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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

时间:2024-07-07 07:51: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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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12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环境标准样品的管理,规范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现批准《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T 173 -2005 )

  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文本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

(注: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前 言

  为了提高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质量,确保环境标准样品量值准确可靠,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主要根据GB/T15000《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系列标准和ISO/REMCO最新发布的标准样品技术指南、结合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本身的技术特点编制,共包含以下五个部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定义、组织与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其中定义部分对环境标准样品和国家环境标准样品进行了定义;组织与管理要求部分对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机构的资格和资质要求、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的立项、评审和报批等管理程序进行了描述;技术要求部分对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过程中所涉及的研究方法、制备方法和测定方法等作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样品研究所。

  本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3月24日批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策划、均匀性和稳定性研究与检验、测定、特性量值评定、证书与标签制作、包装、贮存与运输等过程的基本技术要求,主要适用于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及其技术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5000.1-1994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1)在技术标准中陈述标准样品的一般规定

  GB/T15000.2-1994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2)标准样品常用术语及定义

  GB/T15000.3-1994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3)标准样品定值的一般原则和统计方法

  GB/T15000.4-2003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4)标准样品证书和标签的内容

  GB/T15000.5-1994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5)化学成分标准样品技术通则

  GB/T15000.6-1996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6)标准样品包装通则

  GB/T15000.7-2001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7)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5000.8-2003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8)有证标准样品的使用

  GB/T4882-1985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性检验

  GB/T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JJF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3 定义

3.1 环境标准样品 environmental reference materials

  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充分确定了特性量值、通过技术评审且附有使用证书的环境样品或材料,主要用于校准和检定环境监测分析仪器、评价和验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或确定其它环境样品的特性量值。

  注:通常将以纯化学试剂(包含纯气体)为原料制备的环境标准样品称为人工合成环境标准样品,如环境监测分析用标准溶液、标准气体、模拟水质标准样品等;将以实际环境样品为原料制备的环境标准样品称为天然基体环境标准样品,如土壤标准样品、空气颗粒物标准样品等。

3.2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national certified environmental reference materials

  通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授权生产并附有国家标准样品证书的环境标准样品,其一种或多种特性量值采用建立了能准确复现表示其特性量值计量单位的可溯源程序确定,并附有规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所有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均为环境污染物监测分析的国家测量标准。

4 组织与管理要求

4.1 组织要求

  4.1.1 研复制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并获得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的许可或授权。

  4.1.2 研复制单位应具备开展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所必需的工作场所、测量仪器设备、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GB/T15000.7第4.1条规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基于GB/T15000.7要求的标准样品生产者资质认可。

  4.1.3 研复制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开展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并应对其所研复制环境标准样品的质量和技术指标全面负责。

4.2 管理要求

  4.2.1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样品的统一归口单位,统一管理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的编制、实施、评审、审批发布和使用监督。

  4.2.2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编制、实施和评审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

  4.2.3 研复制单位应根据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组织开展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

5 技术要求

5.1 研复制策划

  5.1.1 研复制前的准备工作

  5.1.1.1 研复制单位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建议书,并将项目建议书通过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环境标准样品分技术委员会上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备案和审查。

  5.1.1.2 研复制单位应根据环境标准样品的预期用途确定研复制技术路线和特性量值不确定度应达到的水平。

  5.1.1.3 研复制单位应对用于充装环境标准样品的容器进行充分调研和技术论证,确保充装容器满足GB/T15000.6的有关规定。

  5.1.2 制备方法的选择

  5.1.2.1 环境标准样品制备方法的选择应依据现有技术条件和预期用途等决定。

  5.1.2.2 环境标准样品大部分采用批量方法制备,即一次制备一批特性量值相同的环境标准样品,如常见的水质标准样品、土壤标准样品、沉积物标准样品、生物标准样品、标准溶液等;

  5.1.2.3 环境标准样品也可采用单件方法制备,即一次只制备一件标准样品,如瓶装标准气体等。

  5.1.3 人工合成环境标准样品的制备

  5.1.3.1 用于制备人工合成环境标准样品的化学试剂在使用前应采用已证明可靠的分析方法对其纯度及主要杂质进行分析和确认。

  5.1.3.2 环境监测分析仪器校准用环境标准样品(如标准溶液、标准气体、渗透管等)一般由研复制单位采用已知纯度的化学试剂和经过国家计量检定的衡器、量器等准确配制,并以研复制单位独立测定的数据为基础评定其特性量值。

