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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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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的通知

渭政发[2005)35号 2005年6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已经市政府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6月30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渭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2005年1月18日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落实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事务、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大型投资项目和建设工程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坚持先调查、后论证、再决策的原则,事先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执处罚权制度,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讨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它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和奖惩处分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总结汇报上周工作,提出本周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各市长的工作安排和公务活动;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
  三十九、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与会同志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后,按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会签;决定事项关系重大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由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附中、省有关批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渭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四十六、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人员任免通知,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八、审签公文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和自下而上、逐级把关、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和《渭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一般不得越级送审。市政府领导同志审签的各类公文,应退办公室公文处理机构统一办理,不直接转给其他承办机关。
  四十九、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五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秘密公文和密码电报带到家里或其他公共场所阅读。确需在机关外阅读时,由机要秘书送阅,随阅随退。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和存放保密文件。
  五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迎送,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十九、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各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可同时向市长报告或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确需向市长报告的,事前应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对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
  六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陕或3天以上的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市委和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渭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市长、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的位置,确保上下联络畅通。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展情况,并通过年中检查、年末总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编者注:因版面有限,《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待后刊登。)


实施居民身份证查验制度后民航办理乘机和货运手续的有关规定

民航局


实施居民身份证查验制度后民航办理乘机和货运手续的有关规定

1989年9月29日,民航局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各地方航空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和公安部〔89〕公发15号文件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现对旅客办理乘坐民航飞机和航空货物交运提取手续时有关验证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国内旅客购买飞机票,办理登机手续和通过安全检查时,必须核查居民身份证。法定不予颁发或尚未领居民身份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官兵及其文职干部、离退休干部,分别使用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岁以下未成年人购票乘机的,可使用学生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士兵证的,可使用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部队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临时身份明证应贴有本人近期像片,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有效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旅客在购票时,应将身份证号码填写在《旅客购票定座单》的证件号码栏或备注栏中,民航售票部门出售机票时要核查乘机人的证件和购票介绍信,并检查《旅客购票定座单》中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乘机人的证件是否相符。
三、国内公民交运或提取货物时,民航货运部门要核查其单位介绍信和第一条所列的本人身份证件,并将证件号码填写在货物托运书或提货单中的备注栏内。
四、1985年11月25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民航局关于简化购买国内飞机票手续问题的请示》(即国发〔1985〕133号文件)中除国内旅客身份证件按此规定执行外,其他各项仍按原规定严格执行。
上述规定各单位可在售票处张贴宣传。
本规定自1989年10月15日起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建立股份合作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建立股份合作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建立股份合作制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建立股份合作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中村”综合改革需要,推进“城中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确保撤村建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创新运行,维护农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中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指导、组织和管理“城中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或其他资产)共有为基础,以实现共同经济利益为目标,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共同生产劳动,共同履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第四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中年满18周岁以上,股份合作制改革统计人口时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含与本村组以外的人员结婚,在“城中村”综合改革时户口未迁出本村组,仍属农业户口的“出嫁女”和经村组成员会议讨论同意迁入户口,允许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待遇的原外籍人员及其子女),确定为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 原籍在本村组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军人和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同时列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历史上形成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母体,以合作制为基础,引入股份合作制,实行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实行按份共有产权制度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指将现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在不改变其集体所有性质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折股量化到符合股东资格的成员,作为享有集体资产产权、收益分配权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依据,并组建新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建立新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八条 凡列入“城中村”综合改革范围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参照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模式,进行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称为“XX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统一简称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依法行使原村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并按新的方式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九条 “城中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坚持“依法、民主、自愿、公正、公开、公平、稳定”的原则。
“城中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平调集体资产;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必须经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下同)表决同意;坚持入股自愿;股东资格的确定要以对形成现有资产的经济价值投入贡献为主要依据,并兼顾所有成员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实行男女平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改革中暴露出来的矛盾。

  第十条 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城中村”综合改革建立股份合作制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中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全市“城中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计划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协调全市“城中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各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全市改革总体计划要求,组织制定辖区内“城中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计划和方案。

  第十二条 在城区农林水利局和乡镇政府、办事处设立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确定),负责“城中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撤村建居”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全面做好农村经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改革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计划,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建立股份合作制工作办公室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经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各城区制定的本城区“城中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其他相关配套办法,报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建立股份合作制工作办公室审查,经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具体改革方案和配套制度,由乡镇政府、办事处、城区农林水利局审查,城区“城中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及其他配套办法草案,由城区“城中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人员指导制定,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成员同意后,正式实施,其中股东资格认定和股份量化方案,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90%以上成员同意后,才能正式实施。组级改革方案及其他配套制度,召开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张榜公布,三榜定案后实施。村级改革方案及其他配套制度,经成员代表广泛征求各成员意见后,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张榜公布,三榜定案后实施。成员代表征求各成员意见要做好征求意见方式、人数及反映意见的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清产核资小组,制定清产核资方案和办法,对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小组成员需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清产核资方案和办法经城区农林水利局审查后实施。

  第十八条 清产核资工作按清查资产、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界定资产所有权、核实资金、调整账目顺序进行。集体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界定的结果和账目调整方案,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并张榜公布,同时报城区农林水利局备案。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由清产核资小组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确认,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查后,进行合理处置。

  第十九条 股东资格认定方案和标准,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办事处、城区农林水利局审查备案后实施。股东资格认定过程中对人口、形成现有资产贡献登记的结果,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确定。

