署组织的各类经贸洽谈会和产品展销会,同级财政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的全额补贴,给予布展费的部分补贴。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网络平台的作用,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设立市场需求、产品推介专门网页,无偿为企业制作网页提供市场供求信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 (中小)企业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切实提高企业对外合作能力。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充分利用我区的资源优势引进世界500强,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充分利用我区的地缘优势发展对俄经贸合作。对成功开展对俄贸易的企业,行署按出口创汇额的1%给予奖励。
第七章 提高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建立统一审批与服务制度。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以及企业入驻各类园区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推行“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各成员单位对审批事项依据相关规定的工作时限办结,无答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三条 实施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依据《 大兴安岭地区重点非公有制企业挂牌保护实施方案》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重点骨干企业纳入重点保护范围,与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任何单位与部门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检查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活动外,必须经大兴安岭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工信委)批准,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四条 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小企业通过开放实验室、专业化设备,实现高端检测设备资源共享,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产品信息、产品设计、研发试验、产品检测、人才培训等服务。对通过省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在积极向省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行署给予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0万元的补贴。
  第三十五条 大力培育社会服务机构。加大公共财政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要不断创新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有效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发挥企业维权的作用。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协会建设,架起政府与企业联系的纽带和桥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协会发挥维权作用,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地区中小企业协会举办的重大活动,行署给予活动经费支持。扶持发展行业协会,对新   兴产业、优势产业建立行业协会 ,在发展过渡期间,行署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经费资助。
第八章 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
  第三十七条 加大企业人才培训力度。实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培训工程,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家银河培训工程,加大企业家培训工作力度,行署每年投入不低于20万元,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高管人员进行创业培训辅导,组织企业法人代表赴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干部学院、省委党校进行高层次的培训;聘请专家学者到我区进行专题讲座;组织企业家赴经济发达地区学习考察和挂职锻炼。
  第三十八条 加大企业人才引进力度。通过人才招聘会与网络招聘等形式,积极为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提供服务平台 。由工信委、教育局牵头每年组织职业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与企业举办人才供需见面会;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要企业与职业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签订人才需求订单,有计划地培养企业适用人才;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人才流动。
  第三十九条 选派后备干部到企业挂职锻炼。由地委组织部、行署工信委牵头每年组织一批思想作风好、专业能力强、管理水平高 的处级后备干部下派到重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行为期一年的挂职锻炼。在挂职锻炼期间做到“四到位”:培养锻炼保障措施到位、组织部门跟踪监督到位、挂职干部转变角色到位、挂职企业创造条件到位。对尽职尽责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后备干部,地委、行署给予表彰奖励,做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实行《收费监督卡》管理制度。物价部门要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重新编制《收费监督卡》,凡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没有按照《收费监督卡》标准进行收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有权拒交;对无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强行摊派、强行征订,企业有权拒绝;对自立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物价部门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 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提高非公有制 (中小)企业自身素质,不断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坚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
  第九章 建立健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激励与保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地区统计局会同地区工信委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与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主要经济指标、行业动态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激励评价制度。制定《大兴安岭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行署每年召开一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表彰奖励大会,重点表彰奖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先进县(区)局,纳税大户以及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涉企部门和先进工作者。
  第四十四条 组织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开展评议政府部门活动。行署工信委每年组织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代表开展一次评议政府部门活动,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家代表对地直、中省直有关部门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地直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的内容之中。
  第四十五条 切实提高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社会地位。加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党建工作,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企业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保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推进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增加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代表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邀请非公有制企业家代表参加各级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政府组织的考察活动。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领导。强化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协调解决全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推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用,建立健全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引导企业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
  第四十七条 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全面推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企业人士参政议政水平;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强化政策督办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搞好政策落实,提高服务质量。地委、行署督办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每季度通报一次有关部门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使之真正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地区内从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招商引资非公有制企业。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大兴安岭地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办发〔2009〕31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行署工信委负责解释。







            论核心证据效力变更的溯及力及法官的自我保护


作者:余秀才[1]


摘要:

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而颁发的诸多证书,都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核心证据,其因真实性可能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一审法官审理时已注意到其瑕疵,经当庭询问、释明后,作为证书利害关系人的一方当事人坚持不申请行政撤销。法院无权中止审理,无奈只能判决。二审期间,当事人启动行政撤销程序,即带来了效力变更的溯及力问题。