  5.1.3.3 环境监测方法验证和实验室质量管理用环境标准样品(如水质标准样品等)一般由研复制单位根据环境背景值或实施环境管理标准的需要,采用已知纯度的化学试剂和经过国家计量检定的衡器、量器等准确配制,以多个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共同测定的数据为基础评定其特性量值。

  5.1.4 天然基体环境标准样品的制备

  5.1.4.1 天然基体环境标准样品的采集应充分考虑其预期用途,确保采样的代表性。有时为了制备含有特定污染物的天然基体环境标准样品,可以通过向实际环境样品中定量添加目标污染物的方法来实现。

  5.1.4.2 天然基体环境标准样品的制备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制备程序和加工工艺。在制备过程中应注意防止外来物的污染,避免加工设备、器具对待定特性量值的影响,确保最后制成的天然基体环境标准样品具有足够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5.1.4.3 天然基体环境标准样品一般以多个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共同测定的数据为基础评定其特性量值。

5.2 均匀性研究与检验

  5.2.1 均匀性研究

  5.2.1.1 采用批量方法制备的环境标准样品,应分别研究特性量值在瓶间和瓶内的均匀性。

  5.2.1.2 采用单件方法制备的环境标准样品,主要研究特性量值在瓶内的均匀性。

  5.2.1.3 瓶间均匀性研究主要是为了确定同一批环境标准样品最小包装单元间特性量值的变动性,可采用等重复测量次数的方差分析实验设计,即将随机抽取每个单元样品,进行等次数重复测量。通过瓶间均匀性研究可估计因瓶间不均匀可能引起的特性量值不确定度。

  5.2.1.4 瓶内均匀性研究主要是为了确定环境标准样品单个包装单元内特性量值的变动性,也可采用等重复测量次数的方差分析实验设计,即先将瓶内样品分成多个子样,然后每个子样进行等次数重复测量。通过瓶内均匀性研究可估计环境标准样品的最小取样量。

  5.2.2 均匀性检验

  5.2.2.1 均匀性检验一般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数量取决于所制成的环境标准样品总单元数以及对环境标准样品均匀性的了解程度。当所制成的环境标准样品总单元数少于或等于1000时,随机抽样数一般为10~20个,但不能少于10个;当所制成的环境标准样品总单元数大于1000时,随机抽样数应不少于2× 个(N为总单元数)。

  5.2.2.2 均匀性检验宜选用重复性标准偏差较小并具有足够灵敏度的分析方法对特性量值进行检测。

  5.2.2.3 均匀性检验应尽可能使抽检样品的检测顺序随机化,并尽可能在实验条件和仪器状态一致的情况下完成。具有多个特性量值的环境标准样品可选择有代表性和不易均匀的特性进行均匀性检验。

  5.2.2.4 均匀性检验一般采用F检验法进行,即比较瓶内测量方差与分析方法方差之间、以及瓶间测量方差与瓶内测量方差之间在统计上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当被检特性的不均匀性不确定度与所用分析方法不确定度比较可以忽略不计时,则可认为该环境标准样品的均匀性良好;当被检特性的不均匀性不确定度显著大于分析方法不确定度、并且为特性量值预期不确定度的主要来源时,则可认为该环境标准样品不均匀;当被检特性的不均匀性不确定度与分析方法不确定度大小相近、并且与特性量值不确定度的预期目标比较又不可忽略不计时,则应在该环境标准样品合成不确定度中考虑不均匀性不确定度。

5.3 稳定性研究与检验

  5.3.1 稳定性研究

  5.3.1.1 环境标准样品的稳定性研究主要是为了寻找保证其特性量值得以稳定保存的各种措施和方法,对在规定贮存和运输条件下环境标准样品随时间等变化可能引起的特性量值变动性进行趋势研判。最佳的稳定措施和方法应尽可能满足环境标准样品易于长期贮存和方便运输的实际工作需要。

  5.3.1.2 长期稳定性研究主要通过观察环境标准样品在给定贮存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光照等)下特性量值随贮存时间的变化趋势。大部分环境标准样品在长期贮存过程中特性量值的变化非常缓慢,变化趋势可以通过简单线性拟合模型进行研究;但也有一些环境标准样品的特性量值会随着时间变化发生明显的变化,其变化规律已经证实,如物质的放射性衰变。通过长期稳定性研究可估计环境标准样品因长期贮存可能引起的量值不确定度以及环境标准样品的寿命。

