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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十一”旅游黄金周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6:3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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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十一”旅游黄金周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382号



关于做好2003年“十一”旅游黄金周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今年国庆节期间的假期从10月1日开始至10月7日结束,为确保“十一”黄金周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假日客运)安全、优质、有序进行,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和出行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前准备,周密安排,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五一”黄金周期间由于受非典疫情影响,使很多旅客将旅行计划调整到“十一”黄金周,因此预计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的道路、水路客运量将大幅增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客运企业应提前做好假日客运客源调查工作,一要根据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时制订运输方案;二要准备充足运力,加强指挥调度,并预留备用运力,做好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成立假日客运工作机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假日客运工作。在假日客运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假日客运的联络、协调、宣传、统计和信息收集,接受和处理各类投诉事项。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9月23日前将值班电话、值班安排报部,部值班电话公路司为:010--65292722(3),传真:(010)65292780);水运司为:010--65292673(7),传真:(010)65292638;夜间为:010--65292421。

  假日客运期间,道路客运运力安排继续坚持以客源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的原则。客源地运力不足时,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可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运力支援,抽调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客运企业的营运客车参运;若运力仍然不足时,可组织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营运客车参运,也可组织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员符合有关规定的非营运客车,持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非营业性客车参加假日运输证明》(见附件一),完成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运输任务;需要增加班次的客运线路,应优先安排该客运线路上的原有运输企业加班,原有运输企业有困难或运力仍然满足不了需要时,可安排其他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加班,加班车应随车携带与客源所在地汽车客运站签订的加班协议和与之相符的汽车客运站签发的行车路单。

  二、加强假日客运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是假日客运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假日客运安全生产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假日客运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是要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道路、水路客运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加班车船、正班车船、包车船和旅游车船的安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监控到位;要提前对参营车辆船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船舶技术状况良好;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合理安排班次,保证驾驶员有必需的休息时间,从源头上防止超载。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员。

  二是要加强汽车、港口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汽车、港口客运站要加强站内秩序管理和旅客随身携带行包的“三品”检查工作,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船),并要严格按照客车(船)的载客定额发售客票和检票,严禁客车(船)超员运行。

  三是要加强运输安全检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假日客运期间的运输安全检查力度,组织力量深入车站、码头、企业等运输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认真排查事故隐患。严禁对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分流。

  假日客运期间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运输事故,事故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部值班室。

  三、认真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

  非典疫情虽然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目前尚未出现疫情反复,但由于“十一”黄金周期间客运量将大幅增加,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假日客运期间的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要按照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29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同卫生防疫疾病控制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调,全面落实防控非典的各项措施,继续发扬防控非典期间团结奋战、无私奉献的精神,确保交通行业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稳定局面。

  四、加强监管,维护假日客运市场秩序

  “十一”黄金周是道路、水路旅游客运的高峰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水路客运市场的管理,维护好假日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要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宰客”、“拉客”、 “甩客”、“倒客”、兜揽旅客、倒卖车船票等各种违章经营行为;要加强假日客运价格监督,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各汽车、港口客运站要明码标价,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涨价、乱收费;要加强对运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依法行政,确保运政执法文明、规范、准确。

  五、进一步提高道路、水路客运服务质量

  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和经营业户要认真执行部颁发的有关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在全体从业人员中大力推行规范化服务,努力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汽车、港口客运站要采取多种售票形式,最大程度地方便广大旅客购票;要保持站容站貌、车容车貌、船容船貌干净整洁,保证车站、码头、车辆、船舶的服务设施齐全有效,能够正常使用;对旅客因换乘等原因需要晚间在汽车客运站滞留的,汽车客运站要开放候车室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切实加强假日客运统计工作

  假日客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运输统计工作,从10月2日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天中午12点以前要向部值班室报送前一天的《假日运输期间旅客运输统计表》(见附件二),10月7日报送预测的整个假日期间的数据。另外,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息报送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客运热点地区运输情况报告制度》执行。

附件:一、非营业性客车参加假日运输证明

   二、假日运输期间旅客运输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一:
非营业性客车参加假日运输证明
(正面)
存根联 证 明

单位: 现有(单位名称)
车型 ,车号 ,
驾驶员姓名 ,性别 ,
车型: 年龄 ,身份证号 ,
车号: 驾驶证类别 ,驾龄 年,
驾驶员: 参加 年 运输,自(起点) 至
有效期: (终点)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此证明。
签发人:
签发日期: 签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发人(签字):





(背面)
说 明
1、此证明只发给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假日客运的非营运客车。
2、本证明有效期与加班或包车标志牌有效期相同。
3、签发单位应严格审查驾驶员资格和运输车辆技术状况。
4、参运的车辆必须技术状况良好,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
5、参运的驾驶员必须是车属单位职工,安全驾驶大客车5年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


























