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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4:4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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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10日,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工作的条件
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进行。
二、职位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三、职位设置的要求
(一)确定职位职责
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职责。
(二)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
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
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四)确定职位名称
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四、职位说明书的项目及说明
职位说明书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职位名称。例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二)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职位所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区、县)的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第二部分是职位所在各部门内设机构(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门)的代码。第三部分是各内设机构(或各工作部门)中职位的顺序号。第二、三部分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编制。
例如:海关总署关税司国际关税处处长职位的代码为:415—03—07
415 是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海关总署代码
03 是海关总署规定的关税司代码
07 是该职位在关税司中的顺序号
(三)工作项目:列出职位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五)所需知识能力: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是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
(六)转任和升迁的方向:职位上的任职人员按照业务一般要求可以转任和升迁的方向。
(七)工作标准: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五、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
(一)各层次非领导职位;
(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内司长级职位及其以下职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其以下职位。
六、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
(一)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实用。
(二)职位说明书原则上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在特殊情况下(如职位缺员等)也可由各职位的直接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三)职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审核职位说明书。
(四)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职位说明书,报部门领导人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部门领导人员审定后即可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职位或改变工作内容,须按上述程序及原则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
七、确定非领导职务
(一)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规定的比例限额不得突破,设置方案必须经上级人事部门核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名称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须使用其他名称,国务院各部门需经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级政府需经省级人事部门同意,并明确写入设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原有的副处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市(地)、县政府以下机关原有的副科级(含)以上非领导的职务,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比例限额,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规定的职责。
八、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一)公务员的级别要按照国务院下发的“机关工作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并套改相应工资标准。
(二)机构改革完成后,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必须按照确定的职能和设置的职位,确定每个公务员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照确定的职务确定级别。
附:职位说明书(机关名称)职位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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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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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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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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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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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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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知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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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任和升迁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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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机关名称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机关分别填写部门名称和省名称:市、县级政府机关填写省及市、县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与废名,地名的申报与审批,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及管理范围:
    (一)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以及群众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包括集镇、自然村以及城市的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等名称;
    (三)人工建筑物名称,包括大型建筑、高层建筑主楼(含地下室)和大型商场以及公共设施(含广场、绿地)等名称。上述高层建筑包括10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和商住大楼;
    (四)专业部门的地名名称,包括铁路、公路、港口、桥梁、隧道、车站、机场、码头、渡口、水库、水闸、水渠、堤坝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市政、交通、水电设施等名称;
    (五)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保税区、实验区、农场、林场、渔场、盐场、矿山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口、山峰、山洞、山谷、山岭、丘陵、海湾、海峡、海口、岛、礁、泉、江河、湖、涧、沙洲、滩涂等名称。
    (七)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园林、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决定。
    第五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县(区)地名委员会是本地域地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连云港市民政局是全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同级政府的地名管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地名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辖区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核、报批,公布标准地名;
    (四)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规定的职责负责设置地名标志,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管理地名档案,编辑、审定、出版政区图、地名图和有关书、录(册)等资料,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六)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各级规划、建设、公安、财政、城管、工商、土地、房产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废名
    第七条 地名命名规划应当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进行。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修订建设规划时所提出的各类地名名称,应当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列入地名命名和建设规划,否则,不能作为法定地名。
    第八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地名,禁止通名叠用。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时代要求;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称和带有封建迷信、崇洋媚外的名称命名地名;
    (五)不得使用复式、多含义的词组名称作地名;地名用词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简洁易懂,声韵和谐,避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及同音字;
    (六)本市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县、区内的广场、桥梁、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名称以及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
    (七)凡以当地地名命名的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人工建筑物、企事业单位名称,其专名必须与当地标准地名相一致。
    第十条 城镇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人工建筑物使用的通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街、巷
    1.道路:主要指城市道路,即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按等级可分为快速干道、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四类。
    2.街:即街道,指在城市范围内,全部或大部分路段两侧建有各式建筑物,设有人行道和各种市政公用设施,商贸相对集中繁华的道路。
    3.巷:是指联系街道间,主要供居民或行人出行的简易道路。
    (二)居民住宅区
    1.新村:用以命名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