  5.3.1.3 短期稳定性研究主要通过观察环境标准样品在实际运输条件下特性量值在短时间内的变化趋势。当环境标准样品特性量值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显著变化时,应设法改进环境标准样品的制备方法或运输条件。

  5.3.2 稳定性检验

  5.3. 2.1 稳定性检验宜选用再现性标准偏差较小、并具有足够灵敏度的分析方法对特性量值进行检测。

  5.3.2.2 稳定性检验应尽可能在相同的实验条件下完成。具有多个特性量值的环境标准样品可选择有代表性和易发生变化的特性进行稳定性检验。

  5.3.2.3 如果按时间顺序得到的环境标准样品稳定性检验数据在分析方法不确定度范围内波动,无显著的方向变化,则可以认为该环境标准样品在检验期内是稳定的。

  5.3.2.4 稳定性检验数据是确定环境标准样品有效期的基本依据。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有效期应至少在一年以上。所有环境标准样品必须注明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环境标准样品应经重新检验确认后方可延长有效期。

5.4 测定

  5.4.1 量值溯源性

  环境标准样品特性量值的溯源性既可以通过连续的比较链获得、也可以应用已证明可靠的分析方法获得。以物理特性表征的环境标准样品,其溯源性一般通过对测量仪器进行逐级校准与SI单位或其导出单位相联系;以化学成分特性表征的环境标准样品,其溯源性主要通过已证明可靠的分析方法对特性量值进行准确测量。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应说明其特性量值获得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

  5.4.2 测定方式

  环境标准样品测定可依据样品的类型、预期用途等选用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

  5.4.2.1 由研复制单位采用一种国际公认的基准分析方法(如同位素稀释质谱法、库仑法、重量法、滴定法和凝固点下降法)测定。应用本方式测定的环境标准样品主要包括标准气体、标准溶液和特性量值以纯度表示的标准样品。

  5.4.2.2 由研复制单位(其内部包含多个独立的实验室)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已证明可靠的分析方法测定。这些分析方法对于环境标准样品的预期用途而言,应具有较小的测量不确定度;应用本方式测定的环境标准样品主要包括那些难以采用基准分析方法测定的标准气体、标准溶液和特性量值以纯度表示的标准样品。

  5.4.2.3 由研复制单位组织多个具有资质的实验室采用一种或多种已证明可靠的分析方法测定。应用本方式测定的环境标准样品主要为各种环境基体标准样品。

  5.4.3 测定数据的基本要求

  5.4.3.1 每种分析方法或每个实验室报出的每组测定数据应不少于6个。

  5.4.3.2 每个特性测定数据的最少组数取决于所选分析方法。当采用国际公认的基准分析方法测定时,一般要求至少需要3组独立测定数据;当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测定时,一般要求至少需要8组独立测定数据;当采用其他分析方法测定时,一般要求至少需要10组独立测定数据。

  5.4.4 测定数据的处理方法

  5.4.4.1 所有测定数据应首先剔除已查明原因的可疑值,然后再采用格拉布斯(Grubbs)检验法分别对每组测定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检验,采用科克伦(Cochran)检验法和狄克逊(Dixon)检验法对各组测定数据之间方差和平均值的一致性分别进行检验。

  5.4.4.2 对统计检验中出现的可疑值,应根据环境样品分析的实际情况仔细研究后决定其是否应该剔除。

  5.4.4.3 汇总所有合格测定数据,通过观察直方图或采用GB/T4882正态检验法,考察数据的分布情况。

  5.4.4.3.1 当数据服从正态分布或近似正态分布时,既可以将所有合格测定数据视为一组新的数据组,计算总平均值和标准偏差;也可以将每组测定数据的平均值视为单次测量值,构成一组新的测量数据,然后计算新数据组的平均值和标准偏差。

  5.4.4.3.2 当数据呈现偏态或多峰分布时,应认真检查每个实验室所使用的分析方法、测量条件和操作过程,并在找出原因后加以改进,重新进行测定。

5.5 特性量值的评定与表示方法

  5.5.1 标准值

  环境标准样品的标准值为特性测定的总平均值。

  5.5.2 不确定度

  环境标准样品的不确定度为扩展不确定度,包含因子一般为2。

  5.5.3 特性量值的表示方法

  环境标准样品的特性量值一般表示为“标准值 扩展不确定度”或“标准值和相对扩展不确定度”。标准值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不确定度按只进不舍的原则进行修约,一般保留一位至二位有效数字。特性量值的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对某些不能评定其不确定度的特性量值,可以只给出参考值,并将数值加括号表示。

