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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市字[2010]176号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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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市字[2010]176号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市字[2010]176号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情况,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部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称更改如下:

  一、以下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变更注册名称

  (一)工商市字[2005]第29号文件中,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广汽本田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2项“上海浦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东昌浦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41项“湖南省常德陈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常德市天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工商市字[2005]第178号文件中,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一汽丰田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7项“烟台大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烟台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授权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66项“北京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前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上海通用雪佛兰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6项“北京乾博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前博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三)工商市字[2006]35号文件中,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一汽大众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50项“北京亚之杰伯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更名为“北京亚之杰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178项“宁波市康发轿车修配实业公司”更名为“宁波市康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180项“宁波永耀电力汽车有限公司”更名为“宁波中基甬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227项“佛山市顺德区德冠协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世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大众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09项“上海上汽物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上汽安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303项“福建省莆田市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莆田市荣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390项“上海大众汽车广西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广西圣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422项“上海大众汽车眉山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眉山天牛坤泰车业有限公司”。

  (四)工商市字[2006]35号文件中,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昌河铃木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44项、工商市字[2006]52号文件中,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昌河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51项“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河汽车销售分公司”更名为“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销售分公司”。

  (五)工商市字[2006]52号文件中,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一汽轿车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3项“大庆市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大庆市华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六)工商市字[2006]124号文件中,一汽马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马自达品牌(一汽马自达、长安马自达、进口马自达)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3项“广州驭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物通驭达汽车有限公司”。

  (七)工商市字[2007]第2号文件中,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大众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4项“宿迁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宿迁上众腾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八)工商市字[2007]90号文件中,大众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Volkswagen(进口大众)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5项“湖北辉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北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29项“江西辉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九)工商市字[2007]第177号文件中,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昌河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38项“南京佳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佳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十)工商市字[2007]第281号文件中,铃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进口铃木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8项“海南雨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海口东之星铃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十一)工商市字[2008]166号文件中,上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授权荣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6项“东营市金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东营市华乘荣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以下品牌汽车销售企业更正注册名称