    2.花园、苑:用以命名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30%以上,环境良好的居民住宅区;
    3.山庄:用以命名依山而建,环境幽雅、建筑楼群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区;
    4.别墅:用以命名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有相当的绿地面积、低层住宅楼为主,建筑规格较高的住宅区;
    5.公寓、新寓:用于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
    (三)人工建筑物
    1.大楼、大厦:用以命名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2.商厦:用以命名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或较大型建筑;
    3.城:指具有商业经营、娱乐、餐饮、商住等综合性功能的较大型建筑物;
    4.广场:主要用于城市中占地面积较大的公共场地、绿地,如用于大型建筑物通名,必须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性,且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应当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一)带有侮辱人民和极端庸俗以及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地名命名规定的;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旧城区改造街巷连成一片的。
    虽然属于上述(一)、(三)项更名范围,但是长期使用已习惯的地名,一般不予更名,以保持地名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变更或城乡建设改造使指称实体消失的地名,应予公告废止。
  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人工建筑物,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和旧城改造时,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规划选址和报勘的同时,向当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或专业部门依法审批。
    第十四条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当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说明命名、更名的理由,名称的来历、含义,以及拟废止的旧名,并附立项、报勘批准文本和平面图。
    第十五条 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凡涉及与我省外市共同使用的地名名称变更,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省辖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双方协商一致,单独或联合提出意见,报省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县(市、区)内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居民地名称,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下列地名命名(更名)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市区内快速干道、主干道、次干道的名称以及城镇街道名称;
    2.市区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附属配套设施的新村、花园等大型居民住宅区名称;
    3.市区内公用建筑物,如大型体育场馆、文化娱乐设施的名称;
    4.市区内面积在3公顷以上,并建有绿地及其他附属设施大型广场;
    5.市区内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区)、机场、码头、桥梁的名称;
    6.自然地理实体、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园林、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7.本市涉及到两个县以上共同使用的地名;
    8.其他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
    (五)市区内下列地名命名(更名)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城市支路、街、巷的名称;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新村、花园、公寓、新寓、山庄等居民住宅区名称;
    3.旧城区改造需要重新命名、更名的道路、住宅区名称;
    4.道路交会处中央广场或绿地,以及占地面积3公顷以下的广场名称;
    5.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以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商住楼名称。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本单位名称或者用其他名称作地名的,可以参加由当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地名冠名权征集活动。取得地名冠名权之后,由当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有关程序办理命名手续。
    第十七条 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专业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专业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须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后方能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命名、更名。
    第十九条 地名称呼未发生变化,但指称的地理实体范围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按地名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权限,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使用。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条 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核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即法定地名。
    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指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和个人,在以下范围使用现行地名的,均应正确使用标准地名:
    (一)公文、法律文书;
    (二)各种出版物(包括书刊、报纸、教材、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簿、广播、电视等);
    (三)各类地名标志牌及公共交通站点牌;
    (四)户籍、工商、税务、物价、土地、房产登记及各类证照等;
    (五)规划立项、报勘建筑、住宅区、开发区名称;
    (六)标有现行地名的商标、牌匾、广告、印章、证件、信封、信笺等;
    (七)经营活动、社会交往。
    第二十二条 各类地名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不得用自造字书写地名。各类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统一规范,不得使用旧拼音法,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译写地名。
    第二十三条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报勘、房产核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籍时,凡涉及使用地名或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规划、国土、物价、建设、城管、房产、公安部门提交审批机关批准的标准地名文件或签章。不得以工程名称或擅自命名的名称替代标准地名。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当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命名、更名的路、街、巷、居民住宅区、人工建筑物的名称等,均属非标准地名,一律无效,不得公开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标准地名出版物,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
    第二十六条 凡公开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图、交通及旅游图(册)、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簿等内容涉及地名的出版物,均应报当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版后30日内将正式出版物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好各类标准地名档案资料,提供地名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包括各类地理实体标牌、行政区域界位牌、自然村镇牌、广场牌、桥梁牌、路街巷牌、地名指向牌等。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地名标志、规范使用地名。
    第二十九条 本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位、乡镇、自然村、城镇道路、街巷、楼幢、居民住宅区、公路、桥梁、车站、港区、码头、交通要道口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地方,均应设置地名标志。所设地名标志使用的地名,应当与当地标准地名相一致。
    第三十条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国内标准)和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国际标准)。
    地名标志中的路街牌、巷牌、楼栋牌、大门牌、小门牌的规格和材料应当按照GB17733.1-1-1999《地名标牌城乡》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下列各类地名标志,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设置、管理、监督、维护和更新,并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
    (一)城市内道路、街巷牌等地名标志,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市交通要道口的道路指示牌,市区居民住宅区、楼幢、门室牌等地名标志,由公安部门负责;
    (三)公路、航道内的行政区域界位牌、公路的地名标志,由交通部门负责;
    (四)乡镇内各类地名标志,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专业部门需要设置的地名标志,由其自行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市区范围内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道路建设等,建设单位在立项、规划和报勘的同时,应当分别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呈报道路、街巷、楼幢、门室号牌设置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制作和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三条 标准地名名称和地名标志设置经费。
    (一)城镇中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建筑物(包括办公大楼、综合性商住楼、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居民住宅区及楼、门、路、桥等)的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由受益单位出资或者在工程预算等经费中列支。
    (二)属于市政公用的城市道路、街巷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维护费用,可由财政拨款,也可以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从工程预算列支等方式筹措。
    (三)其他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经费由设置单位或专业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地名标志属于公共设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保护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沾污、遮挡、损毁。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需要迁移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报告,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负责恢复原状,损坏的应当按价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教高厅[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创业教育工作,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有意见建议,请报我部高等教育司。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



