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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1:1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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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打击力度,必须完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延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震慑力和打击力。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 监察部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或者调查后认为情况基本属实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确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

四、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五、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六、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七、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书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的三日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八、人民检察院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建议后,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对公安机关的说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九、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十、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十一、对重大、有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线索的行政执法机关。

十三、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十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执法,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执法,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违纪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六、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十七、本意见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包括公安机关、监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大鲲等人诉孙大成等人房产确权、继承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大鲲等人诉孙大成等人房产确权、继承一案的批复

1988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京高法字第76号《关于孙大鲲等人诉孙大成等人房产确权、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该案双方争执之14间房产确系孙大鹏、孙大玲、孙大钧、孙大秀、孙大明之父孙兆骧1942年所购置。1951年重新登记房屋产权时,因孙兆骧表示过放弃产权,该房产权人改为孙兆麟、孙张氏,但不久,孙兆麟又将房产证及房屋归还孙兆骧,交其管理、使用。“文革”期间孙兆骧本人将该房交公。1983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时,房管部门退给的房租结算款也交给了孙兆骧。孙兆骧长期对房屋行使所有权。孙兆麟、孙张氏生前从未提出异议。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以确认该房产权归孙兆骧所有,由其五个子女孙大鹏、孙大玲、孙大钧、孙大秀、孙大明依法继承为宜。
此复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孙大鲲等人房产确权、继承申诉一案的请示 (1988)京高法字第7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孙大鲲等6人房产确权、继承申诉一案,因案情疑难,认识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情
