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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8:2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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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教办[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中央部署,我部制定了《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

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

  5月2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继续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当前,抗震救灾已逐步转入全面安置和准备恢复重建的阶段。教育系统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工作和学校重建准备工作。

  一、高度警惕和切实防范余震和次生灾害,始终把师生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1.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切实防范余震和各种次生灾害。

  2.有余震和次生灾害威胁的地区,要周密部署学校防灾工作,制订细致的应急预案,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进一步增强学生自防、自护、自救能力。

  3.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建立警校联系制度,组织教师和高年级学生开展夜间值班或巡逻,确保临时校舍、师生临时居住点和校园的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和安全预警工作,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

  二、切实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

  1.密切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灾区学校、安置点环境的清理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和饮水安全工作。

  2.做好灾后饮食卫生、环境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教育学生做好个人卫生。

  3.加强疫情监测,一旦发现传染病例,立即报告,迅速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4.依托教育部门已经组织的学校卫生防疫专家指导组,为灾区学校卫生防疫提供咨询、指导、培训及直接的卫生服务。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全面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各级各类学校食品、饮用水、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三、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灾区学生恢复上课。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搭建帐篷或活动板房、转移安置等方式,设立临时课堂;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逐步复学复课。

  2.启动"活动板房临时课堂计划",按照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根据安置点学生、教师数量和构成,考虑高考、中考及中小学复课等因素,提出活动板房需求和使用安排。

  3.做好复课后的教学安排,维护好教学秩序。组织优秀教师志愿者支援灾区学校教学,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安排要优先满足地震灾区县的需要,在教材、教学设施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对散居在家和其他地方的学生要做好登记,并通过适当方式提出学习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远程教育教学。

  4.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援,大量转移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各地就学、实习和就业。

  5.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接收灾区学生入学,并提供生活补助。

  四、积极开展灾区学生心理援助工作。

  1.发挥教育部门派出的中小学生心理援助专家工作组的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灾区中小学教师进行普遍培训,组织并依靠广大中小学教师,利用已编印的灾后心理援助手册和已开通的心理热线及专业网站,实现灾区学生心理援助工作的全员覆盖。

  2.灾区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心理援助队伍的组织协调,统一管理,加强对进入灾区从事心理援助的组织和人员从业资质核准,杜绝对同一学生进行多次采访、心理咨询等活动。

  五、认真做好灾区孤、残学生救助工作。

  1.抓紧核查因灾致孤、致残学生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摸清底数。

  2.对每一名因灾致孤学生以及暂时与家人失去联系的学生,都要明确亲属或者老师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3.立即启动残疾学生教育机构的建设工作。

  4.抓紧救治地震中受伤的学生,对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学生特别是重伤学生,要给予充分关心和慰问,尽可能多地给予照顾。

  5.抓紧研究有利于灾区孤、残学生健康成长的长期教育方案和救助政策。

  六、妥善做好灾区学生升学考试工作。

  1.组织各方面力量为参加今年高考和中考的重灾区学生无偿提供复习和生活条件,可成建制转入有关学校或者安排活动板房以及其他安全场所复习迎考。

  2.全力保障考点和学生复习迎考的安全,制订考场防震应急预案,在考场周围设立临时防震避难场所,并做好防震演练。

  3.教育部统筹协调各有关高校增加灾区招生计划。对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考生将予以破格录取。

  4.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尽快制订中考安排。重点高中招生计划要向灾区倾斜,优先录取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考生。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灾区学生,都可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并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七、切实做好灾区学生资助和帮扶工作。

  1.生源地在地震灾区的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都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的一系列资助政策,迅速、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发放到灾区学生手中。

  2.各级各类学校要了解掌握家在灾区学生有关信息,给予更多的经济资助,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

  3.按照"优先安排,具体帮助,保障上岗"的原则,全力做好家在灾区的高校和中职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大对家在灾区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服务和扶持力度,对家庭受灾严重、经济困难的毕业生给予求职补助,对求职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

  八、积极做好灾区学校恢复重建准备工作。

  1.尽快做好教学设施的评估鉴定工作。密切配合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建筑评估鉴定专家,做好灾区学校教学设施的评估鉴定工作,对学校建筑进行安全级别分类,未经鉴定评估或鉴定评估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鉴定评估要提取样品,保留影像、建筑数据等资料,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重新规划新学校建设。教育部将密切配合建设部门,尽快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不同地震烈度带学校建设规范,提高现有标准,使学校房屋成为最牢固、最安全的建筑;组织专业设计机构设计中小学校校园规划和校舍建设设计方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订好学校重建规划。

  九、抓紧落实教育系统对口支援灾区工作。

  对口支援地的省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灾区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迅速和受援地教育部门取得联系,建立专门的联合工作班子并指派人员专职负责。特别是要在师生安置、复学复课、职业教育、学生就业、恢复重建等方面提供人力物力支持。要在着力解决迫切问题基础上,注重灾区教育长远发展需要。

  十、开展向抗震救灾英雄师生学习活动。

  教育部党组决定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的活动。大力表彰抗震救灾英雄师生。大力宣传抗震救灾英雄师生的先进事迹。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师生认真学习英雄师生的先进事迹,把抗震救灾作为一次深刻的师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抓紧抓好。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一手毫不松懈地抓抗震救灾,一手坚定不移地抓教育改革发展,战胜种种困难,夺取抗震救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胜利。