附件:

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
(试行)

  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创业教育,是服务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举措,是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特制定本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精心组织开展创业教育教学活动,增强创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教学目标

  通过创业教育教学,使学生掌握创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创业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了解创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激发学生的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创业就业和全面发展。

  二、教学原则

  (一)面向全体。

  把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开展。

  (二)注重引导。

  着力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创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着力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创业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三)分类施教。

  结合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规模和办学特色,适应学生发展特别是学生创业需求,分类开展创业教育教学。

  (四)结合专业。

  建立健全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紧密结合的多样化教学体系,在专业教学中更加自觉培养学生勇于创新,善于发现创业机会、敢于进行创业实践的能力。

  (五)强化实践。

  加大实践教学比重,丰富实践教学内容,改进实践教学方法,激励学生创业实践,增强创业教育教学的开放性、互动性和实效性。

  三、教学内容

  普通高等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内容以教授创业知识为基础,以锻炼创业能力为关键,以培养创业精神为核心。

  (一)教授创业知识。

  通过创业教育教学,使学生掌握开展创业活动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包括创业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相关理论,涉及创业者、创业团队、创业机会、创业资源、创业计划、政策法规、新企业开办与管理,以及社会创业的理论和方法。

  (二)锻炼创业能力。

  通过创业教育教学,系统培养学生整合创业资源、设计创业计划以及创办和管理企业的综合素质,重点培养学生识别创业机会、防范创业风险、适时采取行动的创业能力。

  (三)培养创业精神。

  通过创业教育教学,培养学生善于思考、敏于发现、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挑战自我、承受挫折、坚持不懈的意志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善于合作的职业操守,以及创造价值、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四、教学方法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以课外活动、社会实践为重要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创业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一)课堂教学。

  倡导模块化、项目化和参与式教学,强化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角色扮演、头脑风暴等环节,实现从以知识传授为主向以能力培养为主的转变、从以教师为主向以学生为主的转变、从以讲授灌输为主向以体验参与为主的转变,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课外活动。

  充分整合校内教育资源,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讲座、创业训练、创业模拟、创业大赛等活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学生创办并参加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活动。

  (三)社会实践。

  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依托校企联盟、科技园区、创业园区、创业项目孵化器、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和创业基地等,开展学习参观、市场调查、项目设计、成果转化、企业创办等创业实践活动。

  五、教学组织

  高等学校要把创业教育教学纳入学校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订专门教学计划,提供有力教学保障,确保取得实效。

  (一)创业课程设置。

  高等学校应创造条件,面向全体学生单独开设“创业基础”必修课(《“创业基础”教学大纲(试行)》附后,供参考)。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办学定位、人才培养规格和学科专业特点,开发、开设创业教育类选修课程(含实践课程)。把创业教育有机融入专业教育,加强相关专业课程建设。把创业教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有机衔接。

