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5:4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57号
 【发布日期】2006-0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的有关精神,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发展水平,促进形成若干新的经济增长带,现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请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真贯彻执行,做好相关工作。


2006年7月21日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五”规划纲要





商 务 部
国土资源部


二OO六年7月












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在新时期进一步提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其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
1、自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首批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到“十五”期末,全国累计批准设立了49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5个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的其他国家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国家级开发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以发展工业为主、以利用外资为主、以出口创汇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针(以下简称“三为主、一致力”),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发展加工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率先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已经发展成为中国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较高、现代制造业集中、产业集聚效应突出、外商投资密集的外向型工业园区,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十五”期间,国家级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34.51%,对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2%以上。“十五”期末,54个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共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195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4.49%;工业总产值(现价)达到23377亿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37.77%;工业增加值达到5981亿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35.24%;税收总收入达到1219亿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32.77%。国家级开发区对所在城市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突出,地区生产总值占所在城市的比例达到10%~30%,成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3、外向型经济成效显著。国家级开发区已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重点区域,国家级开发区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999.32亿美元。其中,2005年实际使用外资130.23亿美元,占全国的21.59%。国家级开发区已成为跨国公司的投资热点,截至2005年底,国家级开发区内兴办的世界500强公司投资项目超过1000个。台商在一些国家级开发区投资比较集中,促进了两岸经贸合作交流。国家级开发区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基地,2005年进出口总额达2252.35亿美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47.92%,其中出口1138亿美元,年均增长47.50%,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4.93%。
4、产业集聚效应明显。国家级开发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产业聚集效应日益明显,成为了国际产业分工和国际市场循环的重要环节。国家级开发区已经形成了电子信息、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生物医药、化学原料及制品、航空航天和食品饮料等产业集群,在国内同行业中所占比重日益提高,逐步形成了我国现代制造业的核心集聚区。物流、软件开发、金融、保险、咨询与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也得以初步发展,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形成了一定的发展优势。
5、高新技术产业日益壮大。“十五”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累计达到3205个,引进和建设研发中心超过600家,财政投入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累计超100亿元。国家级开发区集聚了一批涉及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环境保护、海洋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群。2005年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0860.90亿元,占国家级开发区工业总产值的46.46%;高新技术产品出口774.30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8.04%。
6、土地资源利用高效集约。国家级开发区高度重视土地的规划、管理和利用,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坚持滚动开发、少占耕地、有偿使用和工业用地为主的原则,土地单位面积产出迅速增加。“十五”期末,5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累计完成工业用地开发约591平方公里;单位面积土地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率为13.87亿元/平方公里,单位面积工业用地产生工业产值39.56亿元/平方公里,单位工业产值增加值率达25.58%,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税收贡献率为14.84%。
7、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国家级开发区推进了管理体制改革,探索了“管委会”的管理模式,提出并成功实践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理念,率先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政企关系,构建了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国家级开发区在依法行政、土地开发与管理、外向型经济管理、投融资体制、人才管理机制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探索,积累了新鲜的经验。
8、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国家级开发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累计投入开发(基础设施)资金3310亿元人民币,形成了良好的基础设施环境,改变了所在区域的旧面貌,一批新城区迅速崛起。国家级开发区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建成了一批“国家环保示范区”。国家级开发区积极营造投资软环境,努力与国际惯例接轨,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高效服务体系,投资环境综合竞争力逐步增强,成为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首选地。
9、吸纳培育了一大批高素质人才。国家级开发区已成为对外开放的大学校和人才培训基地,各类培训中心、技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创业园和孵化器不断涌现,吸引了一大批国内外优秀人才,同时也推动了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转变。目前,国家级开发区从业人员中,10%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职称;有的国家级开发区聚集了所在城市1/3—1/2的海外留学人员。
10、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在社会保障制度、人才机制、征地农民安置、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与服务、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会建设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探索,各项社会事业获得了健康发展。同时,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扩大了全国就业规模,目前,国家级开发区直接从业人员超过417万人,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和解决农民工进城等闯出了一条新路。
二、发展环境
11、“十一五”时期,国内外形势正发生深刻变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发展迎来了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级开发区也步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国际发展环境
12、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快。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和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推动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要素的全球性流动与地区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日益加强。中国加入WTO、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地与港澳CEPA的实施以及推动东北亚经济合作等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加快了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使我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国家级开发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先行区,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有条件率先抓住国家扩大对外开放带来的新机遇,提高国际化程度,实现新的发展。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与日俱增,有可能对经济的稳定性、安全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建立有效防范应对机制。
13、全球经济处于一个新的上升期。“十一五”时期世界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将继续推进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将保持增长势头,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重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外包将成为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重点。
14、国际制造业转移加快。生产制造的全球化日趋明显,产品的研发、营销、制造环节相分离,制造及部分生产性服务业趋向离散化,研发、管理控制等环节趋向集聚化。跨国公司对外投资从简单加工组装环节向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环节扩散。国家级开发区作为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大平台,也是跨国产业资本转移中国的聚集地,能够较快地与世界生产体系融为一体,成为“世界工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5、科技研发活动的全球化步伐加快。制造业的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跨国公司经营本地化战略,推动了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的全球化布局步伐,特别是与产品生产活动直接关联的应用性研发活动趋向全球化。国家级开发区作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主要集聚地,只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则有条件成为承接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和各类人才引进的平台。