孙兆骧(1984年2月死亡)于1942年在河南开封充任伪河南省政府民政厅主任课员时,与人合资经营粮店,购置了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46号及后院(大石碑胡同31号)房屋共计14间,产权登记在已去世的父亲孙诒谋名下,房产由孙兆骧的胞弟孙兆麟及二嫂孙张氏共同管理。1951年产权重新登记时,孙兆骧仍在河南工作,他当时向北京地政部门提交弃权书,声明:上述房产“系家父孙诒谋及二家兄兆骐(孙张氏之夫)恤金,经我弟兆麟经营行商所得利润留置,此房与我并无干,自无享受之权”遂将产权人改为孙兆麟(1978年去世)和孙张氏(1978年去世)平均共有。1951年8月,孙兆骧因历史问题被单位开除,由河南遣返回京,孙兆麟即把房产证交给孙兆骧,由其居住、管理、维修、收租。孙家亲友及承租人均认为产权系孙兆骧所有,在孙兆骧、孙兆麟的人事档案中,孙兆骧称自有房产14间,收取房租,孙兆麟称孙兆骧1942年买了一处房产,自己于1952年以前挪用过房租。“文革”中,孙兆骧将房产交公,1983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时,房管部门通知孙大鲲(孙兆骧亲生子,已过继给孙张氏夫妇为子)领取房租结算款八百余元,由孙大鲲交给了孙兆骧。因此,孙兆麟的子女孙大瑛、孙大萍、孙大成、孙大庄提出异议。孙兆骧遂于1983年11月诉至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产权为自己所有。一审诉讼中孙兆骧死亡,由其子女孙大鹏、孙大玲、孙大钧、孙大秀、孙大明承继诉讼,并追加孙大鲲为共同原告。
二、第一、二审及再审处理结果
第一审法院根据产权登记与契证手续及孙兆骧的弃权声明,确认产权人系孙兆麟、孙张氏。因孙兆麟夫妇、孙张氏夫妇已死亡,对上述讼争房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判决孙大鲲继承分得房产8间,孙兆麟及其妻阎淑琴(1953年去世)的子女即被告孙大瑛、孙大成、孙大萍、孙大庄共同继承房产6间。租金结算款865.60元归孙大鲲所有(已领走),所欠房产税48.09元及逾期滞纳金由孙大鲲负担。
原告孙大鲲等六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以孙兆骧弃权书系孙兆麟伪造为由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执的房产,虽原为孙兆骧所购置,但孙兆骧所写的弃权字据属本人亲笔所写,并鉴定无误,嗣后并经人民政府确认产权转移为孙兆麟及孙张氏所共有,多年来,对上述产权转移的事实从未发生过争执,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大鲲、孙大鹏、孙大钧、孙大玲、孙大秀、孙大明6人对终审判决仍不服,以原理由提出申诉,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再审中曾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中级法院认为:“房屋14间的产权应确认为孙兆骧所有,1951年孙兆骧所写的弃权声明内容含混不清,且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不能采信。第一、第二审法院依此为据,将房屋确认孙兆麟和孙张氏所有,显属不当,应予纠正。鉴于孙兆骧现已死亡,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但孙兆麟、孙张氏均对孙兆骧进行过较多的帮助,亦应分享孙兆骧的遗产。”据此,再审判决:撤销原第一、第二审判决;孙大鹏等5人分得房产6.5间,孙大鲲分得房产3间,孙大瑛等四人分得房产3间,另有门道1.5间归孙大鹏等五人与孙大鲲共同所有。房租结算款865.60元归孙大鹏等五人所有,所欠房产税48.09元及滞纳金由孙大鹏等五人补交。
再审判决后,孙大鲲、孙大鹏等6人仍不服,又以再审判决将房产3间判归孙大瑛等4人所有,与法不合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将房产全部确认为孙大鹏5人及孙大鲲所有。
三、审判委员会讨论中的两种意见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中,一致认为再审改判所依据的“代位分享”的理由是站不住的,因为孙兆麟、孙张氏均先于孙兆骧死亡,主体早已不存在,不能再分享孙兆骧的遗产,其子女从法理上说,也不能“代位分享”,所以改判由孙大鲲及孙大瑛、孙大成、孙大萍、孙大庄分别“代位”分得孙兆骧的遗产是不妥的。对此,高、中两院已统一了认识,认为再审判决有误,应予纠正。但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有较大分歧。
(一)孙兆骧于1951年所写的上述房产弃权声明书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弃权书的内容是虚假的。孙兆骧是由于自身的历史问题,对国家政策产生误解,违心所写的,不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仍应确认其为上述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孙兆骧去世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弃权书是孙兆骧个人所为的有效民事行为,但房产是孙兆骧与其妻孙吴氏的共同财产,孙兆骧无权全权处置,故弃权只能放弃属于孙兆骧自己的产权部分,而孙吴氏的产权应视为没有放弃。
第三种意见认为:弃权书经鉴定确为孙兆骧本人亲笔所写,尽管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孙兆骧是因自己有伪身份,怕房产有被没收的可能,采取了规避的手段,但这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已经过了30多年,他与他的妻子(1967年死亡)从未向有关部门提出更正,应视为孙兆骧妻子是默认的。因此,法律不能再予以保护,应当认为弃权书是有效的。
(二)产权证的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解放后,产权登记时,孙兆骧弃权,而由孙兆麟、孙张氏登记产权,应视为孙兆骧的权宜之计,此后较长时间实际仍由孙兆骧行使管理权,故不应依房产证确定本案的产权的归属,而应从实际出发,认定为孙兆骧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产权登记是国家对房产所有权的确认,经过三十多年孙兆骧夫妻从未提出异议,因此,应按契证确定产权人。
基于上述不同认识,审判委员会讨论中提出两种处理意见:
(一)确认产权属于孙兆骧所有,由其五个子女孙大鹏、孙大玲、孙大钧、孙大秀、孙大明依法继承。
(二)确认产权属孙兆麟、孙张氏共有,由他们的子女孙大鲲和孙大瑛、孙大成、孙大萍、孙大庄分别继承。
多数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意第一种意见,当妥,请批示。
1988年4月11日