关键词:

证据效力的变更、溯及力、权利可抛弃、程序正义

引言:

笔者近日遇到这样一案例: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侵犯其林地承包经营权,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原告经营管理并赔偿损失。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由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证。被告王某认为林权证不真实,系登记错误,并提交了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为证。法院受理后,以涉及土地权属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政府解决为由驳回起诉。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在林权证被撤销前应认定其有效,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释明、告知被告王某申请行政撤销,其均置之不理。无奈,法院判决确认林权证虽有瑕疵,但未对其效力构成根本性影响,进而确认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上诉,并申请了行政撤销。二审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正在办理行政撤销的报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关键证据效力变更带来的诸多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一、核心证据效力变更的种类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导致证据效力变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来源于刑事方面的

依先刑后民之原则,如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一般都要中止审理,待刑事审结后再恢复审理,故来源于刑事方面会产生效力变更的证据只有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依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之规定,此刑事判决书证据效力的变更不仅在实体上具溯及力,且在程序上也有溯及力,致原已完成之诉讼程序需重新来过——即再审。

(二)来源于民事方面的

来源于民事方面证据效力变更情形可分为三种:

1、来源于本案之外的。即该证据的效力变更不由本案审理本身引起,情形与上述刑事同。

2、案件审理本身造成证据效力的变更。最常见的合同效力的变更,即一审认定有效(或无效),二审认定无效(或有效)。

3、来源于本案审理本身之外,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效力变更。最常见的情形是二审重新鉴定时的结论推翻一审的鉴定结论。

毫无疑问,这些证据效力变更都具有溯及力,不仅会导致实体结果变更,有时甚至导致案件发回重审。

(三)来源于行政方面的

来源于行政方面的证据效力的变更,最常见的来源于四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结果之证据效力的变更的溯及力与前面刑事同。前三种行政行为一般会向公民或法人颁发某种证书,如营业执照、各种执业资格证书(行政许可),房产证、林权证、结婚证(行政确认),获奖证书(行政奖励)。此三类证书中,尤以行政确认产生的证书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影响最大,也往往最易成为民事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二、核心证据效力变更带给法院的尴尬

法院民事审判庭无权直接认定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书无效或撤销之,给法院和法官带来诸多尴尬:

(一)一审法院、法官的尴尬

首先,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书在被撤销前合法有效,法院无权否认其效力。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农办垦[200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经过50多年的开发建设,农垦已经形成了以农业为主,二、三产业并举,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发展格局。由于农垦具有生产规模大、涉及门类广、生产企业多、产业链条长和资源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空间巨大等优势,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中,农垦要进一步发挥这些优势,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为促进农垦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示范。
一、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
(一)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许多垦区根据国家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中长期土地开发和利用规划,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指导和规范土地使用。二是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产出率。垦区始终把有机肥施用和秸秆还田作为培肥地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大力推广应用,有效地遏制了大田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的趋势,很好改善了土壤的通气性、透水性和适耕性。三是转变种植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垦区积极发展立体生态养殖、间种、复种等高效耕作栽培模式,挖掘了土地的潜力,增加了收益。四是严格土地管理,强化土地确权工作。土地确权维护了农场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垦区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农业节水成效显著
一是加大灌渠防渗改造,提高输水效率。垦区通过加强现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进行干、支渠防渗建设,有效提高了渠系水利用系数。二是积极推广膜下滴灌、地埋式滴灌、旱田喷灌、抗旱坐滤水点灌等高新节水技术,提高了田间节水效果。三是成立用水者协会,创新管理机制。
(三)投入品利用率稳步提高
一是积极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目前绝大部分垦区推广了配方施肥技术,收到了比较好的增产增收效果。二是大力推广节约施药。垦区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高了防治效果。三是科学合理使用良种。目前农垦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种子机械加工率90%以上,年生产各类种子15亿斤。近些年,农垦系统大力推广精量、半精量播种技术,涌现出一批节本增收的典型。四是推进节能降耗。垦区加强农机日常维护和管理,稳步推进保护性耕作和复式作业等新型农艺农机技术,开展新型机具研制,节能降耗取得新成效。
(四)资源综合循环利用迅速发展
许多垦区充分发挥了产业链条长,资源综合利用潜力大的优势,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甘蔗综合循环利用、生物质气化、稻壳发电、沼气利用成为新亮点。
总结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四条基本经验:
一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经过几年的实践,垦区对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科学发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已逐渐成为广大农垦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是强化管理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节约型社会建设涉及到农垦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方方面面,我们深刻认识到,必须切实加强管理,一项工作一项工作、一个环节一个环节、一件事情一件事情地抓,才能将各项节约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才能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取得突破。
三是技术创新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根本途径。垦区在生产中推行的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沼气能源建设等实践证明,要使垦区从根本上摆脱目前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必须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从技术层面上解决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等问题。
四是充分发挥农垦优势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有力保障。资源、组织、产业、科技、人才等五大优势是农垦在新时期节约型社会建设中最有利的条件。科学开发利用各类资源,加强组织建设,依靠科技和人才,推进产业升级,农垦经济社会将会获得更快更好地发展,农垦节约型社会发展将会得到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二、农垦建设节约型社会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将是农垦系统加快发展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时期,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面临很好的机遇。一是国家高度重视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谋划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蓝图,必将为农垦系统进一步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垦区建设节约型社会有内在的需求。农垦要实现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示范带动作用增强,更快更好地发展,必须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高效利用资源,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型道路。三是农垦系统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已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农垦在几十年的建设中,从自身实际出发,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和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多经验,有很好的发展基础。四是农垦系统建设节约型社会潜力很大。农垦系统分布面广,资源占有和使用量相对较大,产业链条长,产业化发展水平较高,为农垦在今后的发展中节约资源和挖潜创造了广阔空间。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垦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在农垦全系统的诸多产业和领域中,还有很多不够节约的地方,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资源消耗高、浪费大、污染环境等问题,很多先进科技成果运用还不到位,投入水平也较低,资源节约的紧迫性意识还不够强。同时,农垦还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人才缺乏等问题,有效解决资源环境约束和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的任务十分艰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约束瓶颈逐步显现,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谋划可持续发展已是大势所趋。形势逼人,机遇难求。农垦系统要增强紧迫感,抓住机遇,发挥优势,乘势而上,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
三、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重点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紧紧围绕农垦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为手段,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和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健全推进节约型经济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按照《国务院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对建设节约型农业的指导意见,结合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在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在“十一五”时期,农垦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要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强化土地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长期保持基本农田规模;继续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延长土地承包期;规范土地流转办法,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土地向种田能手和种植大户集中,加快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加大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力度,尽快完成农垦土地确权工作;健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规划,积极探索土地资产增值增效新途径,努力提高土地资产经营水平。