16、服务贸易全球化。现代服务业,特别是与生产活动紧密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如物流、金融、保险、商务服务、会计、进出口服务、信息服务等,必然伴随着生产的全球化而趋向服务网络的全球化。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有巨大的市场需求,随着全球服务业外包发展,服务贸易规模和类型迅速扩大,跨国投资中服务业所占比重将提高,国家级开发区发展现代服务业潜力巨大。
17、国际竞争日趋激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各国都在致力于改善投资环境,放宽外资准入条件,扩大优惠措施,加强投资促进,这些都与我国形成直接的竞争,这也要求国家级开发区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和低廉的要素成本,转向更多地依靠完善综合投资环境,来增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
(二)国内发展环境
18、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国将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十一五”时期,我国宏观经济将保持平稳运行,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经济结构更趋合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的实施,对国家级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机遇,促使开发区在新的发展阶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服从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创新型国家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家发展战略,走出一条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之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19、推进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我国当前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中央明确提出了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战略布局:坚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加快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国家级开发区新一轮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动力,同时也要求对国家级开发区实施分类指导,进一步发挥国家级开发区辐射带动作用。
20、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当前,我国体制改革进入到攻坚阶段,加快体制改革仍然是国家“十一五”时期的重要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级开发区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率先创造体制的优势,为全国深化改革摸索新鲜经验。
21、资源与环境瓶颈制约长期存在。我国总体上是一个资源比较匮乏的国家,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推进,资源要素的瓶颈问题将日益突出。国家级开发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能源、土地、水等资源需求绝对量将增加,如何降低资源消耗、提高利用效益,已经成为国家级开发区面临的重要任务。同时,在推进工业化的进程中,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降低污染、保护生态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三)国家级开发区内部发展环境
22、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与优势。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区域规划起点高,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高、配套完善,能够满足各类项目发展的需求,拥有产业发展环境优势;体制精简、运作高效,拥有管理体制优势;聚集了一大批富有特色的产业群,产业结构优化,拥有产业优势;实现了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积累了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财力优势;引进了企业所需的各类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技术,成为管理和技术人才密集的区域,拥有人才优势。上述这些都是国家级开发区实现新一轮发展的重要保证。
23、优化综合投资环境面临新任务。中国入世后,一系列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政策逐步取消,国家级开发区在对外开放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面临着再造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任务,迫切需要从依靠政策优势向依靠体制优势和综合投资环境优势转变。
24、面临内部制约因素。在国家一级法规体系中缺乏规范国家级开发区的具体规定,不利于有效管理,也不利于依法行政;产业结构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制造业中低端加工环节多,关键零部件、核心制造环节少,尚未形成高附加服务业集聚;外源型经济与内源型经济发展不平衡,内资与外资融合不够,在自主创新方面尚未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品牌;建设发展的质量有待提高,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园区管理水平、提高人才素质和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潜力;国家级开发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各类型开发区之间功能趋同,竞争加剧,协调发展的机制不完善。
25、国家级开发区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新形势下,继续办好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窗口,国家级开发区已经初步形成了参与国际分工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我国对外开放格局中已经形成了不可替代的优势,进一步提高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水平,可以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我国迎接新一轮国际生产要素重组和产业转移的承接地和重要载体,在推进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同时,国家级开发区已经在经济技术开发、体制改革、制度创新诸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完全有可能也有责任在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节约型经济、培养国际型人才等方面创造新的经验。
三、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26、“十一五”期间国家级开发区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发展”的方针(以下简称“三为主、二致力、一促进”),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更加注重引进技术和开发创新,更加注重开发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更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在世界同类经济功能区中的竞争优势,努力提高发展水平,为建立外资密集、内外结合、带动力强的经济增长带,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原则
27、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和集约化发展道路,在产业结构上,从单纯发展工业为主向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转变,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发展;在发展导向上,从注重外源型经济向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并重转变,努力促进外源型经济与内源型经济相协调;在科技发展上,从偏重技术引进向注重消化吸收创新转变,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引进外资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在资源利用上,从注重规模扩张和发展速度向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转变,更加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能源、水等资源,努力促进各种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在环境建设上,建设绿色开发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28、必须进一步提高开放水平。实施全方位开放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进一步增强吸纳全球生产要素和利用全球市场加快发展的能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建立起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内在机制,形成内资与外资相互融合、联动发展的平台。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生产要素跨境、跨区域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协调发展。
29、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级开发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产业基础和特色资源,选择合适的创新模式,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产业园区。
30、必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坚持“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与创新,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求提高,增强自主发展能力。不断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综合投资环境。努力在思想观念、对外开放、发展模式、体制机制、城市建设与管理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相接轨的体制环境,做体制改革的排头兵。
31、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加强资源整合,实行差异化发展战略,促进协同合作;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就业,加强公共服务,关心弱势群体,使全体建设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做建设和谐社会的表率。
(三)总体目标
32、“十一五”期间的国家级开发区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促进国内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体;成为跨国公司转移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研发中心及其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素质人才的聚集区;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成为推进所在地区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成为体制改革、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
到2010年,全国国家级开发区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预期达到:
——经济指标: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20000亿元,年均增长20%,占全国总量的8%左右;工业总产值力争达到51000亿元,年均增长17%;税收收入3400亿元,年均增长22%;出口总额达到3000亿美元,年均增长21%。
——科技指标:高新技术企业产值达23000亿元,年均增长20%;建成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孵化器)600万平方米。
——效益指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0万元/人,单位面积土地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率15亿元/平方公里,单位面积工业用地产生工业产值63亿元/平方公里。
——人口与资源、环境指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绿地率达到30%;区内实现就业775万人。
(四)区域发展目标
