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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6:1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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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政办发〔2008〕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区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建设局制定的《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平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四平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四政发〔2007〕28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四平市城市规划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户外广告(以下简称广告)、牌匾标识(以下简称牌匾)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牌匾设置规范

第三条 牌匾设置标准

(一)一层商网

1.横匾高1.2-1.5米,底边与挑檐底面或门洞上边缘对齐,上边不超过二层窗台。

2.刀匾高1.8米、宽0.5米、厚0.2米,底边与横匾底边对齐,侧面挑出横匾0.2米,应设在窗间墙处,同一建筑上的所有刀匾应在横匾的同一侧。

(二)二层商网

1.商网部分突出主体建筑时,横匾上沿至女儿墙顶面,下沿与一层挑檐底面或门洞上边缘对齐,如挑檐有造型的上沿放在挑檐下皮。

商网部分不突出主体建筑时,横匾上沿至三层楼地面上皮0.2米,下沿与一层楼板底面或门洞上边缘对齐。

若一、二层不是同一商户,横匾可以上下分设两个牌匾区,但必须在色彩、风格、尺寸、照明上要协调统一。

若商户需要二层窗户采光,横匾可在窗户处露空,但必须在露空处用格栅或照明设施进行连接,与匾面要协调一致。

2.刀匾宽0.5米、厚0.2米,底边与一层横匾底边对齐,上边高出二层横匾0.3米,不得超出二层挑檐。侧面挑出横匾0.2米,应设在窗间墙处,同一建筑上的所有刀匾应在横匾的同一侧。

(三)多层商网、商业建筑及其他情况应画立面效果图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四)商亭、书报亭、治安亭等公共设施的标志牌,应横向设置在临街方向的檐口以下,载体应采用单体字、小背板形式,字体或背板高度一般限定在0.4米以下,特殊情况根据构筑物的造型情况,具体核定。

第四条 牌匾照明规定

位于主次干路的牌匾应配置夜景光源,并保证夜间亮化。

第三章 广告设置规范

第五条 广告设置标准

(一)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式广告。
(二)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三)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他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四)建筑工地围墙设置广告,广告牌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
(五)路牌广告应与周边建筑物环境相协调。

(六)在路灯杆上及沿市郊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具体亮化、功率、尺寸由审批部门确定。
第四章 附则

(一)本规范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1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废止〈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议案》。鉴于该条例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了较大修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上位法已含盖了该条例所规范的内容。另外该条例的有些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会议决定废止《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张德军“见义勇为”案部份应按交通事故处理 罗田县 查富文

罗田县 查富文

2004年8月14日下午,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3组的李女士遭两男子飞车抢夺项链。张德军等人闻讯后开上奇瑞轿车追赶抢匪至三环路龙潭立交桥,在逼停抢匪的摩托车时两车相撞,开摩托车的男子胡远辉当场死亡,摩托车后座男子罗军左腿被截肢。
由于被抢项链价值未达到“抢夺罪”的定罪标准,警方此后按治安案件进行处理。今年初,成华区有关部门授予张德军等7人见义勇为奖。今年5月,罗军及胡远辉家属向成华区公安分局控告张德军,要求追究张的刑事责任,公安分局决定“不予立案”。后罗军和胡远辉的妻子以张德军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以张德军主观上无故意撞胡远辉所驾的摩托和无因果关系为由不支持自诉人的诉讼请求。自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此案尚在上诉期间。
本案有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两车是先有接触,然后发生的一死一伤结果。

本案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因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要件之一应是主观直接故意对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而本案一审法院已认定张德军没有撞击的故意。
认为张德军驾的车与罗军所乘的摩托接触与其后发生的一死一伤没有因果关系在道理上难以说清。我们认为,张德军追赶罗军所乘的车迫使胡远辉驾车高速行驶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胡远辉驾车高速行驶时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或翻到路外,我们也认为与张德军的追赶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是与第三者接触发生交通事故,我们能认为与第三者没有因果关系吗?显然不能。本案恰恰是由于张德军同时充当了第三者的角色等原因,使人难以认清本案的因果关系。
正因为张德军驾车与胡远辉驾车接触时没有故意,所以就应按交通事故处理(其实,这是一种偶然防卫)。这起交通事故的成因有胡远辉驾车高速行驶(不认为与张德的追赶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相应责任也就由胡远辉或罗军自负)和张德军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等。伤者罗军在这起事故中是否有原因尚待调查。三者应根据各自己的过错或原因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公安、自诉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和法院均有一些失误。公安应立交通事故案;自诉人应请求公安立交通事故案对自己更有利,自诉人委托的律师应建议其当事人这样做,而不宜以张德军犯故意伤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宜在判决书中认为“没有因果关系”。
此外,张德军的追赶行为仍有部份是见义勇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