  (二)教学条件保障。

  高等学校应明确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创业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工作。加大创业教育教学工作经费投入,并纳入学校预算,确保开展创业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加强创业教育教学实验室、校内外创业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

  (三)教师队伍建设。

  高等学校要根据专任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按照学生人数以及实际教学任务,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配备足够数量和较高质量的专任教师。鼓励支持各专业课教师在专业教育中有机融入创业教育内容。积极聘请企业家、创业人士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一定的创业教育教学任务。加强培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四)教学效果评价。

  高等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把创业教育教学效果作为学校本科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加强自我评估和检查,并体现在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创业基础”教学大纲(试行)

附:

“创业基础”教学大纲
(试行)

  课程是对高校学生进行创业教育的主渠道。根据《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现制定“创业基础”教学大纲,供参考使用。

  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

  (一)课程性质。

  “创业基础”是面向全体高校学生开展创业教育的核心课程,要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不少于32学时、不低于2学分。

  (二)教学目标。

  通过“创业基础”课程教学,应该在教授创业知识、锻炼创业能力和培养创业精神等方面达到以下目标。

  ——使学生掌握开展创业活动所需要的基本知识。认知创业的基本内涵和创业活动的特殊性,辨证地认识和分析创业者、创业机会、创业资源、创业计划和创业项目。

  ——使学生具备必要的创业能力。掌握创业资源整合与创业计划撰写的方法,熟悉新企业的开办流程与管理,提高创办和管理企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使学生树立科学的创业观。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求,正确理解创业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自觉遵循创业规律,积极投身创业实践。

  二、课程要求与教学方法

  “创业基础”是一门理论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小组讨论与角色体验相结合、经验传授与创业实践相结合,把知识传授、思想碰撞和实践体验有机统一起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设计真实的学习情境。通过运用模拟软件、现场教学等方式,努力将相关教学过程情境化,使学生更真实地学习知识、了解原理、掌握规律。

  ——提供完备的支持条件。根据课程教学需要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重点提供创业模拟实验室、模拟教学软件、创业信息资源等。

  ——拓展有效的实践途径。通过在校内组织开展创业项目设计、创业计划大赛以及创业社团活动,通过在校外组织开展创业者访谈、创业项目考察、企业创办等活动,将课堂知识与创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创业能力。

  三、课程内容与教学要点

  (一)创业、创业精神与人生发展。

  通过本部分教学,使学生了解创业的概念、创业与创业精神的关系、创业与人生发展的关系,以及创业和创业精神在当今时代背景下的意义和价值,正确认识并理性对待创业。

  1.创业与创业精神。

  使学生了解创业的概念、要素和类型,认识创业过程的特征,掌握创业与创业精神之间的辩证关系,强化学生对创业精神需要培育并可培育的理性认识。

  (1)课程内容。

  创业的定义与功能

  创业的要素与类型

  创业过程与阶段划分

  创业精神的本质、来源、作用与培育

  (2)教学要点。

  创业是不拘泥于当前资源约束、寻求机会、进行价值创造的行为过程。

  创业的关键要素包括机会、团队和资源。

  创业过程包括创业者从产生创业想法到创建新企业或开创新事业并获取回报,涉及到识别机会、组建团队、寻求融资等活动。可大致划分为机会识别、资源整合、创办新企业、新企业生存和成长四个主要阶段。

  创业精神是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的重要行为特征的高度凝练,主要表现为勇于创新、敢当风险、团结合作、坚持不懈等。

  创业精神将在新时期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知识经济发展与创业。

  通过对知识经济发展的分析,使学生了解创业热潮形成的深层次原因,认识经济转型与创业热潮的内在联系,明确创业活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1)课程内容。

  经济转型与创业热潮的关系

  创业活动的功能属性

  知识经济时代赋予创业的重要意义

  (2)教学要点。

  经济转型是创业热潮兴起的深层次原因。

  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创业活动的特征。

  创业具有增加就业、促进创新、创造价值等功能,同时也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3.创业与职业生涯发展。

  使学生了解创业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认识创业能力提升对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积极作用。