33、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努力建成为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现代服务业的密集带;成为承接跨国公司高端制造环节、研发环节和服务外包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能源储备与开发的重要基地;成为推动综合体制改革、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示范区;成为各类高素质国际型人才的聚集区;成为促进与东盟经贸合作的强大平台,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
34、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努力建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成为发展循环经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创新、推动地区城市化的综合示范区,力争基本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人才、资本及现代服务业互动集聚发展的构架,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
35、环渤海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努力建设成为跨国公司转移高端加工制造环节、研究开发机构和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国家能源储备与开发的重要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素质人才的重要聚集区;成为实施体制改革、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成为带动环渤海地区经济振兴的强大引擎,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
36、中部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当地资源和特色产业优势,按照中部崛起战略的要求,大力推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成为国际产业转移和沿海地区现代制造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中部地区重要的现代制造业聚集基地;成为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示范基地;成为体制与机制创新的先行区;成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推动力。
37、西部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当地资源和特色产业优势,按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大力推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成为国际产业转移和沿海地区现代制造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西部现代制造业积聚区、科技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化重要载体,对外贸易和承接服务外包的主要基地;成为西部对外开放的窗口,吸纳跨国公司和国内优秀企业投资的重要承接地;成为体制与机制创新的先行区;成为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引擎。
38、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要充分发挥装备制造业等产业的优势,积极促进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成为国际性现代工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区域中心,成为本地区科技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化重要载体以及对外贸易和承接服务外包的主要基地;成为体制与机制创新的先行区;成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增长极。
39、海峡西岸及其它台商投资相对集中的国家级开发区。要成为对台经贸合作的基地,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四、主要任务
(一)提高吸收外资质量
40、推动招商引资模式转型。国家级开发区要从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数量向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实现根本的转变。在项目选择上,要从来者不拒向有选择地引进转变;在招商引资领域上,要从单纯引进资金向引资源、引人才、引技术、引管理相结合转变;在招商引资方式上,要从传统方式向以信息化、国际化为核心的方式转变;在招商引资机制上,要从以政府的行政行为为主向以企业的市场行为为主转变;在招商引资服务上,要从提供咨询单项服务向提供咨询、代理、筹建、生产经营全程服务转变。
41、抓好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招商。要结合本地区的特点,选择引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投资强度高、产出率高的项目。积极引导外商投资装备制造业、重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国家重点鼓励的行业。在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中大力吸引跨国公司投资,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
42、率先开放外商投资的新领域。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在国家级开发区率先试行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试点。在加大对工业领域外资引进力度的同时,开拓金融、保险、物流、旅游等服务贸易和港口、道路、桥涵、城市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公益性项目领域的外资引进。
43、促进外资与内资协调发展。充分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我为主,将利用外资与优化国内经济结构相集合,按照对内资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探索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内资企业改组改造。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
44、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内有条件的内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投资与竞争,到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设立生产基地、销售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发利用境外市场和资源,拓展发展空间,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和著名品牌,增强“走出去”的竞争力。努力把国家级开发区建设成为内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全球竞争、走向国际化的重要平台。
45、完善开放型经济的风险防范机制。高度重视国际贸易摩擦、金融危机、投资转移、能源价格波动、污染转移、有害生物入侵、跨国犯罪等全球化风险因素。熟悉、掌握WTO规则,积极为区内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运用WTO规则争取和保护企业权益。认真贯彻落实涉外政策法规,并加大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引导,使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向和目标。建立完善经济安全指标体系,增强经济运行风险的预警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机制的运作效率,确保对外开放过程中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
(二)优化出口结构
46、优化出口市场结构。按照重点突破、多元发展、全方位开拓的方针,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建立和完善鼓励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适当倾斜。做好重点出口企业的引进和扶植工作,增强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鼓励企业增强与跨国连锁商业网络的经贸合作,借助外方力量开拓市场。
47、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规模,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意识、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善于开拓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出口企业。提高加工贸易的产业层次并增强国内配套能力,促进外贸出口由低效益、低附加值的数量型增长,向高效益、高附加值的质量效益型增长转变。
48、扩大技术和服务出口。重视和鼓励技术出口,努力开拓国外技术市场,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并通过转让技术带动生产线、成套设备的出口,扩大出口规模。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拓展服务业国际市场,扩大现代物流业、工程设计咨询、软件开发和建设业、旅游业、分销业等产业的对外投资,提高服务业出口的比重。
(三)发展现代制造业
49、培育和壮大支柱产业。培育和壮大以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精细化工、能源开发和食品饮料等为重点的支柱产业,特别是要注重发展与国家“十一五”规划重点发展行业相匹配的装备制造业,如大型高效清洁发电装备、大型船舶装备、汽车发动机及关键零部件、轨道交通装备、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数控机床等,形成现代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沿海有条件的开发区,要充分发挥港口优势,配合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着力吸引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重化工业,形成临港工业带。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产业升级,发挥现代制造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支撑作用。
50、促进企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积极实施产业集群战略,围绕龙头核心项目、重点产业开展招商,通过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骨干项目,带动相关企业的聚集和配套,实现上下游企业的聚集和产业链的延伸。以产业集群为基础,鼓励发展行业协会、行业标准组织。规划和建设一批规模集中、产业集聚的专业化工业园区,鼓励同类产业的企业向专业化工业园区集中,优化园区企业间的生产协作和配套,搭建产业集群发展的载体。
51、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促进制造业从下游低端简单加工装配向上游高端核心技术研发延伸,拓展以技术研发、关键零部件、产品营销为核心的价值链。建立科技创新与产业集群互动发展的有效机制,提升产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走以分工高度专业化、技术高新化和生产生态化为特征的可持续产业发展道路,巩固提升国家级开发区现代制造业的核心地位与作用。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52、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群。大力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地区营运中心。致力于在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环境保护、现代医药、航空航天等重点技术领域培育一批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发展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技术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讯、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技术、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等技术,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群,壮大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实力。
53、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心环节,加强产业高端技术的研发与创新,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制定扶持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引进、技术进步以及建立技术标准。扶持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着重提升企业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努力促进引进外资、引进技术与自主创新相融合,引导跨国公司建立本地的研发机构,发挥技术外溢效应,实现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开发的本地化,培养本地化技术人才。加强产学研的国际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
