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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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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198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二号刊登了我院1984年9月8日〔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中《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10月10日〔84〕法办字第128号文件中《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刊登时,我院对这两个文件的个别内容和一些文字,作了适当的修改。今后执行这两个文件,应以公报刊登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我院公开的正式的文件,我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是与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


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8〕35号




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潮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
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级政府投资我市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设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潮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下称代建单位)是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机构,以业主的名义全程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贷款、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社会各界捐资)、各类上级财政性资金。,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但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非独立结构的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不纳入代建管理: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环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侦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市政府指定代建的其它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项目,并按批复的文件组织建设。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五条 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部门核准的的招标方式方法,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工作。
第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职责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管理职能。,协调与建设项目有关单位的关系,使建设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代建任务书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代建通知书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工作;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五)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六)办理项目审批、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报批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
(九)审核项目工程进度,按规定办理用款审批手续,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组织有关单位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十四)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使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总投资额、建设标准等要求;
(二)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争取上级资金等);
(三)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四)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市财政局审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做好资产接交工作。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九条使用(管理)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项目审批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批复项目建议书,按规定应当实施代建的项目,同时下达代建通知书,并抄送代建单位。
第十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项目招投标发包方案。代建单位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确定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概(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超过投资总额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以控制投资,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基建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确定工程承包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预算投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交付使用。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预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更的,按《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潮府[2004]48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会同使用(管理)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组织编制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使用(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保修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组织有关单位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章 财务与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设置财务、会计核算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按代建项目分别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帐核算,真实、全面、及时、准确核算资金运用情况。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建设项目各类资金来源(含使用单位自筹、社会赞助、银行贷款、上级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财政性资金等),除按规定实行集中支付外,均应划入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商品或劳务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根据工程进度、施工合同约定和资金到位情况,由施工单位向代建单位提出支付请求,代建单位填制建设项目用款审批表,,经工程监理单位和财务总监审核并加具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工程款。
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的,经审批后,按银行合同约定条款拨付。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管理费的核定和开支范围,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执行,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向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单位财务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和使用(管理)单位分别报送建设项目进度月报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因代建单位管理原因,造成建设项目超概算投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赔付,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的审计、监察、稽查过程中,发现有关责任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依据党纪政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商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后,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5〕43号



贵池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池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金收入包括:

(一)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使用权(含收储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向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补交的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储资金收入,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收储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金支出,包括成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两类。土地出让金成本性支出范围包括:补偿性支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土地报批费用、收储贷款利息、企业改制费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业务费等;土地出让金收益性支出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事业建设费、农业土地开发费用以及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实行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土地出让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含招标、拍卖、挂牌竞标保证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中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按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市级国库。

(二)综合平衡原则。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以保证土地收储开发和出让实现良性循环。

(三)按宗清算原则。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按地块分宗地编制。市财政局根据宗地土地出让金实际缴入专户数额和审查核定的成本费用,依照按宗地清算和收付实现制原则,办理资金清算和拨付。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任务和市用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收储计划,于每年的上年度12月底之前编制出本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草案,并在每宗土地收储前一个月编制详细的宗地预算,抄送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应列明当年土地出让金总收入价款、总成本费用支出额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宗地预算应详细列明收储时间、地块位置、面积、预计总收入价款、亩均地价、土地出让前期费用、成本各项、净收益等。

第七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应于每年的上年度11月底之前编制出本年度土地收储资金收支预算。土地收储资金收入预算反映出让收储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土地收储资金支出预算反映土地收储成本、报批费用等。土地收储资金支出预算应以收定支,以当年可筹措的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土地净收益中借支的款项(最高按不超过当年的净收益计划的20%编制)来安排收储计划,防止无资金保证的空头收储。土地收储资金收支预算一式两份,分别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以便于合并编入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

第八条 为保证土地收购、出让、储备的良性循环,年末土地储备结存面积应不高于历年储备加上本年度收购面积之和的40%(已签订合同但仅预付少量定金的收购面积除外)。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印制预算申报文本和项目支出预算报表。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审查小组,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对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和土地收储资金收支预算进行科学评审,并对宗地预算予以审核。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经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审查小组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成本性支出预算的核定:

(一)征地费用。依据《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池州市土地收储管理办法》及《池州市城区收储土地补偿暂行规定》规定的标准及征地面积核定。

(二)宗地拆迁补偿等补偿性支出。依据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和拆迁数量核定。拆迁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房屋拆迁基准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的批复》执行。拆迁数量以拆迁公司调查摸底详细数据为基础,由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审查小组按拆迁总数10%—30%的比例抽样核实,对拆迁预算进行审查后核定。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由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审查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到拆迁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土地报批费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时须向省交纳的有关费用,按申报数量和规定标准计算核定。

(四)收储贷款利息。按贷款额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五)企业改制费用。国有破产、改制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政府组织出让,变现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并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全额用于破产和改制企业未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和职工安置费用。

(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2%计提,并纳入市国土资源局部门预算。其使用范围包括:

1、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

2、对有偿使用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测、量算等费用;

3、对收储、出让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费用;

4、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咨询费及拍卖佣金。

5、土地出让、转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佣金;

6、土地出让、转让(拍卖、招标等)时所付的场地租金;

7、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业务培训费;

8、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费用;

9、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10、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收益性支出预算的核定:

(一)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费用。根据可用土地净收益编制。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0%确定。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为30元/m2,其中85%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缴入市级国库,15%缴入省级国库。

(三)市区两级土地收益分成资金。市区土地收益按照9∶1比例分成计算。

(四)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土地收储中心人员经费及管理经费。按收储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编制,具体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定。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管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代征机关。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按规定申领、使用、核销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等。

第十五条 市区土地出让时(含收储中心收储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土地受让方根据登记单确定的金额,按规定时间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土地出让金缴款手续,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市财政局与市国土资源局每月按时对账。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到达财政专户后,成本在专户进行分解。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报来的“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将土地补偿性支出、土地收储成本、土地收储出让前期费用按核定的预算及用款进度拨付给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由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转拨给市土地收储中心。企业改制费用按照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拨付给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企业改制;属贵池区改制企业的,拨付给贵池区财政局,由其监督使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业务费每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由市财政拨付给市国土资源局,纳入市国土资源局部门预算,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上交市国库或财政专户,列入预算,专款专用。其中由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政府性支出项目,按预算和项目管理原则拨付到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贵池区分成土地收益资金拨付给贵池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人员经费及管理费用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列支。年初编制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按月拨付。市土地收储中心应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正常经费支出报表,按季报送收储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土地储备资金支出报表,年终报送收储预决算报表。月度报表于月度终了5日内报送,季度报表于季度终了10日内报送,年度预决算报表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

第十九条 与土地出让金相关的土地开发支出及中介服务费用支出,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并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宗地列清土地成本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登记土地出让台账,及时与市财政局进行核对与结算。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对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分期缴款的应按时催缴;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并取消其在新的宗地招标、拍卖、挂牌时的投标或竞买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严格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政策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搞好工作衔接,加强对土地收储和出让资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市财政局应根据资金拨付情况不定期地对用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对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支出,市会计核算中心应予以拒付。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应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土地出让金缴纳不及时或不上缴财政专户,以及侵占、挪用土地出让金及虚列土地成本和开发费用,擅自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违反财经、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