5.6 证书与标签

  5.6.1 环境标准样品证书是介绍环境标准样品的技术文件,也是研复制单位向用户提供的质量保证书,应随同环境标准样品提供给用户。

  5.6.2 环境标准样品证书的封面格式和内容应根据GB/T15000.4的要求编写,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环境标准样品名称、研复制单位名称、编号和批号、预期用途、使用说明、贮存条件说明、标准值和不确定度、测定方法、定值日期、有效期等。

  5.6.3 环境标准样品的最小包装单元应牢固粘贴标签,标签上应至少注明环境标准样品名称、生产批号、研复制单位等可以进行唯一区分的基本信息。必要时,应加注健康和安全等警示信息。

5.7 包装、贮存与运输

  5.7.1 环境标准样品的包装应满足GB/T15000.6的通用要求。

  5.7.2 环境标准样品应贮存于专门设施中,并应在贮存过程中定期检查环境标准样品特性量值的稳定性。

  5.7.3 环境标准样品在由研复制单位向使用单位运输过程中应确保环境标准样品特性量值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5.8 重复制备

  5.8.1 环境标准样品可以由原研制单位根据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重复制备。

  5.8.2 研复制单位在复制人工合成环境标准样品时应严格按照研制首批次环境标准样品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和加工工艺进行制备,但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可根据首批次的试验数据和经验进行适当简化。在保证达到首批次准确度水平的前提下,对所复制的人工合成环境标准样品独立测定的数据组数可适当减少。当采用国际公认的基准分析方法测定时,独立测定数据不少于2组;当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测定时,独立测定数据不少于6组;当采用其他分析方法测定时,独立测定数据不少于8组。

  5.8.3 研复制单位在复制天然基体环境标准样品时应按新研制项目的相关要求执行。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建设部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31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主要包括:
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
二、五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
三、二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
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
三、外国独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国家尚未颁发标准的可按行业标准进行验评和核定。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其中评选金质奖的项目,优良率达到90%以上,评选银质奖的项目优良率达到80%以上。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一、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等级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
二、其他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由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
第十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不得超出概算(包括修正概算)和建设标准,在建设中没有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
第十一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的考验期。
第十二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中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五年,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程序如下:
一、地方主管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工程项目的专业性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二、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项目,由国务院各部门审查并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三、国务院各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合建的项目,由投资各方共同审查后上报。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单位,要如实填写《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并附交项目简介、优秀设计证书、优质工程证书、竣工验收证书、项目主体工程录相带或照片,于申报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原材料、能源、交通、农林水利、化轻、民用与市政、机电与国防等专业工程初评组。
专业工程初评组成员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聘请。
第十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交专业工程初评组进行初评;
二、各专业工程初评组对所负责的专业工程项目,逐个到现场进行核验和评定,并写出初评报告,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根据申请表及初评组的报告,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国家优质工程,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核定。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授予奖牌;建设单位和主要设计单位,以及参与建设的其它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一般不少于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总和的20%)由国家授予奖状,并在报刊上公布表彰。
第二十一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在工程的适当部位镶嵌国家优质工程奖标志。
第二十二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施工、设计和建设单位,对在获奖工程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档案,以备复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园林绿化管理,不断提高全市绿化养护水平,本着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对城区绿地实施社会化养护管理。根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凡2003年(含)后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社会援助的各类新建公园绿地、河系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养护项目的管理行为,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园林局对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履行监督、管理、指导职责,实行统一管理,即:统一标准、统一招投标、统一考核。

第四条、市园林局结合国家、省、市各级绿地养护管理的标准、办法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市园林绿化养护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管理单位是指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相关职能,专门负责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养护单位是指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城区园林绿地养护企业。

第六条、为巩固我市绿化建设成果,促进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对养护单位管理采取优胜劣汰的原则。在养护管理考核中,对于诚实守信,养护成果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违反管理规定、合同约定,管护效果较差的企业及时终止合同,依法清理出绿化养护市场。

第二章招投标

第七条、园林绿地养护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扩建绿化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合同养护期满并整改合格后;