54、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国家级开发区规划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器、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打造一批软件园、电子信息园、创新科技园等特色科技产业园,积极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向科技产业园集聚。建立政府支持的各类博士后工作站,有条件的开发区要投资建立公共实验室、标准化中心和检验中心,为企业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平台。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各类科技企业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积极帮助区内企业建立以企业生产管理标准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检验检测标准为保证的企业标准体系。大力发展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发展与高新技术产业成果转换、产业化进程相配套的各种中介服务业。完善风险投资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融资环境。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五)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
55、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遵循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发展规律,结合国家级开发区自身实际和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要求,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工程装备配套服务、信息服务、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工业咨询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抓住CEPA实施的机遇,主动接受香港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辐射带动,提升传统服务业,拓展新兴服务业,使开发区成为高附加值服务业的集聚地,成为企业地区总部的集聚地。
56、主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选择产业相对集中、服务业水平比较发达、外商投资较多的条件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与跨国公司合作,进行承接服务外包的试点,逐渐形成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基地。根据国家级开发区的不同产业发展特点,实行分步实施的战略,先从与制造业直接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开始,承接跨国公司的服务外包,然后逐步向承接高新技术行业的外包转移,成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研发与设计、信息服务、金融财务、创意媒体等领域的外包基地。优先开展对在华跨国公司的服务外包。根据服务外包发展特点和趋势,国家级开发区要积极开展服务外包特定职业培训,引进国际专业培训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创办培训机构。
(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57、加强与其他特殊经济功能区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内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内积极推动港区联动试点,促进国家级开发区现代制造业与现代物流配套,整合资源提高效能。要充分考虑国家级开发区与周边特殊经济区域的功能衔接,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向综合产业园区的转变,形成综合性产业增长带。
58、正确处理好开发区与母城的关系。坚持把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与母城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依托母城,服务母城,在开发区与母城之间建立起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互动机制。要根据母城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准确把握开发区的发展定位,调整修编发展规划,调整自身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实现开发区与母城之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59、促进开发区之间差异化发展与协同合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实行分类指导,各国家级开发区要根据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部署,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自的自然资源禀赋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水平、发展潜力和区位优势等因素,按照区域比较优势原则,明确各自的发展定位,确定各自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避免开发区之间的同质化竞争,努力实现开发区的差异性和错位发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缩小经济发展差距。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地区的开发区要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进行跨地区的资源整合、功能互补、人才互动、经验交流,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
60、切实做好发展过程中的农民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司法仲裁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多渠道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针,发挥开发区辐射带动作用,让被征地农民融入到开发区的建设发展中,共享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成果,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区域农村城市化进程。整体规划改造农民住宅,建设新型农民公寓,改善农民生活居住环境。加强培训,提高农民综合劳动技能和整体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61、切实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生产生活。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建立化解劳资纠纷和矛盾的有效机制,营造良好的劳资关系。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建立完善劳动仲裁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创新进城务工人员管理与服务机制,推广建设员工公寓,改善员工生活居住条件,引导进城务工人员适应城市生活秩序。探索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学习的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模式,建立多层次的培训体制,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关心进城务工人员的生活,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学教育、就医等问题。
62、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在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同时,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针对性地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培育创新型人才,积极构建开放型终身教育体系。要加强对文化事业的规划和建设,倡导“刻苦勤劳、诚实守信、开拓创新、奋发图强”的开发区创业精神,形成开发区特有的区域文化。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改善企业员工医疗保健条件,特别是要做好职业疾病的防治,建立健全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五、政策措施
(一)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
63、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职能、管理权限,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发挥开发区的体制创新功能,探索开发区与所在区域实现优势叠加、互动发展的新机制。建立和完善国家级开发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国家级开发区之间交流与合作的长效机制。
64、创新投融资体制。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投资区内高成长性的企业,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对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的贷款。探索新的投融资方式,在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项目融资、特许经营权转让、企业股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入境外资本市场,争取更多的境外资金。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上市。建立和完善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信托业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进和发展资金管理公司,为各类产权及资本进入、退出、转让、流动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65、创新投资促进体制。创新政府投资促进的方法和手段,结合开发区产业和功能建设,积极转变招商引资方式,探索实践招商引资的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建立、健全招商网络,建立招商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
66、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结合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提升开发区服务功能。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发展和改革。推进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发展,提高社会化服务、治理能力。逐步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健全、开放的要素市场体系,重点培育和完善科技、资金以及人才服务市场。
67、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发挥国家级开发区新时期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积极开展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改革试验区试点工作,争取在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城乡统筹等各项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领域的先行先试权,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为全国在重大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探索经验。
(二)营造投资与贸易便利化的环境
68、高标准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际一流经济园区的标准,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域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网络等公用服务设施。与跨国企业投资要求相适应,建设完善国际化的配套生活设施和公共管理服务系统,稳步推进国际性会议展销场馆、文体康乐场所、学校、医疗机构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投资者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良好环境,打造国际化的园区环境。
69、推进信息化园区建设。积极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加快以高速宽带网络为重点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个集网络化办公、信息化服务、智能化管理、国际化交流于一体的信息化园区,实现园区管理、园区服务、技术创新、企业管理、国际交流的信息化。努力创建国家级开发区“经济技术资源网”和“国际园区信息网”,促进开发区之间、开发区与企业之间、开发区与国际园区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知识、信息、技术、经济、资源等在跨地区、跨国界的互动和整合。
