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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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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产权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二)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三)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实施上述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未经批准而经营产权交易的机构,按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1997年12月31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7〕 19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政务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徐州市政务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务监督员的作用,确保政务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监督员是徐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市监察局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民营企业家代表、老干部代表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代表中聘任的兼职监督员。

第三条 政务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

(二)关心徐州发展,热心政务监督工作,具有较高的政务素质、有关法律知识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理论政策水平。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行政、企业领导职务,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市监察局组织的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政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情况。

(二)收集社会各界对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市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意见和建议。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工作效能方面的投诉和反映。

(四)参与、配合市监察局开展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监督相关部门对存在的效能问题进行整改。

(五)了解开展效能建设方面的重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六)协助搞好效能建设方面的宣传工作。

(七)承担市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政务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对基层和群众投诉的政务方面问题和建议,有权向

行政监察机关和效能投诉中心反映,直至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反映。

(三)了解、查询所反映问题和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与处理结果。

第六条 政务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积极参与有关监督检查、调查研究等活动。

(三)关注民生,了解民意,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四)遵守有关政务监督员工作的纪律和制度,保守涉及政务监督工作的职务秘密。

(五)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不得公开发表影响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言论。

(六)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循私情。

第七条 政务监督员的聘任和解聘

(一)政务监督员实行任期制,每任聘期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并征得本人和推荐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两任。到期未续聘的,作自然解聘。

(二)聘任政务监督员,由市监察局制发《徐州市政务监督员工作证》,并提供带有标志的专用信封和统一信纸。

(三)政务监督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或党政纪责任追究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群众反映强烈、经查实不适合继续担任政务监督员的;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政务监督员的。

第八条 政务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由市监察局负责政务监督员日常管理,经常与政务监督员的推荐组织和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政务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政务监督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以日常监督为主。

(三)根据兼职工作的特点,适度组织政务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并为政务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四)定期召开政务监督员座谈会,了解机关效率效能建设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

(五)对政务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时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市监察局查实后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于政务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传递的群众意见,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属一般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属复杂疑难问题的,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九条 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政务监督员,市监察局应当予以表彰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政务监督员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测绘局测绘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测绘局 捷克斯洛伐克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测绘局测绘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31日)
  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纲要的基础上,根据一九八四年在布拉格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长期经济、贸易、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测绘局(以下简称“双方”或单称“一方”)为在测绘科学技术和教育等方面进行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制图等各个领域,主要为:
  一、大面积平面控制网、水准网、重力网、卫星多普勒网的建立及数据处理方法的研究。
  二、对遥感资料的计算机处理技术的研究。
  三、遥感技术在国民经济规划、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应用技术的研究。
  四、数字化测图技术的研究。
  五、地籍测量的野外实施与室内数据处理技术以及多功能地籍测量数据库的建立、管理与应用。
  六、地图制印及塑料立体地图的制作。
  七、专题地图制作理论和技术。
  八、就新型精密内外业测绘仪器的正确使用和技术改造问题交流经验。
  九、就两国各自生产的某些测量及制图设备与装置的设计、性能、检校等问题进行交流。
  十、就测绘立法、测绘规范、技术标准、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交流。
  双方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双方每年通过会议或通信联系,在第三季度安排下一年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采取以下形式:
  一、互派科学家、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或代表团。
  二、相互邀请学者和专家进行讲学。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包括仪器设备的研制和安装。
  四、联合组织或参加对方组织的学术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五、交换双方认为合作活动所需要的技术成果和其他材料。交换出版物。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一、双方同意,人员交流原则上应对等进行,派出方负担其派遣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访问人员在接待方国内食宿、交通费用。特殊情况与两周以上的访问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二、双方同意,在人员交往中,一旦发生疾病或事故情况,接待方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护。随行家属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应协调中方其他部门和实体参加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测绘局应协调捷方其他部门和实体参加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书面同意,本议定书可以修改或延长。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议定书,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议定书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议定书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和尚未完成的项目和计划的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捷文、英文和俄文写成,四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为便于工作,双方同意以英文或俄文作为双方工作语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国家测绘局              测  绘  局
   代   表               代   表
    金祥文              米洛斯拉夫·米勒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