  (一)工商市字[2006]第87号文件中,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一汽丰田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项“上海绅晖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正为“上海申晖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工商市字[2009]166号文件中,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进口吉普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项“广西宏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正为“广西弘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三)工商市字[2009]239号文件中,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进口道奇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3项、进口吉普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9项“深圳京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更正为“深圳市京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进口吉普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7项、进口克莱斯勒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3项“沈阳龙盛新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更正为“沈阳龙盛新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青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进口欧洲之星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3项、莲花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3项“台州市恒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更正为“台州恒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四)工商市字[2010]33号文件中,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一汽轿车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1项“张家口庞大华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正为“张家口庞大华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新凯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5项“盘锦藤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正为“盘锦腾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在城市开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农村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乡镇企业对待。
第三条 发展乡镇企业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乡镇企业的发展,在注册、用工、用地、信贷、税收等方面同公有制经济成份同等对待、同样支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乡镇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乡镇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产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非法干预乡镇企业负责人的产生,撤换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乡镇企业有权自主确定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
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当会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所作的处理决定,应当征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监督检查或者其他名义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侵犯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乡镇企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占有、使用和处分企业资产;
(二)实行自主经营,自行确定政府定价之外的企业产品价格,销售企业产品;
(三)自主确定企业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奖励办法;
(四)自主决定企业融资和投资方式,获取合法收益;
(五)自主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订立经济合同;
(六)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和到境外投资办企业;
(七)拒绝和举报非法收费、罚款、摊派、集资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乡镇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按规定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
(四)节约利用土地,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矿产等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五)依法治理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对新建有污染的项目,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六)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七)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劳动收益;
(八)采取劳动保护措施,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九)依法履行经济合同;
(十)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支农资金和乡镇企业管理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举办乡镇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接受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避免盲目立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十条 乡镇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停业、终止或者改变名称、场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应当依法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文件或者复印件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营业执照;
(二)立项批复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税务登记证明;
(五)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和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确认资格,并颁发《乡镇企业资格证书》。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据《乡镇企业资格证书》和有关规定,落实乡镇企业应当享受的优惠。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税收规定,享受下列优惠:
(一)按照应缴所得税的税额减征百分之十的所得税;
(二)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县设立的乡镇企业,具有防治污染和保护资源可靠措施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征收;
(三)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从投产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至五年;
(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骨干乡镇企业享受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型乡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一)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经营确有困难的;
(二)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坝上地区、深山区以及国家和本省确定的贫困地区的;
(三)从事粮食、饲料、肉类、蔬菜、果品的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
(四)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该项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政府拨付的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二)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金增长部分的一定比例;
(三)乡镇企业管理费增长部分的一定比例;
(四)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
(五)社会自愿提供的资金。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坝上地区、深山区以及国家和本省确定的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
(二)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举办合资项目;
(三)有重点地支持乡镇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四)支持乡镇企业利用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开发名优特新产品;
(五)发展生产农用生产资料或者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
(六)发展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贮藏、保鲜、运销业,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乡镇企业;
(七)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八)省人民政府确定应当扶持的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支援本乡村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具体提取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
乡镇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企业自筹的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企业不应低于百分之一,高新技术企业不应低于百分之三。
第十八条 乡镇企业招聘录用职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对女职工应当依法给予特殊劳动保护。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乡镇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在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举办的乡镇企业应当实行厂务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乡镇企业培养人才,并将乡镇企业的人才培养列入本地教育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省属大中专院校、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和有关培训中心,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乡镇企业培养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
乡镇企业应当注重对企业自身的人才培养和引进。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惠措施,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城市的科技人才、下岗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其户籍管理、人事关系、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取消见习期。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乡镇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国外资金,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或者采取入股、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直接融资。
第二十四条 发展乡镇企业应当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发展龙头企业、骨干规模企业、科技企业、外向型企业、名牌产品。推进乡镇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工贸小区,把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连片发展。
对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乡镇工贸小区举办乡镇企业的,应当优先安排使用用于乡镇工贸小区和小城镇建设的资金、各级财政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资金和金融机构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贷款。乡镇企业的投资经营者在乡镇工贸小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非农职业,且居住
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办理城镇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下列行为: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强迫乡镇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捐献财物,承担不应由乡镇企业承担的各种费用;
(二)无偿占用乡镇企业财物或者借用乡镇企业人员;
(三)干预乡镇企业用工制度,随意安置自己的亲属或者其他人员;
(四)强迫乡镇企业出资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五)强制乡镇企业征订报刊、杂志、书籍、音像制品或者做广告等;
(六)强迫乡镇企业提供各种担保,购买有价证券;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乡镇企业有权向审计、监察、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向企业非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停止其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财产所有权的;
(二)非法占用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强迫乡镇企业承担不应由乡镇企业承担的各种费用的;
(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
(四)随意安置自己的亲属或者其他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的;
(五)侵犯乡镇企业生产经营权的;
(六)其他侵犯乡镇企业合法权益的。
前款行为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不按照规定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和编报财务、统计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停止其享受的部分
或者全部优惠。
第三十条 乡镇企业违反财政、税收、工商管理、土地管理、劳动、物价、统计、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其改正之前,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停止其享受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落实乡镇企业应该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
处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6日
为什么商标不得跨类使用

“信远斋”是创建于清朝乾隆时期以经营酸梅汤饮料为主的著名老字号,其后人萧先生将“信远斋”申请了商标注册,注册的类别是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商标。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在第42类申请注册了“信远斋”商标,该商标为服务商标,但是饮料公司将注册在第42类上的“信远斋” 服务商标突出使用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于是,萧先生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饮料公司。在审理过程中饮料以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抗辩,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饮料公司侵犯萧先生的商标权。

这个案件涉及到商标跨类的使用问题,商标总共有45个类别,基本涵盖了全部的商品以及服务,商标注册要分类注册,同一个商标注册在一个类别就算一个注册商标,如果在45个类别上都注册就是45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以后就享有法律规定的垄断性质的排他使用权,这个权利叫商标专用权,这个权利是有严格范围限制的,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注册的类别(包括大类和小类)上使用,如果在没有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实际上就是一个非注册商标。在其他类别如果他人已经注册,这时的使用还将构成商标侵权,就象本案中的饮料公司擅自跨类使用其商标,当然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跨类使用有的被傍名牌者打擦边球,以此造成与知名商标混淆的事实,企图以自己也是注册商标对抗侵权,显然这个方式也是行不通的。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