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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无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23:0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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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无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无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制定的《无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无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稳步开展,推动民营经济更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本市范围内包括政府出资(指有国有资本投入,包括政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投入和国有企业的投入,下同)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三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遵循“自愿公平、防范风险、安全稳健、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我市范围内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向同级中小企业局和人民银行备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同级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办理备案:
  (一)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及调整股权结构;
  (二)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及经营范围;
  (三)变更企业类型;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六)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七)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如改变股东名称、更换营业执照等。
  第八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解散、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注册资本金。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包括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相互提供的再担保),是指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委托人(下称委托人)向债权人融资所提供的保证。
  第十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对委托人向金融机构贷款、信用开证、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与协作银行所签订的协作合同,应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建立与协作银行共担风险的机制。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权要求委托担保的委托人如实提供资金、财产和财务状况资料,对其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核查,并保守其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提供担保责任的金额向担保委托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担保委托人累计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多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可以通过自愿平等协议,实行联合担保或互相提供再担保。再担保的担保机构按责任分担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要求委托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委托担保人以自身或第三人合法的财产抵押,或者质押,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需要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的,有关部门应该为其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对担保资金应按以下规定运行和管理:
  (一)担保机构设立后,可按其注册资本金的10%提取保证金,并存入相关金融机构,除信用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二)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应存入银行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三)其它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拟担保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估,建立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二十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下列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全额用于弥补营业亏损和担保赔付。
  (一)按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三)在所得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20%提取风险准备金;
  (四)按有关规定形成的其他资金(包括财政扶持资金、补助资金)。
  (五)当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对债务人应当履行督查、监管的责任,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后,应当协助追偿债务。
  第二十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为受委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核算和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接受同级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和财政局等政府部门的业务管理、财政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中小企业局报送运行情况统计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积极参加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信评级管理制度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信等级。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银监局根据担保公司资信等级,确定其履行担保业务的放大倍数。
  第六章扶持政策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为民营企业服务,其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超过整个公司业务总量的50%以上,运行质量较高,并主动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管的,可优先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凡符合免税基本条件,且提出申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市中小企业局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向上推荐,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公布的试点企业,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八条市及各市(县)、区政府在本级财政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做大中小企业担保额度的风险补贴,同时对担保公司发生的代偿损失进行适当补贴。具体风险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外提供的外汇担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以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成立行业协会组织,实行行业协作、自律管理。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开展活动应接受同级中小企业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案例]

2010年十月的一天深夜,甲翻墙跳入乙的家中伺机盗窃,乙听到动静后起床,甲为逃跑遂与乙发生厮打。这时,乙的妻子丙被惊醒后起床,见状便前来帮助乙捉甲,因两人正在厮打,于是操起家中的一把尖刀对准甲就是一刀。甲受伤后奋力挣脱而逃走,当晚因为伤势过重死亡。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丙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本案当中,甲进入丙家是为实施盗窃行为,并在逃跑过程当中与乙发生厮打,丙为维护乙及自己家的权益不受到侵犯而将甲刺伤,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丙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当中,甲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准备逃逸,在抗拒抓捕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与乙打斗,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甲的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丙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为过失致人死亡。本案当中,丙针对甲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甲死亡的重大损害,其应对防卫过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致甲死亡的故意,属过于自信的过失。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认为丙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本案当中,乙在发现甲实施盗窃时,为抓获甲与甲厮打,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的转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该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该条的目的条件。甲为抗拒抓捕而与乙厮打,这时甲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当中,甲入室盗窃后抗拒乙抓捕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丙为制止甲的暴力行为,采用尖刀刺伤甲的方式,目的是为了将甲抓获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甲死亡的后果,但丙的行为对照上述规定属特殊正当防卫,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

上海市郊县物价委员会管理物价职权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郊县物价委员会管理物价职权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县物价委员会,是县物价工作的综合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市物价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县物价管理和物价综合平衡工作。其职权如下:
一、对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在本县组织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对上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物价计划和定价、调价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并及时反映执行情况。
二、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对属于县管的价格,可以规定商品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性的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影响较大的商品价格、运费和非商品性的收费,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毗邻地区进行衔接。
三、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根据作价原则和价格管理办法,安排和审定本县商品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规格质量差价和主要商品的调拨价、供应价。
四、负责指导本县业务主管部门的物价工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物价检查监督,表彰先进,处理物价违纪案件。
五、协调、仲裁和处理县内的各种价格争议;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物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衔接接壤地区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七、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198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