(二)各项技术资料及图纸齐全;

(三)招标项目已经市园林局审核。

第八条、养护期满、符合招标条件的绿地,由管理单位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第九条、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在政府确定的招标市场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工作接受市园林局纪检监察室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参与投标企业应具备养护工程所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资质,通过养护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同时须通过资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人员和机械设备等情况的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投标企业须了解标段绿化情况,提出完整的养护计划方案,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养护单位养护绿地面积应与自身资质能力匹配,禁止重复投标。

第十三条、为保证绿化养护质量,中标企业应向管理单位缴纳年养护费用的15%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中标单位养护期限一般为3年,由管理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园林绿地养护承包合同。

第三章主管部门责任

第十五条、市园林局公园处、绿化处为社会化养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绿地的社会化养护工作。

安全保卫处负责社会化养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诚信处负责园林企业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负责主持绿地养护招标工作;根据不同绿地特点,对园林企业人员、设备等资质条、件与绿化养护规模做出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充分掌握城区绿化情况,根据各管理单位绿化基础情况,提出年度养护目标,下达到各单位,并对其落实养护目标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根据《石家庄市园林绿化考核办法》开展考核工作,根据日常考核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对各类养护企业进行分类排名,作为末位淘汰的依据。养护期未满半年的企业暂不参与年度排名。

第四章管理单位责任

第十九条、管理单位应积极落实上级提出的绿化养护目标和各项要求,并将责任分解下达给各养护单位,监督养护单位合同职责的履行,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案和对养护单位的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同养护单位签订养护合同,以合同附件或其他形式明确养护细则要求和作业标准。将绿地移交给养护单位时,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各类政策、标准和技术上的支持、指导,并按照合同和考核结果及时、定期拨付养护经费。

第二十一条、管理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对绿化养护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并结合市园林局检查考核结果,对养护单位进行月度综合考核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同时留案备查并上报市园林局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管理单位对养护单位的养护费拨付实行以分计酬原则。根据月度考核结果,考核成绩达到“优秀”等次的,拨付足额养护费;未达到“优秀”等次的,按照得分百分比拨付养护费;复查达到“优秀”等次的,拨付被扣除养护费的50%。市园林局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以上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管理单位须每季度向市园林局书面汇报绿化养护工作,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管理单位应自觉接受行政、社会监督和数字化管理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第五章养护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养护单位应严格遵循我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制订养护管理组织方案,落实管理单位下达的养护目标,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和管理单位要求进行养护作业。

第二十六条、养护单位应树立责任意识,按照养护质量标准作业,养护期内出现树木、花草等绿植死亡缺损的,由养护单位出资及时补植。

第二十七条、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养护单位负责保护责任范围内各项园林设施。对擅自侵占绿地、破坏绿植和损毁设施的,养护单位应及时制止处理,并向管理单位报告。因管护不利造成园林设施遭破坏、丢失的,须负责维修、更换、赔偿。

第二十八条、养护单位须同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在日常养护作业时加强安全管理,重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养护期间出现一切安全事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养护单位应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期的养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因防治不利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养护单位应严格执行《石家庄市园林绿化考核办法》要求,接受市园林局和管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养护单位应注重履行相关社会责任,遇有自然灾害应主动参抢险救灾,服从管理单位救灾调遣。养护单位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各项养护作业的实施应尽量不影响社会生活。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因管理单位对养护单位监管不力造成养护质量下降的,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管理单位年度养护考核成绩作为对单位领导班子及职工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养护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违者解除承包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对管理单位进行赔偿。

养护单位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出者,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单位有权解除养护合同:

(一)养护单位负责的绿地标段一年度有3个月不合格的;

(二)养护单位不遵循绿化养护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造成绿化养护质量下降的;

(三)养护单位因养护不当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对城市绿化景观造成严重破坏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根据绿化养护年度考核情况,市园林局绿化养护管理主管部门评出各类绿地最差养护企业,由管理单位与其终止养护合同。

第三十六条、由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所述情况被终止养护合同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绿地养护投标。被终止养护合同的绿地标段重新进行公开招标,产生新的养护企业。

第三十七条、各管理单位每年度集中掌握养护费的3%作为养护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对养护单位的奖励。根据年度绿化养护考核结果,对养护质量优秀的企业予以奖励,获奖励企业数量不超过管理单位养护企业总数的50%。第七章其他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城区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工作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