70、提升行政效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及其它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推进行政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成本。通过制定规划、完善政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来优化综合投资环境。坚持依法治区,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建立客商投诉中心,认真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71、积极完善便利化的通关环境。在国家级开发区率先实行与国际接轨的海关监管模式。强化联网监管和通关便利化,努力建设电子审批以及电子报关等综合电子政务系统,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通关。积极探索海空港联动、多式联运的现代物流通关架构。启动加工贸易的现代化联网监管模式,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7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加强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鼓励和促进自主发明和有序的技术转让。建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构,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援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强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正确运用管理能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国家级开发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小环境,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园区。
(三)坚持集约化发展
73、做好土地利用和发展规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积极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确定国家级开发区未来发展建设用地的空间,并纳入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统一管理。按照“效益优先、适度超前、引导集聚、集约经营”的原则,根据国家级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科学规划开发区及周边区域土地资源,合理确定产业园区及配套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模,优化用地结构,统筹安排入区项目。
74、提高土地利用率。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设置项目准入条件,有选择地引进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项目。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管制土地用途和动工、竣工期限。注重产业结构调整与土地使用调整的结合,逐步淘汰占地多、用地少、效益差的项目,把土地调整供应给用地省、效益好的项目,充分挖掘土地潜力,让有限的土地发挥最大的效益。
75、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标准。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用途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76、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和土地规划实施的考核体系。综合国家级开发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水平等因素,分层次地评价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定期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报告。
77、建设节水型园区。研究编制园区水资源供给、管理专项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供水、节水管理机制,建立节水指导、监督、服务体系,提高节水科学管理水平。鼓励企业重点研究解决污水处理后再利用、工业废水处理,节水工艺改造等技术问题。加强节水科研和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设备、设施和节水工艺,积极开展中水回收利用,构建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网络,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0%以上。
78、建设节能型园区。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开发区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加强对引进项目的筛选,要大力引进能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产业项目。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成果推广使用。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先进管理方式、采用高效节能产品、使用清洁能源等方式,降低资源消耗量,增大资源开发、利用深度。鼓励生活消费领域采用节能技术、设备、产品,合理、节约使用能源。
(四)建设绿色开发区
79、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年提高环境保护投入占财政预算的比重。积极拓宽环保设施建设资金筹集渠道,采取多种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投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弃处理设施、排污管网等各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开发区建设、产业发展相同步或适度超前。
80、强化环境控制与保护。提高区域规划与建设的环保意识,认真做好国家级开发区环保规划,确保生态保护和环保工作与区域建设同步进行。认真抓好事前环保审批,完善项目环保审核制度,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坚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对于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禁止入区投资,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根据各开发区实际,制订专门政策,推动企业清洁生产。抓好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控制和治理污染源。推广垃圾无害化与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高标准控制和治理废水、废气、固体污染物,构建完善的区域环境监测和检测体系,大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噪音控制达到国家三类标准以上。开展经常性环境保护检查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
81、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国家级开发区要全面推行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的贯标认证工作,加强技术推广和培训,到2010年,各国家级开发区通过认证企业应占进区生产性企业总数的60%以上,促进区域环境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国际化,率先建立国际环境示范园区。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增强开发区内全体社会成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82、营造良好生态环境。要将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将集约利用土地与生态环境建设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开发区的绿化建设。
8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国家级开发区应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计划,编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统筹考虑,配套推进。积极引导传统的制造业企业进行生态化改造,运用清洁生产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创建循环型企业。引导企业之间形成低消耗、高产出、少排污、可循环的合作发展机制。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积极创建各类固体废弃物分类回收和再资源化处理体系,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开展循环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服务。重点扶持一批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带动区域循环经济发展。
(五)实施人才强区战略
84、打造高素质人才聚集地。制定和落实人才引进和配套服务政策,大力集聚、培育和输送能引领我国未来各发展领域的高科技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国际经贸人才、经济园区开发建设管理人才和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人才,通过大力培育具有全球视野、战略眼光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国际型人才,全面提高开发区人力资源的规模与质量。积极引进和建立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人才培训中心、技术交流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孵化器,为高科技人才引进创造良好环境,把国家级开发区建成为高素质科技人才特别是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首选地。
85、创新人才管理体制。探索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模式,破除人力资源开发、投入、配置和分配等环节的制约,鼓励全社会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探索个人、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人才投入机制,积极整合社会培训资源,促进企业人才培训和教育。探索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人才教育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类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培育职业培训教育市场,将国家级开发区打造成为职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基地和输送基地。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推进市场配置人才资源,规范人才的市场管理,鼓励人才的合理流动。
(六)完善政策支撑体系
86、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
87、关于加强对国家级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部门加强对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发展的宏观指导。根据国家级开发区的布局,对开发区实行分类指导。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的考核体系,逐步将高新技术产业密集程度、自主创新、技术转移和吸收率、环境保护、GDP增长与能耗关系、土地集约利用、基础设施投入产出比、妥善安置农民等指标纳入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评价范畴,建立国家级开发区评审机制。对于管理混乱、经济发展水平低、土地利用效益差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坚决整顿清理撤并。逐步把发展动力强劲、辐射带动作用大、区位优势明显的省级开发区纳入国家级开发区序列。
88、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进行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用地报批制度改革试点,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提高效率。国家级开发区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坚持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89、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扶持。继续扩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专项财政收入转移支付手段,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发展。中西部外贸发展基金要留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积极争取政府贷款、国际组织援助资金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开发建设。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
90、关于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在继续实行国家级开发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