  (1)课程内容。

  广义和狭义的创业概念

  创新型人才的素质要求

  创业能力对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2)教学要点。

  创业并不只是开办一家企业。

  创业能力具有普遍性与时代适应性。

  创业能力对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二)创业者与创业团队。

  通过本部分教学,使学生形成对创业者的理性认识,纠正神化创业者的片面认识,了解创业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认识创业团队的重要性,掌握组建和管理创业团队的基本方法。

  1.创业者。

  使学生认识创业者的基本素质,了解创业者动机及其对创业的影响,注重识别创业活动的理性因素。

  (1)课程内容。

  创业者

  创业者素质与能力

  创业动机的含义与分类

  产生创业动机的驱动因素

  (2)教学要点。

  创业者并不是特殊人群。具备一些独特技能和素质有助于成功创业。

  大多数创业能力可以通过后天培养而习得。

  创业者选择创业的动机受诸多直接和间接因素的影响。

  创业者可以通过创业教育培养和提高创业素质和能力。

  2.创业团队。

  使学生认识创业团队对创业成功的重要性,学习组建创业团队的思维方式及其对创业活动的影响,掌握管理创业团队的技巧和策略,认识创业团队领袖的角色与作用。

  (1)课程内容。

  创业团队及其对创业的重要性

  创业团队的优劣势分析

  组建创业团队的策略及其后续影响

  创业团队的管理技巧和策略

  领导创业者的角色与行为策略

  创业团队的社会责任

  (2)教学要点。

  创业团队是团队而不是群体。团队中成员所作的贡献是互补的,而群体中成员之间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互换的。

  创业团队是由两个以上具有一定利益关系、共同承担创建新企业责任的人组建形成的工作团队。

  与个体创业相比较,团队创业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对创业成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依据不同逻辑组建创业团队既可能带来优势,也可能带来障碍,对后续创业活动会带来潜在影响。

  创业团队管理的重点是维持团队稳定的前提下发挥团队多样性优势。

  创业团队领袖是创业团队的灵魂,是团队力量的协调者和整合者。

  (三)创业机会与创业风险。

  通过本部分教学,使学生了解创业机会及其识别要素,了解创业风险类型以及如何防范风险,了解由创业机会开发商业模式的过程,掌握商业模式设计策略和技巧。

  1.创业机会识别。

  使学生认识创业机会的概念、来源和类型,了解创意与机会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了解识别创业机会的一般步骤与影响因素,习得有助于识别创业机会的行为方式。

  (1)课程内容。

  创意与机会

  创业机会与商业机会

  创业机会的特征与类型

  创业机会的来源

  影响机会识别的关键因素

  识别创业机会的一般过程

  识别创业机会的行为技巧

  (2)教学要点。

  创意是具有一定创造性的想法或概念,其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存在不确定性。

  创业机会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创意,表现为特定的组合关系。

  创业机会来自于一定的市场需求和变化。

  识别创业机会受到历史经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识别创业机会是思考和探索互动反复,并将创意进行转变的过程。

  2.创业机会评价。

  使学生认识有商业潜力和适合自己的创业机会,了解创业机会的评价,掌握创业机会评价的方法。

  (1)课程内容。

  有价值创业机会的基本特征

  个人与创业机会的匹配

  创业机会评价的特殊性

  创业机会评价的技巧和策略

  (2)教学要点。

  有价值的创业机会具有价值性、时效性等基本特征。

  判断创业机会是否适合自己的主要依据在于机会特征与个人特质的匹配。

  机会评价有利于应对并化解环境不确定性。

  常规的市场研究方法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创业机会评价,尤其是原创性创业机会的评价。

  3.创业风险识别。

  使学生认识到创业有风险,但也有规避和防范的方法。增强学生对机会风险的理性认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1)课程内容。

  机会风险的构成与分类

  系统风险防范的可能途径

  非系统风险防范的可能途径

  创业者风险承担能力的估计

  基于风险估计的创业收益预测

  (2)教学要点。

  有价值的创业机会也是有风险的。

  机会风险分为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主要是创业环境中的风险,诸如商品市场风险、资本市场风险等;非系统风险是指创业者自身的风险,诸如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