综合采取农艺、农机、工程、生物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建立完善不同用途耕地的质量建设标准,搞好田间水利沟渠、机耕道路、防护林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加大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力度;加强对东北垦区黑土地的保护,结合国家“沃土工程”和灌区改造工程的实施,建立黑土地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长效机制;西北垦区要结合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旱作节水工程和其它工程的建设,加强耕地和草原草场的管理,不断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
提高耕地利用效率。逐步建立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和土地利用规划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总结和探索不同地区土地集约利用模式及配套措施;科学布局,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快优势产业区建设;改革传统耕作制度,提高耕地综合产出效率;合理规划建设小城镇,继续做好“撤队并场”工作,积极开展旧址土地的复垦。
(二)大力发展节水农业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积极做好参建和自建的水利工程建设,搞好流域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垦区旱田节水灌溉工程和邻近江河湖泊垦区的防洪治涝工程建设;努力做好垦区内大型灌区建设,加快解决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问题;搞好垦区境内水库、堤坝的削险加固,提高建设标准;优化农田灌溉水系布局,大力开展灌溉渠道防渗建设,减少输水损失。
全面推广田间节水灌溉高新技术。改革传统漫灌方式,根据地区和作物不同,鼓励畦灌、沟灌、低压管灌等低损耗地面灌溉技术,推广喷灌和滴灌技术;完善不同作物节水控制灌溉技术,并加大推广力度。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建设水资源监测体系,科学制定基本用水定额;严格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和未经处理的家畜禽粪便对地下水资源的污染;积极开展养殖业和工业废水生态净化处理,进行二次利用。
(三)提高农业投入品利用效率
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建立起农业技术推广站、土壤化验室、田间试验网络为一体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体系;探索测土配方施肥的技物结合模式,建立“测、配、产、供、施”体系;进一步提高测土配方施肥的精度,细划土壤小区,建立土壤档案,并依据种植作物、产量情况和田间监测结果,不断修订完善配方,做到定物、定点、定时精准施肥;在搞好垦区自身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同时,也为周边农村农民提供服务。
大力推广节约型施药技术。坚持低毒、低残留、低浓度和生物防治优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植物农药和微生物农药;推广使用新型施药机械和喷雾助剂,完善技术规范,加强技术培训;在大型垦区提高飞机航化作业水平,努力降低农药用量,提高利用率。
科学合理使用良种。进一步扩大良种覆盖率,提高种子加工技术和良种供应能力;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的用种量,全面推广麦、豆、棉、玉米等大宗农作物的精量、半精量播种技术,加快推广橡胶籽苗芽接和小苗芽接技术。
千方百计降低农业装备能耗。推进农机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大农机装备更新力度,推广大型农机具保护性耕作和复式联合作业;积极推广使用节油和抗磨添加剂。
(四)加快建立集约化养殖生产模式
加快养殖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积极推行集约化、标准化养殖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养殖业生产水平。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合理安排现代化集约养殖小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大户和加工企业建立养殖厂,不断创新经营方式,加速实现规模养殖的进程;积极实施草食家畜全舍饲、半舍饲工程,缩短养殖周期,提高生产效率;推广绿色高效生态畜禽水产养殖技术,加快养殖业良种化步伐,进一步扩大良种覆盖率,提高单产,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改善饲料品种结构,发展人工牧草、青贮玉米种植,进行天然草场改良;大力发展节粮型草食动物饲养,降低饲料和能源消耗;加强疫病防治,强化日常管理,不断提高防治手段和疫情防控能力,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努力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五)切实加强工业和建筑企业节能工作
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农垦工业水平。做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工作,重点扶持技术起点高、工艺先进、污染物排放可有效控制的建设项目;积极开发和推广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技术,加快企业节能降耗的技术改造,推广锅炉改造、水泥窑炉改造、蔗糖压榨技术升级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淘汰高耗能设备和工艺;进一步开展节能监测工作,实施工业污染全过程控制,全面推行环境管理ISO14000企业认证;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把节能降耗作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考核体系,把每一项节能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农垦小城镇建设和撤队并区等工程的实施,进一步抓好建筑工程节材节能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和民用建筑标准,搞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六)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继续培育循环经济集成利用技术创新能力,壮大和延伸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节约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植胶垦区要在完成天然橡胶集中加工规划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新建加工厂的工艺设计,提高天然橡胶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改良烘干技术,节省燃料电力开支;结合“生态家园富民工程”的实施,积极发展户用沼气,推广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源;逐步开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使大多数群众用上洁净能源;积极开发农膜回收利用和可降解技术,确保耕地不受污染;鼓励有条件的垦区进行小规模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试点,挖掘现有资源的利用潜力。
(七)努力创建垦区节约型机关
积极开展垦区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普及节约知识,强化节约意识,细化节约措施,重点做好垦区用水、用电、用材节约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照明、采暖、制冷、办公设备、用车管理工作;发展电子政务,精简各类会议和文件,改革会议组织方式。垦区机关要带头倡导节约风尚,在全系统逐步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
四、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把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其他各项建设规划的编制,把农垦节约型社会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安排,强化措施,逐步形成发展节约型经济的制度体系,使垦区经济尽快走上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道路。
(二)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管理经验,树立资源忧患和节约意识。加大技术和典型交流工作力度,推广成熟技术和做法,以点带面,形成发展节约经济的良好环境,并向垦区周边示范推广。
(三)加大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力度。要充分发挥农垦资源、规模、科技、产业和人才优势,因地制宜,在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加强关键技术创新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完善以标准化为核心的各种农业生产模式,加快主导产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集成应用与推广,开创性地推进节约型经济的发展。
(四)增加投入,狠抓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农垦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支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产品更新换代。搞好重点项目建设,对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优先考虑资源节约型项目,鼓励节约型技术的应用,把节约资源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垦区要加强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明确职能部门,强化机构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综合措施,扎实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