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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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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13日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大力造林,科技兴林,封山育林,加强林政管理;积极营造以思茅松为主的用材林,发展茶叶、咖啡、水果等经济林;绿化宜林荒山。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林业公安负责做好林政治安工作,依法查处林业案件。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林政管理职能。
村公所(办事处)林业助理员,受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和村公所(办事处)的领导,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建立多形式的森林消防队。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9日为计划烧除和生产生活用火期;每年3月20日至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森林防火戒严期,林区内严禁用火,因特殊情况需用火的,或者防火期内计划烧除和生产生活用火的,必须经县或乡(
镇)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条 自治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对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检疫和防治工作,对进出辖区的木材、竹材、苗木、种子等进行严格检疫,对发生病虫害的林区应当提供药物、器械,给予技术指导、组织防治。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禁伐林区、风景名胜区、水源林区,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明令封山护林。幼林区和具有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采伐迹地,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明令分期封山育林。在封山育林期内,任何人不得进入林区从事采脂、采果、伐木等损坏森林
资源的活动。
第七条 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禁止猎捕、采集、砍伐、收购和贩运。确因科学研究需要猎捕、采集、砍伐的,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第八条 自治县推广改灶节柴和以煤、电、沼气、太阳能、液化气和其他能源代柴,减少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
第九条 严禁毁林开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入国有林区居住和开垦种植。
禁止在国有林区采沙、采石、取土、砍活树明子、剥活树皮。
第十条 经林业三定划定的国有林、集体林的权属和四至界线不得随意变更。
发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过协商未能解决的,应由双方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在争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在争议地区砍伐林木、毁坏林地和开展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严禁移动、毁坏护林设施和林业标志。
第十一条 对国有林代管户不履行管护职责的,林业主管部门可重新确定代管户。已划定的责任山和自留山不按规定绿化经营的,集体有权收回重新确定使用权;不履行承包合同的,由集体收回重新确定责任人或按照“四荒”出让政策出让。
第十二条 全户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死亡及全家搬迁异地落户或虽末落户但已搬离3年以上者,其自留山、责任山、轮歇地由集体收回统筹安排。自留山和轮歇地上的林木,应酌情折价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林业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所有制形式。坚持谁造谁有,谁投资谁受益,可以继承或者转让的原则,鼓励集体和个人开发荒山,多林种造林,发展乡村、家庭林场和果园。
对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对划定到户5年以上的轮歇地,仍未造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组织植树造林。
以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林产品加工企业,要建立原料基地,营造企业自用的用材林。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办事处)应营造样板林。
第十四条 每年农历5月2日至8日为自治县全民义务植树周,凡居住在本辖区14岁以上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植树不得少于5株,不参加义务植树者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费。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应坚持采育结合的原则。采伐迹地必须于当年或次年更新。凡未完成迹地更新和年度造林计划的,不得安排下年度采伐指标。
第十六条 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多渠道筹资,用于发展林业。
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每年对林业的投入两级累计不低于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1%。
自治县境内应收取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收取并全部用于本辖区发展林业。
第十七条 自治县按照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分别建立生态效益补偿费和林价制度,实行有偿划拨和采伐。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依照上级采伐计划核定采伐指标,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商品材采伐实行5年限额控制,可进行年度间采伐量调整。
中幼林或促进林木生长的抚育间伐,按自治县核定的专项指标采伐。
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必须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国有林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凭年度采伐计划和伐区调查设计书及上年度伐区更新检查验收证核发。
(二)集体林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下达到乡(镇),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向村社、农户核发,并检查、监督采伐。
(三)个人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作商品材出售的应纳入年度商品材采伐计划,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发。属自用的凭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的采伐指标,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发。
第二十条 砍伐受让荒山、荒地、自留山、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己种植的林木自用的,免征育林基金;作商品材出售的可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减征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损坏需采伐的林木,由林站核实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年度总控制指标内按计划进行采伐。
因紧急抢险救灾需就地采伐林木的,可先组织采伐,事后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区域内的林木,均属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间伐。
(一)自治县境内国道两侧各50米以内,县、乡、村公路两侧各30米以内的林木。
(二)自治县境内小黑江、把边江、勐野江两岸各100米以内,普洱河、磨黑河、勐先河等河两岸各30米以内的林木,干渠两侧各10米以内、电站主渠道两侧各25米以内的林木。
(三)自治县境内水库、电站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木。
(四)生长在陡坡、岩石裸露、地质疏松、有浸蚀沟、泥石流严重地段的林木。
第二十三条 实行凭证采脂,严格执行采脂规程,坚持先采脂后采伐,禁止违章采脂。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应统一规划,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开办林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二)林产品加工企业不得收购和出售无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销售证明的木材。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不得经营木材和开办林产品加工的经济实体。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建立城乡林产品交易市场。进入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持有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和销售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倒卖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和销售证明。
第二十六条 运输木材出县境,必须持有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许可证的木材。在自治县辖区内运输木材,凭发料调拨单运输。
运输木材,必须接受木材检查站的检查;执勤人员履职时必须佩戴林政执法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林政管理,完成发展休业各项指标,扑救森林火灾,植树造林,推广林业科技成果,培育优良种苗,防止森林病虫害,保护野生动植物,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护林防火期和戒严期间,违反规定在林区用火的,给予警告或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擅自进入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采脂、采果、伐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实物价值1至3倍的罚款。
(三)毁林开荒的,责令其限期退耕还林,赔偿损失,并处每亩50元的罚款。未经批准进入国有林区居住、开垦种植和采沙、采石、取土、砍活树明子、剥活树皮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1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破坏护林设施和林业标志的,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五)伪造、涂改、倒卖木材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和销售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倍的罚款。
(六)无证采伐、买卖、运输、加工、经营木材的,其木材一律没收,并处木材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七)不接受木材检查站检查强行冲卡的,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八)非法猎捕、采挖和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林政管理和林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乱罚款、乱收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7年12月3日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4号