  机会风险中,一些是可以预测的,一些是不可预测的。

  创业者需要结合对机会风险的估计,努力防范和降低风险。

  4.商业模式开发。

  使学生认识商业模式的本质,了解战略与商业模式之间的关系,掌握商业模式设计和开发的思路,明确开发商业模式的关键影响因素。

  (1)课程内容。

  商业模式的定义和本质

  商业模式和商业战略的关系

  商业模式因果关系链条的分解

  设计商业模式的思路和方法

  商业模式创新的逻辑与方法

  (2)教学要点。

  商业模式本质上是若干因素构成的一组赢利逻辑关系的链条。

  商业模式是商业战略生成的基础,商业战略是在商业模式基础上的行为选择。

  商业模式的价值主张、价值网络和价值实现等要素之间的不同组合方式形成了不同的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设计是创业机会开发环节的一个不断试错、修正和反复的过程。

  商业模式设计是分解企业价值链条和价值要素的过程,涉及到要素的新组合关系或新要素的增加。

  (四)创业资源。

  通过本部分教学,使学生了解创业过程中的资源需求和资源获取方法,特别是创造性整合资源的途径,认识创业资金筹募渠道和风险,掌握创业资源管理的技巧和策略。

  1.创业资源。

  使学生了解创业资源的类型,重点认识不同类型创业活动的资源需求差异,掌握创业资源获取的一般途径和方法,明确创业资源获取的技巧和策略。

  (1)课程内容。

  创业资源的内涵与种类

  创业资源与一般商业资源的异同

  社会资本、资金、技术及专业人才在创业中的作用

  影响创业资源获取的因素

  创业资源获取的途径与技能

  (2)教学要点。

  不同的创业活动具有不同的创业资源需求。

  创业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无形资源往往是撬动有形资源的重要杠杆。

  创业资源获取途径包括市场途径和非市场途径。

  创业资源获取的关键往往取决于软实力。

  2.创业融资。

  使学生了解创业融资难的相关理论,掌握创业所需资金的测算、创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及差异,了解创业融资的一般过程。

  (1)课程内容。

  创业融资分析

  创业所需资金的测算

  创业融资渠道

  创业融资的选择策略

  (2)教学要点。

  创业融资是创业管理的关键内容,在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和要求。

  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是创业融资难的影响因素。

  正确测算创业所需资金有利于确定筹资数额,降低资金成本。

  创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包括自我融资、亲朋好友融资、天使投资、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机构融资和政府创业扶持基金融资等。

  创业融资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应从建立个人信用、积累社会资本、写作创业计划、测算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量等方面作好准备。

  3.创业资源管理。

  使学生了解创业资源整合和有效使用的方法,认识创业资源开发的技巧和策略。

  (1)课程内容。

  不同类型资源的开发

  有限资源的创造性利用

  创业资源开发的推进方法

  (2)教学要点。

  大多数创业者难以整合到充足的创业所需的资源。

  开发创业资源是有效利用创业资源的重要途径。

  开发创业资源表现为一些独特的创业行为。

  (五)创业计划。

  通过本部分教学,使学生认识创业计划的作用,了解创业计划的基本结构、编写过程和所需信息等,掌握创业计划书的撰写方法。

  1.创业计划。

  使学生了解创业计划的基本内容及其重要性,认识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准备创业计划的原因,了解做好商业计划所需要开展的准备工作。

  (1)课程内容。

  创业计划的作用

  创业计划的内容

  创业计划的基本结构

  创业计划中的信息搜集

  市场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2)教学要点。

  创业计划是创业的行动导向和路线图,既为创业者行动提供指导和规划,也为创业者与外界沟通提供基本依据。

  创业计划需要阐明新企业在未来要达成的目标,以及如何达成这些目标。创业计划要随着执行的情况而进行调整。

  创业计划包括产品(服务)创意、创意价值合理性、顾客与市场、创意开发方案、竞争者分析、资金和资源需求、融资方式和规划以及如何收获回报等内容。

  准备创业计划的过程实质上是信息的搜集过程,是分析并预测环境进而化解未来不确定性的过程。

  2.撰写与展示创业计划。

  使学生了解撰写创业计划的方法,创业计划展示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创业计划各构成部分的相对重要性。

  (1)课程内容。

  研讨创业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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