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农牧发[2007]14号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大部署。《意见》立足当前奶牛养殖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奶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恢复养殖信心,稳定奶牛存栏;着眼奶业长远发展,建立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奶牛生产方式转变,全面提升奶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稳定奶业发展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贯彻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一)扩大奶牛良种补贴实施范围和补贴标准。为加快奶牛品种改良步伐,中央财政扩大奶牛良种补贴范围。2007年已实施良种补贴的地区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项目的实施方案,尚未实施的地区要加强与项目区的交流和沟通,提前做好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同时国家对经过后裔测定并注册的优良种公牛冻精液加大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从本地区奶牛品种改良的进展出发,有计划地选用优质冻精。

  (二)建立后备母牛补贴制度。为稳步扩大优质奶牛后备资源,今年中央财政对享受国家奶牛良种补贴改良后的优质后备母牛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头补贴500元。2005-2006年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省要抓紧组织核实、汇总奶牛良种补贴改良后的后备母牛数量,逐场逐户核对登记造册。

  (三)支持建设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为扶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国家对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设施及饲草料基地建设等给予补助。各地要提前对本地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养殖场进行一次梳理,摸清奶牛养殖小区(场)建设情况,确定本区域项目重点扶持的范围。对奶牛养殖小区(场)的建设用地问题,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要求组织落实。

  (四)完善奶牛重大疫病防治和扑杀政策。加大奶牛结核、布病监测扑杀力度,有效控制奶牛结核、布病。各地要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和《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加大检测力度,对检测出的布病、结核阳性奶牛,坚决扑杀。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07年奶牛布病结核扑杀补助经费申请的通知》(农明字[2007]114号)要求,对所需扑杀补助经费进行测算,尽快上报扑杀补助经费申请报告。

  (五)将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农业部将研究拟补贴的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的品种,纳入补贴目录,并组织做好选型等有关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抓紧摸清当地奶牛养殖机械化水平和现状,与农机部门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实施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补贴的基础性工作。

  (六)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国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政府对参保奶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会同保监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七)加大对奶农的信贷支持。为扶持奶牛养殖户发展生产,国家加强对奶牛养殖农户的信贷支持。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尽快了解当地奶农贷款情况,主动与银监部门协调,帮助奶农落实贷款政策。

  (八)完善产业政策。国家对新建或扩建乳品加工项目实施核准制,将加工企业奶源基地建设作为项目核准条件之一。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主动了解当地加工企业奶源基地建设情况,为发改部门对乳品加工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进行清理提供依据。

  二、加强奶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良种是奶业发展的基础。加强奶牛良种繁育,要以提高奶牛单产水平为核心。我部将制定实施全国奶牛品种改良计划,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当本地区的品种改良计划。继续推进种公牛站的体制改革,尽快使种公牛站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加强后备种公牛培育,提高种公牛站市场竞争力。

  三、加快奶牛生产方式转变

  转变生产方式,发展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是提升奶牛生产水平、改善原料奶质量的重要内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快推进奶牛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标准化改造,改善饲养和防疫条件,提高机械化挤奶比重,全面推广玉米青贮饲料生产和使用,推广奶牛精料补充料配制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奶牛全混合日粮(TMR)技术,加强饲草料基地建设,实行统一良种、统一防疫、统一操作规范,降低养殖成本,提高生产水平。加强对养殖小区建设的规范和引导,既要注重硬件设施的投入,又要加强软件条件的建设。

  四、优化奶业发展布局

  当前我部正抓紧制修订《奶业优势区域发展规划》和《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抓好奶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要科学认证,合理规划布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区域布局要兼顾荷斯坦奶牛和其它奶畜的分布,奶源基地的建设要充分考虑乳制品加工能力,要结合本地区的牧草资源供给能力,实现奶源基地、牧草种植和加工企业的协调发展,防止盲目发展造成资源的浪费。

  五、提高奶农组织化程度

  按自愿的原则,鼓励奶农成立合作社或奶牛协会,把分散的奶农组织起来,形成规模效应,增加养殖收益。各地要加大对奶农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引导其有序健康发展,增强为奶农服务的水平和能力。鼓励加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采取多种形式,与奶农形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价格部门研究合理的原料奶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奶农的利益。

  六、加强奶牛疫病防控

  要坚持生产发展和防疫保护并重的方针,切实加强奶牛疫病的防控。加强定期监测和重大传染病强制免疫,建立奶牛免疫档案。严格种牛进口和国内流通的检疫和监管,防止疫病的流行。要加强奶牛各种常见病的防治,建立完备的防疫制度,减少发病率,降低奶牛养殖疫病风险。

  七、规范液态奶标识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复原乳检测技术和方法,积极配合质检部门加强复原乳市场监管。健全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的标识标注办法。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液态奶产品和原料奶质量的监测工作,加大液态奶产品市场抽检力度,把加强液态奶标识管理作为稳定奶业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加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八、开拓奶制品消费市场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乳制品消费。加强宣传,普及营养知识,培养乳制品消费习惯,扩大消费群体,挖掘乳制品消费潜力。扩大学生饮用奶覆盖范围,搞好学生奶发展规划,继续扩大大中城市供应量,稳步向中小城市和乡镇推广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完善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保障学生饮奶安全。加强农村消费市场的开发,满足我国农村居民对乳制品消费增长的需要。

  当前我国奶业正处在调整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稳定奶业发展上来,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严格的稳定奶业发展工作责任制,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好《意见》稳定奶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奶农尽快得到政策实惠,稳步推进奶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