1999-01-04人事部

  (通知略)
附: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9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五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科考试应考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其中,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
  第十二条 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名义,编写辅导材料或举办考前培训,误导考生。
  第十五条 在考试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铁路企业班组建设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道部政治部 等


铁路企业班组建设暂行规定
1991年4月30日,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全国铁道团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铁路企业班组的思想、组织、技术业务建设,培育“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职工队伍,全面提高班组素质,强化企业管理基础,确保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基层组织,是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落脚点。加强班组建设,是企业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坚持不懈地抓好。
第3条 班组建设要以安全、优质、低耗、高效和提高职工素质为重点,加强指导,完善制度,严格考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班组的任务
第4条 班组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职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命令,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二)组织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认真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运输生产计划。
(三)做好生产现场管理和专业基础工作,实行文明生产。
(四)搞好民主管理,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双增双节活动。
(五)组织职工学习政治和技术业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组织职工生活互助,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强班组的凝聚力。

第三章 工班长
第5条 工班长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以身作则,敢抓善管,办事公道。
(二)技术业务水平较高,能独立解决班组生产中的技术业务问题。
(三)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组织能力,能较好地开展班组各项管理工作。
(四)作风民主,团结同志,会做思想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
(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6条 工班长的产生由车间主任提名,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任命。有条件的也可采取民主选举、聘任、招聘等方式产生,以人事命令公布。
第7条 工班长的基本职责是: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班组成员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保证安全生产。
第8条 工班长有以下权力:
(一)指挥本班组运输生产活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分配、调整职工工作任务。
(二)按照内部经济责任制规定,公正合理地分配班组成员奖金。
(三)批评教育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职工;对直接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的职工有权当即停止其工作。
(四)对班组职工的评先、奖惩、提职、晋级、福利以及学习深造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上级违章指挥可拒绝执行,并向上反映。
(六)维护本班组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9条 经批准任命、聘任、招聘的工班长,按规定享受工班长津贴。
第10条 对工班长应分层次、按业务系统进行培训,每两年应当轮训一遍,不断提高其政治、技术业务素质。新任用工班长,须经岗前培训合格,方准任职。
第11条 对工班长实行定期考核,不称职的及时调整,称职的要相对稳定。