关于做好2011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


关于做好2011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经信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十一五”期间,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克服原材料价格上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困难,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各级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协调配合,努力做好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对促进国家粮食连年增产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当前受到各方面复杂因素影响,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面临压力。为了夺取新年度农业生产丰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1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0年三季度以来,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稳定粮食价格对于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极为重要。化肥又是粮食的“粮食”,保证化肥供应、保持合理的化肥投入是促进粮食稳产增产的前提,对稳定农产品价格,管理通货膨胀预期具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各级相关部门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密切监测、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春耕化肥供应工作。
  二、保障化肥生产原料供应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各地电力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电力供应,各地发展改革、工业等部门要做好协调督促工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全力保证化肥企业生产用天然气的供应,在未完成化肥计划用气前,不得向其他企业供应工业用天然气。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要组织煤炭企业做好化肥用煤的生产,指导和协调地方煤炭企业向化肥企业供应所需无烟块煤。煤炭和磷矿石生产企业要认真履行与化肥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不得随意停供和涨价。
  三、加大铁路运输支持力度
  各地方铁路部门要继续把化肥作为重点物资,按照铁道部《关于加强春耕化肥运输工作的通知》(运营货计电〔2011〕74号)要求,加强组织调度,做好运力安排。铁路部门要全力满足春耕化肥调运以及化肥生产所需煤炭、磷矿石运输的需要,确保货畅其流。对国家淡季商业储备化肥的调运,在铁路运力上要给予重点倾斜。
  四、继续实行各项化肥生产流通优惠政策
  为缓解化肥企业成本压力,维持化肥价格基本稳定,要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继续实行价格优惠,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并免收铁路建设基金。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要坚决纠正。
  五、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企业严格按照承储协议要求,组织落实货源,及时足量收储化肥,并提前调运到销区。承储企业应在标的区域内及时销售淡储化肥,确保全部用于国内供应,发挥在区域市场中的骨干作用。淡储期间如果部分市场出现库存明显不足或者价格异常上涨等情况,地方有关部门和各级淡储企业要及时上报,必要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将淡储化肥提前投放市场,平抑市场价格。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当地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企业和省级化肥储备企业收储情况的督促和抽查,对淡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六、督促农资企业积极购销
  各级相关部门要指导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和社会农资经营企业适应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包括在销售时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提供农化咨询服务等。在2011年出口关税政策公布后,要引导化肥经营企业把握淡旺季季节规律积极采购和销售,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化肥流通连接生产消费的桥梁作用。
  七、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
  各级工商、质检、农业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虚标含量、偷减养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震慑违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生产流通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化肥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行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制止区域封锁、搭配销售等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化肥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和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
  鉴于春耕化肥供应关系到全年农业生产和物价稳定,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各负其责,努力做好工作。要加强农资市场和价格的监测,对春耕化肥生产供应中出现的新问题,地方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职责予以协调解决的同时,及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铁  道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供 销 总 社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物业服务纠纷具有多发性、群体性、法律关系复杂性和难以调处性,给全国各地法院带来了不小的审判压力。由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类型中并无物业服务合同,许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难以直接按合同法解决。因此,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理论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业主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物业服务企业处于受托人的地位。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的合同,业主是雇主,物业服务企业是劳务的提供者。第三种观点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一定的服务,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是一种承揽合同。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难以成立。首先,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不用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在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活动中,业主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服务企业也没有服从业主指示的忠实义务。

  第二种观点难以成立。首先,雇佣合同的受雇人是自然人,其提供的劳务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技能和经验完成雇主所要求的任务,而物业服务合同的受雇人即物业服务企业,则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企业,它依靠自身的资金实力、专业人员的配备以及综合性的管理服务能力提供物业服务。其次,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通常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和指挥,而物业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在完成物业服务过程中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只需遵从法律与合同即可,在具体事务上不必听命于业主的支配。

  第三种观点也难以成立。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表现为一定的物化劳动,其劳动成果为定作物,是一种有形的东西。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的结果,具体体现在小区的环境清洁,社会秩序良好等,不是表现为特定的产品。因此,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的状况的检查是一种实时的过程监督、随时检查,而不是对合同履行的最后成果的检查。

  综上分析,物业服务合同因其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与传统合同有明显的区别,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很难直接进行法律适用。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就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提供有偿服务的合同,其内容不仅有对全体业主的公共物业的管理和小区秩序的维护,还涉及到对业主个体相关财产的保管,以及对共有物业设施的维护、更换、妥善利用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提供服务的形式进行的,它具备提供服务类合同的所有法律特征,但它与合同法规定的6种提供服务类合同和尚未被有名化的其他提供服务类合同中的每一种都有显著区别,很难使其在现行法中对号入座,因而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在于法律适用上的规则不同。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的明文规定,具有直接性。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理论界存在着三种意见:一是吸收原则,吸收原则将合同分为主要内容和次要内容,在法律效果上次要内容被主要内容吸收。二是结合原则,结合原则认为应分解各种无名合同的规定,寻求其法律要件,以发现能适用的法律,并加以调和统一,创造一种混成法。三是类推适用原则,类推适用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具体的无名合同案件时,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则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法规或立法意图、法理精神,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一种方式。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及学者主张类推适用原则。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既应适用调整有名合同的一般原则,也应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确定相适应的适用法律。笔者认为,要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法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总则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合同行为应该符合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无论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都要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当然应受合同法总则的调整。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订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诺成性、有偿性、双务性等特点。法院在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要确认当事人直接地位平等的横向经济关系,依法对其进行调整,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而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完整性和风险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

  3.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物业服务合同内在关系之后,要准确适用法律。无具体可适用的法律,则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无一般原则的,依据法理、学理解释,也可借鉴参考我国法院以前所作的判例。

  4.进行类推适用 在适用有关法律类推处理物业服务合同案件时,要主要把握三点:第一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关于物业服务有关规定是适用法律类推的前提条件;第二点,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与相类似法律的基本一致性是适用法律类推的关键;第三点,物业服务合同案件类推原则与约定从优原则的有机统一是适用法律类推原则的理想效果,以维护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实现当事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所追求的目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