  第二十条 股权按有关规定结合本村组实际设置和量化。股权设置和量化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办事处报城区农林水利局审查后实施。
股权量化结果须张榜公布,三榜定案,每榜相隔不少于5天。

  第二十一条 股权确认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成员出具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

  第二十二条 股权配置结束后,正式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推选若干名股东代表;起草组织章程草案和管理制度;召开首次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批准任命股份经济合作社主任(经理),讨论通过章程,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有关文件和原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文件、资料、数据表格等由“城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产权应到城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股份经济合作社需要注册登记的,可到工商部门登记。


第三章 清产核资

  第二十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由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清产核资必须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1)核实集体资金的回收情况和质量状况。包括村组企业转制回收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各业承包租赁金、投资收益、资金出借和经济担保等项目资金状况。
  (2)核实集体资产的占用情况和实际存量。包括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资源性资产及负债等状况。

  第二十七条 清产核资须对账内资产和帐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及核实登记。核实的帐外资产可列入账内核算的,须做好核算处置。

  第二十八条 对清查核实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原则上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估价或价值重估。涉及到集体资产入股经营的必须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应公开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不涉及入股的资源性资产,核实登记其面积和方位,不作任何形式的价值评估。资产估价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酌情进行估价。资产价值重估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第二十九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对投资主体明确的集体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所有权;对投资主体不明确的集体资产,采取尊重事实、依法协商的办法界定所有权;对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集体资产,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下列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荒地、荒山、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集体所有的积累资金和债权;
  (四)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五)集体在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六)集体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七)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集体的资产;
  (八)集体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九)集体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经估价或价值重估并界定所有权后,应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占有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资产,无论由谁实际占有,所有权归该集体。

  第三十四条 界定集体资产产权,乡(镇)、村组不能相互平调和挤占;集体出资、参股的共有资产,要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对多方出资形成的共有资产,由实际控股集体经济组织或城区清产核资指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在核实存量资产的基础上,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在扣除待处理资产、留作社会保障资金后,原则上应全部用于股权量化给股民。

  第三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中的水利、供水、供电、道路、桥梁、涵洞等公共设施,各村组要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无偿纳入市政建设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体投资建成的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设施,继续由原单位使用,产权归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因需要经批准调整合并的单位,原有设施可以整合利用,但必须明确原村组集体投资的权益;如改制由社会管理,该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获取合理的置换或货币补偿。整建制“撤村建居”后,原村委会办公用房及其公益设施留归居委会使用的,其所有权属原村的股份合作社;如与其他单位或社区共同组成新的社区居委会,仍然使用原村委办公用房及其公益设施的,由政府给予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合理补偿。

  第三十八条 尚未兑现的征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不涉及入股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待通过价值评估依法转让,转化为可用货币计量的资产后,再量化给改制时享受股权的人员;山地转让前山林仍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管理保护,收益归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


第五章 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四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设置个人股,不设集体股,但必须在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集体福利。个人股权可根据实际分为人口股、贡献股和配售股(农民出资购股)。人口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0~30%。

  第四十一条 股份配置应一次完成,实行“股权固化”。股份量化到人后,股份不再因人口出生和迁入而增加,也不因人口死亡和迁出而减少。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持股人,不论其今后身份如何变化,是否居住在本地,其股东身份不变,继续享有股份收益权。

  第四十二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应根据村集体净资产量和农民出资购股金额,确定每股股金的数量,按照股权配置方案对每人配股量化。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股份量化可直接无偿量化到人,也可根据需要由股东出资优惠购买。

  第四十三条 股东资格的认定,以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之日截止的在册人口为基本依据,以法律赋予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利、通过价值形态转换形成现有资产的贡献为主要依据,以原参加集体分配的人员为基础,兼顾原户籍在本村组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军人和原未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同等待遇的在册农业户口的“出嫁女”及其子女、服刑(劳教)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或土地延包时获得承包土地的本村组人员(含曾在本村组获得承包土地,因结婚被调出全部土地,现仍为本村组在册农业户口的“出嫁女”),配置贡献股和人口股。其他人员配置人口股。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集体有偿还债务或扩大再生产计划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由配置人口股的股东出资购买配售股。

  第四十五条 个人按股享受年终盈利分红,允许股权按有关规定经过一定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转让、继承、馈赠,不得抽资退股。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可以采取以村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量化为股权的股份经济合作制形式,或采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形式,也可以采取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集中各种闲散资金形成股份、以股份合作制经营等多种形式。

  第四十七条 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可以将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以整体入股形式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八条 改制后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股份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运作。《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包括总则、股东、组织机构、资产和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及附则等内容,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议事规则等。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个股东(代表)享受平等权力,实行“一人一票”表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体股东民主监督。董事必须是所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董事长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主要负责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资产经营方案。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需要,经董事会提议,并经全体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聘请经理、副经理,负责资本经营活动,处理日常工作。监事会负责对股份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实行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和董事不得交叉任职。
股东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收益分配权、工作建议权和监督权,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必须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当年收益在按股份分红前,必须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风险基金)。提取公共积累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按有关政策规定,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贯彻实施财政部关于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抓好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的结算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各项集体收益。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查无异议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公开、离任审计制度,继续执行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政策法规,接受城区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办事处的监督、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级政法、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改革工作。对利用改制之机,进行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和故意评估不实、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有意放弃债权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十三条 以往市、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村组制定的村规民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未列入“城中村”综合改革范围的村组,进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