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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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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水利厅、电力公司制定的《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
  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电力公司
  (2004年5月)

  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沿海经济带,是加快我省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内容。为适应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基础设施条件,增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后劲,现对2004--2006年沿海地区公路、水利、输电设施提出如下建设方案:
  一、沿海地区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江苏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苏发〔1996〕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01〕159号)精神,结合当前海洋经济发展实际,2004-2006年沿海地区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上苏东”的目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力争到2006年末沿海地区的公路、水利、输电设施条件显著改善。
  基本原则是:坚持基础设施先行,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适度超前,加快建设步伐;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化布局,形成合力,保证建成一项、带动一片;坚持省、市、县共建,分级负责,加强协调,适度倾斜,促进项目顺利建设。
  主要目标是:公路方面,实现干线和县乡道路网络化,提高公路等级和滩涂地区的通达程度,形成与苏北地区高等级公路相贯通的格局。水利方面,继续建设通向滩涂的骨干引水工程,扩大沿海地区供水能力;继续实施海堤达标建设,主海堤基本达到抗御50年一遇高潮位加10级风浪标准;整治入海河道,提高沿海垦区独立自排能力。输电方面,建成500千伏沿海输电主通道,建好220千伏市级输电网,强化和完善县级110千伏主网架,加快建设和改造35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络,实现各电压等级电网均衡、协调、同步发展;根据负荷增长的需要,新建、扩建一批变电所,增加供电能力;优化网络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
  二、加快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标准
  2004-2006年,继续加快“四纵四横四联”高速公路网建设,推进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全面实施农村公路等级化建设,形成联系畅通、往来便捷的沿海交通综合运输体系,使之适应并拉动沿海经济发展。
  (一)实施高速公路联网工程
  继续加快苏通大桥和通启、宿淮、淮盐、连盐、盐通等项目建设,2006年前建成通启、宿淮、盐通高速公路,预计到2006年沿海地区新增高速公路385公里。确保崇苏越江通道与沪崇通道同步建成。
  (二)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
  1、南通市进行省道336启东西段、省道335南通市区至金沙段、省道223如东市区至海防公路段、省道334如东西段改造,改造里程共计65公里。
  2、连云港市进行省道324燕尾至南岗段、省道326伊山至六塘段、省道242青口至开发区段、国道327市区北出口段改造,改造里程共计110.9公里。
  3、盐城市进行省道326响水至陈港段、省道329射阳至射阳港段、省道332大丰市区改线段、省道333东台段改造,改造里程共计100.3公里。
  (三)全面实施农村公路等级化建设
  2004-2006年沿海三市完成8097.6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1367.2公里,三级公路865.7公里,四级公路5864.7公里。
  1、南通市完成2168.3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520.4公里,三级公路316.9公里,四级公路1331公里。
  2、连云港市完成3280.7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430.6公里,三级公路256.7公里,四级公路2593.4公里。
  3、盐城市完成2648.6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416.2公里,三级公路292.1公里,四级公路1940.3公里。
  三、加强水利设施建设
  (一)根据沿海地区滩涂资源分布和开发条件,近期内加快废黄河以南地区滩涂引水骨干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沿海滩涂地区的淡水供应状况。
  根据全省江水东引北调规划,里下河地区自流引江工程采用“两河引水、三路输水”方案,利用新通扬运河、泰州引江河自流引江1150立方米/秒,由里下河腹部地区的三阳河、卤汀河、泰东河三线向北向东输送,由通榆河一线调度后,斗南片通过沿通榆河各泵站提水,斗北片通过垦区各输水河道自流送水,渠北地区通过通榆河和大套一、二站向滩涂供水。
  继续实施泰东河工程。目前东引灌区的骨干引水工程泰州引江河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引水规模300立方米/秒;通榆河中段也已基本开通。在此基础上,近期继续实施连接泰州引江河与通榆河的泰东河工程,为里下河垦区和渠北地区的滩涂开发增供水源。
  在实施工程的同时,针对沿海垦区内河道淤积等问题,疏浚内部引水干河,加强垦区河网建设。
  (二)防潮工程
  规划近期按50年一遇高潮位加十级风浪的设计标准,对重点侵蚀性岸线主海堤进行加固建设。具体要求是:以现有工程为基础,采用土方加固加高堤防断面;根据不同岸段的风潮特点,对堤防进行工程、植物防护,严重侵蚀段和对建筑物安全影响较大的侵蚀区或港汊不稳定区,分别采取工程措施;相应加固、改建与海堤标准不适应的穿堤建筑物,建设堤顶简易防汛公路、上堤道路、通讯设施和其他管理设施,完善非工程措施。
  (三)除涝、冲淤保港
  根据滩涂开发重点区域分布和水利条件,本期除涝、冲淤保港骨干工程继续安排在废黄河以南地区。提高除涝能力的主要工程措施是:结合引水疏浚斗南、斗北垦区河道,加强垦区河网建设。
  四、推进输电设施建设
  通过实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沿海地区2001-2003年输电设施建设方案确定的任务已全部完成,沿海地区的输配电网均得到较大发展,但局部地区仍存在单回线运行、供电可靠性较差的问题。本期继续加强输电设施建设,优化网架结构,进一步提高电网的供电可靠性。
  如东县:新建110千伏栟茶变,扩建110千伏掘南变,新建35千伏河口、东凌和石甸输变电工程。
  海门市:新建220千伏海门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师山变,新建110千伏港口、叠石桥输变电工程,扩建35千伏三星变,建设35千伏张南、货隆和三和输变电工程。
  海安县:新建110千伏腰庄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新城变,新建35千伏吉庆、仁桥输变电工程,扩建35千伏双楼变。
  通州市:新建110千伏正场、先锋输变电工程,改造110千伏刘港线,新建35千伏平东、庆丰输变电工程。
  启东市:建设220千伏汇龙至志良线路,扩建220千伏汇龙变,新建110千伏启兴、久隆输变电工程,扩建35千伏城西变,新建35千伏大兴输变电工程。
  赣榆县:移址重建110千伏赣榆变电所,扩建110千伏北郊变。
  连云港市区:建设220千伏新滩输变电工程,建设220千伏云台变至连云港变的线路和新海电厂至新滩变的线路,220千伏新海电厂至邓庄变的双线开断环入连云港变,新建110千伏苍梧、龙尾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城头变。
  灌云县:建设110千伏城西输变电工程。
  灌南县:新建110千伏邓庄至灌南线路工程,新建110千伏六塘、堆沟输变电工程。
  东海县:改造110千伏双牛、双山线路。
  响水县:新建220千伏响水输变电工程,新建35千伏双港和南郊输变电工程。
  滨海县:扩建110千伏八滩变,新建35千伏化工园区输变电工程。
  射阳县:建成220千伏射阳输变电工程,新建110千伏特庸和阜余输变电工程,建设35千伏通洋输变电工程。
  大丰市:新建110千伏丰富、洋草输变电,建设35千伏万盈、渔业和竹川输变电工程。
  东台市:新建220千伏三仓输变电工程,新建110千伏华丿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安丰变,改造110千伏东安线,新建35千伏五烈、台南输变电工程。
  五、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快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沿海各市、县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把以公路、水利、输电设施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为沿海地区的更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各级交通、水利和电力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计划、财政、税务、国土、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二)为促进沿海地区公路设施建设,省各有关部门要在抓好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研究有效办法鼓励和支持地方项目建设。
  (三)沿海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本方案的建设项目认真进行细化,将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延伸到县、乡(镇),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各市、县发展海洋经济工作机构要把方案列入年度发展海洋经济的目标任务,加强管理、协调和监督,集中力量抓落实。进一步加强方案的分解和考核工作,考核指标要尽可能量化。