91、关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外商在区内投资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以视为生产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享受同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争取国家级开发区享受与省级同等的外商投资审批权限。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主导,在国家级开发区实行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试点,进一步下放服务贸易领域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推进国家级开发区在商业、物流、运输、货代、进出口贸易、人才中介、咨询管理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外资优先准入。选择部分人才基础好、区位优势明显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服务外包工作试点。设立专项资金、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和保险公司支持服务外包业发展。
92、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
93、关于促进内源型经济发展。积极为国家级开发区内民营经济营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鼓励国内多元化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在鼓励投资的行业,开展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外源型经济与内源型经济互相融合,共同发展。
94、关于促进各类经济功能区域资源整合。整体考虑特殊经济区域的布局和整合。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科技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并将其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进行整体管理,有效整合各类经济功能区域资源,实现联合发展,更好地发挥国家级开发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选择发展水平高、区位优势明显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自由贸易区试点的尝试。在国家级开发区推行海关信息化联网监管,实现快速通关。
95、关于增强人才竞争力。制定国家级开发区人才战略,在提升企业和政府人才结构和能力上,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素质,制定政府公务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发区政府管理人员与国外机构开展交流培训。东部沿海的国家级开发区要与中西部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建立人才定向交流。鼓励设立人才培训、创业服务机构等,研究制定开发区人才鼓励政策,吸引生产、技术、管理骨干人才进区,帮助企业提高人才竞争力。
96、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管理。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14000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

各国家级开发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各自的“十一五”发展规划,并通过自身的努力,加快实现发展目标,更好地发挥在改革开放中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水平。



监狱法的法律地位及价值评估

周介昆 陈柏安


[摘 要] 监狱法是我国第一部监狱法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中国法治建设有着深远而重大的意义。监狱法是监狱法治的逻辑起点,保障了罪犯人权,完善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体系,同时监狱法存在一些问题,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存在矛盾与冲突,影响了行刑模式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 监狱法;法律地位;价值所在;存在问题

1994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至此,历时8年多的监狱立法活动,以《监狱法》的出台作为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重要标志。毫无疑问,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的出台对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和重大的意义。正如1995年2月14日召开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所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监狱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一件值得庆贺的盛举。《监狱法》是建国40多年来监狱工作成就的结晶,是监狱工作历史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总结,凝聚着广大监狱干警长期以来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丰富经验和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聪明才智,饱含着从事执行刑罚和监狱理论研究工作者的科研成果。《监狱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1]” 然而《监狱法》的出台并非监狱立法的功成名遂,相反,其正表示着我国系统的监狱立法之开始。
从1994年到今年,正是《监狱法》颁布与实施十周年,这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日子。监狱法实施10年以来,为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的监狱法制打下了良好和坚实的基础,树立了依法治监的监狱治理理念,为我国打击犯罪、惩罚和改造罪犯,保障罪犯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根据这十年来《监狱法》实施的状况,监狱法治所面临的问题和形势还是十分严峻的。“这些问题既有来自于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客观水平的局限,也有来自于国家刑事立法体系和刑事司法体制方面的制约;既有来自于监狱外部社会环境方面条件的影响,也有来自监狱内部自身的因素;既有来自监狱立法体制的,也有来自监狱法实施机制的;既有人的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物质的和制度或体制方面的因素。[2]”本文籍《监狱法》颁布十周年,对《监狱法》的法律地位及其所体现的价值作一评估。
一、《监狱法》的法律地位
现代法理学认为,某部法律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般是由该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其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内容及其调整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调整方法所决定的。笔者认为《监狱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非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附属与补充,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监狱法》具有独立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地位
《监狱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讲明:“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部门法都是由宪法所派生出来的。从《监狱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来看是《宪法》,并不是其他法律,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法渊上的派生关系,尽管法渊上的不同,不能成为《监狱法》独立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充分理由,但是,至少从法渊上排除了《监狱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派生关系;从《监狱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其主要调整对象为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即行刑法律关系,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是监狱在行刑过程中,发生在监狱和罪犯之间的惩罚和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社会关系。这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其并不调整刑罚的执行活动,而《刑事诉讼法》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规范,显然《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各有不同的调整对象;从调整方法上来看,《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也不同,《刑法》的调整方法是采用刑罚制裁的方法来调整其保护的社会关系,而对于《监狱法》来说刑罚制裁是其执行的内容,而并非其调整方法;从法的性质和任务来看,《刑法》是规定刑罚的法,《刑事诉讼法》是确定刑罚的法,《监狱法》是执行刑罚的法,各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任务。《监狱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附属与补充。
(二)《监狱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有人认为:“监狱法具有基本部门法律的属性和特点。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共同构成刑事法律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三者相互衔接、相互支持,共同构筑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框架,并呈“三足鼎立”之势[3]。”其实这种观点有待商榷,现行《监狱法》很难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所谓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定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离不开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并非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能成为部门法。划分法律部门所依据的标准一般认为包括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的调整方法,同时还必须遵守这样几个原则:粗细恰当原则、多寡合适原则、主题定类原则、逻辑与实用兼顾的原则。[4]在整个行刑法律体系中,《监狱法》仅仅调整部分行刑法律关系,即对自由刑的行刑法律关系,其他具有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比如说拘役、罚金、管制和余刑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行刑法律关系并不在《监狱法》的调整范围,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应该能够概括对同一法律性质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但从《监狱法》目前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来看,其并没有调整全部的行刑法律关系,其只调整绝大部分的自由刑的行刑法律关系。很显然《监狱法》很难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当然,“从监狱法律所具有的行刑法的实际意义来考察,确保刑罚实施和实现的行刑法,应当成为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同的国家基本部门法的地位,这是行刑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的客观现实的反映和要求,也是刑法改革日益重视刑罚效益和行刑效率的反映和要求[5]”。刑罚的发展经历了由生命刑、身体刑到流放刑直到当今以自由刑为主的发展形态,刑罚的实际效益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而行刑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刑罚执行日趋科学、民主、人道、平缓和谦抑,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刑事司法领域,“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行刑趋势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的主题,把以《监狱法》为主体的刑事执行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与国际行刑理念相衔接的必然需求,也是真正实现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立法目的的客观需要。