第四章 班组管理
第12条 班组的组建应本着便于生产指挥和管理的原则,按工种、工序、班次和作业区域合理划分。
第13条 班组应着重抓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生产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提出年度奋斗目标,安排好月旬计划和日班计划,做到均衡生产;针对生产中的难点,开展攻关活动。
(二)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作业纪律,严格执行作业标准、操作规程,搞好自控、互控、联控,保证安全生产。
(三)劳动管理。合理安排劳动力,充分利用工时,按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效率;严格工作实绩考核,奖勤罚懒,激励先进;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四)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搞好工序质量控制,严格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不断提高质量。
(五)设备管理。严格设备、工具、备品管理制度,搞好养护维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六)班组核算。加强班组经济核算,开展“双增双节”活动,节约能源、原材料,努力降低消耗。
(七)现场管理。实行定置管理,生产现场做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设备完好、物流有序、信息准确、生产均衡,实现文明生产。
第14条 本着精简、统一、实用的原则,班组一般设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经济责任制考核、班组核算、会议记录、政治业务学习等管理台帐。
第15条 班组根据需要设一定数量的工人管理员(即工管员),协助工班长认真做好管理工作。工管员要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16条 认真执行班组民主管理制度。在工会小组长主持下,定期召开民主管理会:贯彻落实上级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讨论工班长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双增双节以及生活互助、文化体育等活动;评议工班长等。
较大的班组应建立以工会小组长为首的民主管理小组,搞好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第17条 加强对工管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管员的素质。

第五章 班组升级
第18条 班组应开展“岗位达标、班组升级”活动,做合格、争优秀、创最佳,以职工素质提高来保证班组素质提高,以岗位达标来保证班组升级。
第19条 各部门要把对班组的检查评比内容同班组升级标准融为一体,以避免重复检查,减轻班组负担。
第20条 “岗位达标、班组升级”由企业按业务系统提出标准和要求,基层单位结合生产实际可作具体补充。其内容要重点突出,导向明确,简明扼要,力求量化。
第21条 “岗位达标、班组升级”实行月考核、季评比制度。每季度分别按一级、二级、三级评定,不达标者为不合格岗位或班组,并同经济责任制挂钩。
年终各种评先应从“岗位达标、班组升级”的一级岗位和一级班组中评选。

第六章 班组思想政治工作
第22条 班组实行岗位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由工班长和党、工、团小组长(或党团员、骨干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第23条 班组思想政治工作要着重抓好下列内容:
(一)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组织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开展“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教育,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民主法制教育,艰苦奋斗教育,企业精神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三)经常进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教育,以严治路,引导职工积极钻研技术业务,提高执行“两纪一化”的自觉性。
(四)结合生产过程和职工思想动态,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激发主人翁责任感,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24条 班组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思想疏导、表扬先进、现场宣传、寓教于乐等形式,进行生动活泼的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25条 班组建设工作由行政主管,党、工、团组织按职责分工,齐抓共建。行政要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班组建设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工作;党组织负责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工会负责抓好民主管理和劳动竞赛;团组织负责抓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和发挥其生产突击作用。
第26条 班组建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该项工作由车间、基层单位直接管理,分局级及其以上单位负责制定办法、规划、检查指导以及对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27条 班组建设按业务系统实行分工负责制。在班组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各业务部门做好本系统的班组建设工作。
第28条 基层单位和车间要经常分析研究班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生产、管理和学习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班组建设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29条 本规定由部体改法规司负责解释。各级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30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