关于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的通知

财综〔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顺利完成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确保各地不因项目资本金不到位而影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融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确定投资模式并测算项目资本金需求。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重、时间紧,各地要按照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尽快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同时,对于不同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尽快确定具体的投资模式和投资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为此,各地可按照20%比例,测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需求。
  二、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分别由企业和政府解决项目资本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可以有多种模式,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政府组建专门投资公司或利用已有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或无偿收回、政府通过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投资建设等。其中,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以及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项目资本金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由相关企业自行解决,政府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予以支持。政府直接投资和政府组建投资公司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政府注入项目资本金,其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可从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市县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渠道筹集。
  三、加大政府筹资力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摆在优先突出位置,尽最大努力筹集资金,解决好应由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确定的“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原则,县级筹资存在困难的,市级要帮助解决(其中,已实施省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地区,由省级帮助解决);市级筹资存在困难的,省级要帮助解决。各地解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首先要立足于政府预算(包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仍有缺口的地区,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程序将政府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尽快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在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及时发放贷款。
  四、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快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切实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期开工建设。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支付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月检查项目工程进度,按月监控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支出进度,保障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作他用,确保顺利完成全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04〕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日


南宁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租赁。
  本规定所指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房地产转让除外。

  第三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土地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规划、计划、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南宁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南宁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接受市监察机关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助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具体业务,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成交确认、税费测算及代收等。
  (三)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及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业务。
  (四)收集、储存、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市地价水平和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及信息咨询服务。
  (五)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提供场地,提供招标拍卖专家库等技术支持,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营业场所。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一)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经公示后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三)不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拍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
  (七)企业改制中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
  (八)经批准改变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七条 为实现抵押权或债权等原因而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出让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出交易预报。市土地交易中心必须在接到预报后三个工作日内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交易。凡按规定应纳入政府收购储备运作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统一收购。

  第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交易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原土地使用者自主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集体决策,参考土地评估报告核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纳办法,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要求处分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可凭土地抵押登记材料到市土地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或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易需经核准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在五日内核验后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完成核准。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交易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手续。

  第十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裁定、决定处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转让,可委托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首次交易,原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提交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付清地价款(租金)凭证以及相关证件,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应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四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职责对进场交易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情况、土地性质、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查,防止欺诈,确保交易安全,必须公开交易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开交易。不须公开交易且申请人没有提出公开交易要求的,由原土地使用者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事项、土地使用者、交易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公告期限、委托费用、临时冻结产权、解冻等条款。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由委托人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应在区、市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同时在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示。

  第十七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可设立最低保护价。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未达到最低保护价、规定人数或其他条件要求的,委托人有权收回重新安排交易。
最低保护价,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和委托人要求的保留价。

  第十九条 土地交易成交后,由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与受让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市土地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成交后从成交价款中将应补交的地价款及其他规费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按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通过市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后,受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未经过登记的交易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土地交易中心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群众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市土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适用《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和《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市辖县的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