(三)《监狱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法律体系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知识体系,“犯罪”和“刑罚”是刑事法永恒的主题。二者具有天然的联系,犯罪是刑罚的必然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定后果,是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中心内容。刑事法最根本的目的或作用是通过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等环节,发挥刑罚对罪犯的惩罚、遏制、改造等功能,从而实现对犯罪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最终达到减少和消除犯罪的目的。
有的论者认为,《监狱法》调整的是监狱的刑事执行活动,监狱由司法部即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因此,监狱是行政机关,《监狱法》是行政法的范畴,笔者对于这种观点并不认同。一般来说法的性质主要由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来决定,不受其实施机关或执行机关的管理领导体制的影响。就《监狱法》而言,监狱执行刑事判决,行使刑罚执行权的刑事职能并没有因为领导体制而改变,在活动的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国家刑事司法活动,而不是政府行政行为[6]。比如说公安机关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但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权的刑事职能并没有因为其管理领导体制而发生改变,否则规定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刑事诉讼法》岂不是变成了行政诉讼法。总之,不论监狱机关的领导体制如何,也不会改变《监狱法》为刑事执行法的法律性质。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有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自由刑判决在实践中占审判机关整个刑事判决数量的90%以上。[7]”由此可见,徒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我国主要的刑罚方法。根据《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余刑在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由监狱执行。由此可以看出,监狱是我国主要的刑事执行机关,在刑罚实现活动的过程中,监狱发挥了主体性的作用。监狱作为自由刑的执行场所,在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时代成为了的刑罚体系的物化象征。“刑罚的动态运作机制告诉我们:在当今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制度下,监狱作为刑罚的执行机构,作为自由刑的执行场所,其行刑的功能发挥使其在刑罚机制运作中扮演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行刑机制的运作与刑法、刑罚的发展从理论到实践都处于一种深深互动关系之中。[8]”
国家运用刑罚治理犯罪,是通过刑罚权的分配和运行得以实现的。刑罚权一般可分为四项权能[9],即制刑权、求刑权、用刑权(又称量刑权)和行刑权。制刑权,即国家立法机关创设刑罚的权力,包括设立、变更、废止刑罚的权力;求刑权又称追讼权或起诉权,是指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的权力;用刑权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适用刑罚的权力;行刑权即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权力,是整个刑罚体系的最终环节。
行刑权是一项独立的刑罚权能,它是指以监狱为代表的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是实现刑罚权的最终落脚点和关键所在。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戈尔丁所言:“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说,……他基本上是根据法律的刑事部门来认识法律的。在这一部门中,法律与法律实施似乎无可摆脱地纠缠在一起。法律的象征意义与其说是立法者,不如说是警官,后者的任务是预防犯罪、侦破案件和逮捕犯罪分子。然而法律的实施过程并不仅限于此,它的顶点是在审讯和定罪的复杂过程之后对犯罪所实施的刑罚。[10]”尽管这一论断是针对整个刑事司法而言,但同样说明了以监狱为代表的行刑机关对于刑罚活动的重要性以及普通公众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它是普通公众初步认识法律的最后环节,法律是否民主、谦抑、人道和平缓无不从监狱行刑过程中体现出来。基于此,国家为了规范刑罚执行活动、弥补刑事执行法的空白,《监狱法》得以出台。因此,在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时代,规范监狱行刑活动的《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一样,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狱是刑罚最终的和集中的体现者,也是国家施政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特殊检验者。“实际上监狱行使的是行刑权,我国的刑罚权分为几个部分,包括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最后是行刑权,我觉得行刑权对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我们现在的社会对这一块是比较忽视的,把人抓了,判了,送到监狱,改造得怎么样,就不大管。这个工作没有做好,导致再犯率、累犯率都很高,回头对社会造成危害,又需要抓人、判刑,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所以监狱法制的改革应该提到这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的范围之内、国家的法制建设的背景下来考虑。所以,监狱改革与发展是关系到国家司法体制如何转变的问题。[11]”减少乃至消除犯罪几乎是所以统治者和善良人们的共同愿望,随着犯罪现象的加剧,其施加给我们的影响和压力也越来越大,人们不断地修改修正《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但是事与愿违,犯罪现象并没有减少,反而加剧了,这迫使人们不得不把目光转向刑罚的执行与刑事执行法。刑罚的确定解决的只是刑罚实现的基础,而刑罚实现必须通过刑罚执行才能实现其真正内涵。“刑罚的制定和适用、刑事法创制和实施,都要在监狱行刑中得到实现。故此,从认识到理论,从立法到司法,从刑罚的制定到刑罚的适用,都重视和直面监狱行刑这面镜子,是当今中国社会科学地制定刑事政策、进行刑事立法与司法改革的要害之一。否则,如果割裂了它们之间的这种关联,忽视了监狱行刑所具有的影响和检验作用,那么,不仅是首尾不能相顾,甚至就是本末倒置。” [12]
监狱的改革与发展、监狱实施刑罚的效果取都决于监狱法的完善与否,监狱法的完善与否不仅关系到监狱法治本身,而且对于我国司法体制的转变,刑罚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监狱法》的价值评估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13]”。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监狱作为我国刑罚的主要执行机关,其对于法治的推行自然具有一种不言而喻、责无旁贷的责任,监狱法治不仅是国家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其具有自身的独特的价值与品格。在一个主权在民的法治社会里,监狱法制不仅是国家惩罚、改造犯罪者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同时也是保护罪犯法益的特殊工具,“刑罚并不是对过去的报复,因为已经做了的事是不能勾销的,它实施是为了将来的缘故。[14]”监狱法治要求监狱行刑符合国家法治的要求,公正、合理、人道和有效地执行刑罚,最终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
法治首先是有法之治,法律是法治的先导。对于推行监狱法治而言,《监狱法》的出台是一种自然而又必然的要求。如果连一部最基本的规范监狱刑罚执行的法律都没有,那么监狱法治将成为一句美妙的空话。因此,在推行监狱法治的大背景下,在理论与实务界的殷切期待下,酝酿8年之久的《监狱法》终于出台了。然后法律的价值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法律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于法律来说也同样如此。法律只有去指导实践,运用到实践中去才能检验和体现其价值,否则,再好的法律也永远只是一张写满承诺和价值而无法兑现的纸,法律应是一种活生生的事实状态。因此对《监狱法》价值的评判只能从《监狱法》实施的实践中去寻求答案。《监狱法》从1994年出台到现在已经实施10年了,10年的实践已经能够给我们一个理性评价与分析的平台。任何事物都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价值,因此本文也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评价《监狱法》的价值。
(一)《监狱法》的价值所在
1、《监狱法》是监狱法治的逻辑起点
正如上述所言,法治最基本的前提是有法之治,仅有监狱法治的理念,没有实在法的确认;仅有依法行刑的要求,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仅有保障罪犯人权的意识,没有法律的宣言,那么,这一切都成为空谈。《监狱法》确认了监狱法治的理念,为程式公正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更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与保护。《监狱法》的颁布为依法治监的提供了实在法的依据,使监狱治理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是监狱法治的逻辑起点,是监狱刑罚执行经验的总结、结晶与升华,为依法治理监狱、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提供了明确而又具体的法律依据,使整个监狱的行刑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0年来的客观实践所证明,通过对《监狱法》的宣传与学习,《监狱法》正逐步成为指导与规范监狱行刑活动的基本准则,广大监狱人民警察能够按照《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地、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行使手中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从一定程度来说,依法治监的监狱治理理念已基本形成。从近10年的监狱工作来看,《监狱法》已经成为整个监狱行刑工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是监狱一切工作的基本纲领,在监狱行刑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
监狱法治不仅要确立理念,规范程序,保护人权,而且也必须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就像好的法官执行一部不完善的法典比愚蠢的法官执行一部‘不朽的’法典要好一样,一种独创而且协调的监狱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来执行也没有价值。[15]” 因此《监狱法》明确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为监狱选拔优秀的人才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监狱法》不仅仅是“管监狱的法” 和“管监狱人民警察的法” 同时也是“保障监狱依法行刑的法” 和“保护监狱人民警察公正执法的法”,客观实践所证明,只要我们的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切实地按照《监狱法》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受法律的保护。
《监狱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这一看似简单的规定实质上包含着国家对于劳改干警多年以来无私奋斗和奉献精神的肯定和褒奖,作为依法教育改造罪犯的监狱人民警察,是光荣而又神圣的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人民警察法律地位的确立使监狱人民警察感到自己在新时代和现代文明社会中的角色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社会的认同。可以说《监狱法》的实施增强了监狱人民警察对监狱工作的信心、爱心和责任心。《监狱法》第5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这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的进一步确认,肯定了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行刑活动的具体实施者。监狱人民警察依法行刑受到法律保护,体现了国家、社会对于监狱人民警察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毛泽东同志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邓小同志南巡谈话也曾讲到:“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讲,关键在人。” 同样道理,对于监狱治理来说,确立了依法治监的监狱治理念之后,依法治监的步子能不能快一点,罪犯的改造效果能不能好一点,关键在于我们的监狱人民警察,只有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只有理解、支持和关心监狱人民警察的事业,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提高,监狱法治才能真正实现。
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对于监狱这个上层建筑来说,物质保障对于监狱法治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的经费。监狱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监狱的财产保护机制,明确了监狱经费来源于财政而非来源于监狱自身,尽管在《监狱法》实施的10年内,监狱经费的保障不尽如人意,但是并不能成为否定这一规定的价值的理由。这一规定为今天正在进行的监狱体制改革和监企分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我们监狱改造工作开始逐步摆脱经费和生产双重困扰的恶性循环。
2、《监狱法》的制定和实施完善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体系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实体法即刑法、确保程式公正的程序法即刑事诉讼法和规范刑罚执行活动的刑事执行法。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有《刑法》、《刑事诉讼法》,但没有规范刑罚执行活动的完整、统一的刑事执行法,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一个缺陷。但是在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时代,监狱作为自由刑的执行场所,《监狱法》的颁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刑事执行法的空白,并成为我国刑事执行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应当说《监狱法》的颁布和实施远远超出了其本身的独立意义,而且直接地表现为其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重大作用。监狱法的建立,使中国以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执行法为基本框架的刑事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起来;这些法律的全面实施则使中国的刑事司法开始进入整体或全体性的法治状态。而且解决了长期以来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诸如监狱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和任务问题,监狱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主体地位问题,监狱生产和罪犯劳动改造的关系问题,等等。[16] 总之,《监狱法》的颁行把中国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刑罚执行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刑罚权是基于犯罪存在的,对犯罪人实行刑事惩罚的国家权能,是国家统治权或者说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17]”刑罚权的产生是国家权力分化的结果,而国家权力实现最终依赖于社会组织结构的运作。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国家权力的功能日趋分化和专门化。对于刑罚权来说也同样如此,刑罚权作为国家依法惩处罪犯、改造罪犯的权力,其具有内在的独特的结构。由过去刑罚追诉、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各权能混为一体逐渐演化为不同的权能分别由不同的专门机关行使。一般认为,国家刑罚权的完整内容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18]等。刑罚权被分为四个权能正是其功能日趋分化和专门化的结果。随着刑罚权功能的分化和专门化,刑罚权的四个权能也由不同的专门机关行使。在我国刑罚权的运作机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行使制刑权,公诉机关即检察院行使求刑权[19],法院行使量刑权,监狱行使自由刑的刑罚执行权。但是,在《监狱法》颁布前,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结构中,竟未规定专门的行刑机关,也未规定监狱为专门行刑机关,且没有明确监狱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因此,监狱在其发展的历史中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沦为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的附庸和补充。这违背了刑事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和刑事司法专门化的原则,从而影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实现源于制权,始于求权,定于量权,终于行罚,刑罚执行使刑罚由应然状态和宣告状态最终转化为现实状态,刑罚目的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刑罚执行。确立专门的、独立的刑罚执行机关不仅仅是理论使然,也是客观需要使然。
《监狱法》第2条规定第1款:“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一规定从法律上宣告了监狱摆脱了在历史发展中长期处于审判机关或行政机构附庸的地位,明确了监狱的法律性质,确立了与公、检、法机关一样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这一规定确立了监狱作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主体的地位,也就是在事实上肯定了刑事司法活动中,公、检、法、司四主体的地位。更进一步讲,这对所谓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现被界定为公、检、法机关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的一种突破和发展。” [20]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刑罚权能的运作机制。
通俗一点来讲的话,《监狱法》颁行为中国的刑事司法做了二件大事:在立法层面弥补了我国刑事执法的空白,形成了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以《监狱法》为代表和主体的刑事执行法等较为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在运作机制方面确立了监狱独立的主体地位:即专司刑罚执行的机关,以法律形式宣告了中国也有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实现了刑罚权能较为合理的专业化分工。
其实《监狱法》为中国刑事司法做出的贡献远远不止这些。随着监狱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丰富,为刑事执行法典的制定创造了客观条件,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最终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建构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法律意义。
3、《监狱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罪犯人权,促进罪犯改造
如果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那么,《监狱法》无疑是罪犯人权的大宪章。
人权的保护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基本标准,对于人权的保护和尊重是法治本身的内涵。所谓人权就是人之为人也就是说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正如夏勇教授所言:“作为普通权利,人权意味着,所有的人类成员,不论在种族、阶级、信仰、肤色、财富、性别、国籍、知识、能力等方面有何具体差异,皆一律平等,拥有人之所以作为人的同等的价值和尊严。[21]” 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人文主义强调对人的尊严的重视,尊重人为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相信每一个人都有其自身的价值,其他的一切价值,包括人的权利都导源于对人本身价值的尊重。人文主义不是指人类的希望建立在人性的善恶上,而是建立在人的潜能上之上,这种能力包括语言、交流、观察、推理、想象和创造的能力,并认为这种能力一旦释放出来,人就能够在一定程序上获得选择自由并开辟改善自己命运的可能性。
犯人的人权也同样应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犯人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一个犯人。”也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法律也应当尊重其作为人本身的价值,尊重其语言、交流、观察、推理、想象和创造的能力。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具有契约性质的国家,公民交出部分权力后,必须在所交出的权力范围内接受负责这部分权力的组织机构即政府的支配。然而,公民交出部分权力的本意并非要政府来支配自己,而是需要通过它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犯人正是因为行使了其交出的那部分权力中一小部分,(比如说故意伤害,每一个公民故意伤害他人的自由根据契约已交出)所以其必须为占有那交出的部分权力而付出代价以维持其与其他守法公民的权利平衡(比如说被判处监禁),但是未交出和未被剥夺的那部分权利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正是源于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同时在其他条款里也一一列举了罪犯的诸多权利。这些保护罪犯的权利条款正是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以人为本的思想的具体写照,体现了对于罪犯的终极人文主义关怀。现代法理学告诉我们,罪犯接受刑罚是因为犯了错,而不是为了惩罚,惩罚只是为了让他不再犯错。现代监狱的伟大价值就在于“源于报应,表于惩罚,载于改造,止于自由[22]”。
《监狱法》尊重和保护罪犯的人权,首先是以人为本,尊重罪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然而,《监狱法》尊重和保护罪犯人权,不仅是源于尊重罪犯本身的价值,而且也是源于促进罪犯改造的需要。我国《监狱法》第1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一条明确体现出了我国监狱的基本职能是通过正确执行刑罚,以惩罚和改造作为手段,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教育和劳动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些规定体现出了“以改造人为宗旨”而非“以惩罚人为宗旨”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犯人不再仅仅是监狱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同时也是权利主体。
犯罪现象是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犯罪现象的产生不仅有罪犯自身的原因,而且有其自身之外的客观的社会的原因,比如说饥饿、贫穷、受人胁迫等。从一个尽职的国家来说,国家应有消除饥饿、贫穷、胁迫的义务,也有教育每一个公民树立正确思想观念、接受必要生活技能、提供适当文化教育的义务,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正是因为国家在上述方面的缺位,从而产生了犯罪。国家为了补救其失职所造成的社会消极影响,国家有义务采取一切合法措施将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因此犯人不仅享有最基本的人权,而且享有基于其作为罪犯而应享有的特殊权利:改造权,即要求国家提供一切可能的合理的合法措施对其进行改造的权利,包括要求国家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心理矫正、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监狱法》第4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这一条体现了国家对于罪犯改造权的肯定和尊重,即罪犯在服刑过程中享有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等权利,以使出狱后能够有正确的思想观念、有适当的文化素养、有必要的生活技能以适应社会。同时《监狱法》为了服务于罪犯改造,规定了奖惩、考核,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减刑、假释等监管措施,充分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发挥了罪犯的主观能动性,罪犯不仅是改造的客体,更是改造的主体。根据1996年和1997年司法部两次对于部分省市监狱的调查报告显示,随着《监狱法》的施实,大多数地区的狱内秩序稳定,罪犯违规违纪、脱逃、狱内发案等,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3]。实践证明,《监狱法》的颁行,有力的保障了罪犯的人权,提高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了罪犯的改造,为刑罚目的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监狱法》存在的问题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对饮食娱乐行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对饮食娱乐行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划委员会



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渝价〔1997〕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中关于“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对饮食娱乐行业排放的污水应征收排污费,污染物超标的,应征收超标排污费。鉴于
饮食娱乐行业的排污口不规范,对污染物不便监测和计量,执行计物价〔1993〕1366号文件确有困难,国家计委将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局根据饮食娱乐行业的特点,制定全国统一的排污费标准。在全国统一收费标准出台前,各省级物价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环保部门制定适合本
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但各地环保部门不得自行制定饮食娱乐行业的排污费标准。



199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