附件二:
假日运输期间旅客运输统计表
单位: 统计时间:自 月 日至 月 日

运输方式 指标项目 数量
道路运输 投放运力 客车数:
完成客运量(万人)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重特大安全事故次数(次)
人员伤亡(人) 伤:亡:
水路运输 投放运力 船舶数:客位数:
完成客运量(万人)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重特大安全事故次数(次)
人员伤亡(人) 伤:亡:



批转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拟订的《天津市科学技术保密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我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另外,对拟从国外引进或进行交流、合作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在洽谈中,要防止将国内在技术上实际达到的水平不应泄露的部分泄露出去,对非正式渠道得到而又属于外国政府控制的专利、技术设备、样品等要保密。
第三条 密级划分: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密级按其作用、意义和经济价值的大小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及机密级,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其他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某些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列入保密范围,可作为内部事项处理。
第四条 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使用;内部的,只对外国人限制了解和查阅。
其他单位使用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须经市科委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科委批准;机密资料须经市科委批准;秘密资料须经主管局批准。
第五条 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权限: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在下达计划时,根据第三条规定,由计划下达单位同时确定项目密级,在研究过程中,即按相应密级管理,项目完成后再进行密级核定。
(一)发明项目,由发明单位根据鉴定会关于保密等级的建议,提出密级划分意见,经主管局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单位初审,市科委复审,在申报发明时,报国家科委审批。

(二)阶段性成果或其他重大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鉴定会关于保密等级的建议,提出密级划分意见,经主管局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单位审查,由市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的保密项目,局级企、事业单位可自行决定,报市科委备案;局级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可提出密级划分意见,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局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单位审批,报市科委备案。
第六条 解密、降密和升密: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国内已不属先进的保密项目,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科学技术项目事后发现需要保密或升密的,要及时划定密级或升密。解除密级和降低密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审批权限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档案,要准确地标明密级。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科学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建立利用、销毁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制度。销毁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审批权限,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相、展览等宣传工具,宣传报导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凡宣传报导中涉及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应按第五条管理权限,送主管部门审查。内部刊物所刊登的内容,学术会议宣读的论文也必须执行保密规定。
第九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要公布、或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经济援助,或进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均需征得协作单位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并由市科委审查,报国家科委批准。
中外合资企业所需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对外开放的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项目,应由本单位进行保密审查,保密的项目不接待外宾参观、实习,也不允许外宾照相、录相。
对外开放单位,应订出接待外宾的参观范围,规定参观路线、接待人员、介绍口径、参观项目等。若接待外国进修生、实习生,应订出进修、实习计划,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单位或市科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样品,以及对外通讯、口头交流等均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出国携带的科学技术资料,必须由派出单位事先进行保密审查。出国进修人员除已批准的科学技术项目外,不得将本单位的或外单位的保密项目情况泄露给外
国。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对国内采取的保密措施也是为了防止向国外泄密。不能借口保密,拒绝在国内交流科学技术,但国内交流要在全国一盘棋的原则下,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其所必需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保密义务。
外国科学技术资料,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以在国内交流,但资料来源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职工的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必须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对保密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泄密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或有窃密行为者,要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各区、县、局、高等院校,各科研单位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设专职或兼职干部,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局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制订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实施办法,报市科委备案。



1982年7月19日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限期辞去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限期辞去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173号《关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限期辞去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坚决予以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银行系统的现职工作人员,凡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尚未按总行规定办理脱钩手续的,均应在8月10日以前办妥脱钩手续。逾期未办的,各行应停发其工资,停止各项福利待遇。
二、各级行领导和处(科)室领导,凡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应立即辞去一头职务,不愿辞去兼职的,要立即免去其现任职务,并办理脱钩手续。
三、各级建设银行,在确保自身资产的安全,免受资产损失的情况下,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建设银行系统经济实体脱钩实施意见》,将注入各类经济实体的资金,采取确实可行的方式逐步清理收回或转让,对一时难以收回或转让的,可以委派人员到有关经济实体任职,参与经营管
理,以保证投资权益不受损害,但须免去受委派人员在建设银行的职务。
四、各分行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上述各项工作。各行应于8月20日前完成人员脱钩和清理收回投资的工作,并将详细情况上报总行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

附件:关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限期辞去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4〕17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朱容基副总理的有关指示精神,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限期辞去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的问题做以下规定:
一、金融系统的现职工作人员,凡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的,必须坚决脱钩。如本人不愿辞去所兼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各家银行、保险公司要立即免去其现任职务并办理有关脱钩的手续。
二、各家银行、保险公司注入各类经济实体的资金,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收回、转让、划转给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的信托投资公司等办法,逐步清理收回。对一时难以收回或转让的,也可以委派人员到有关经济实体任职,但必须免去委派人员原来的任职。
三、各家银行、保险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清理工作。这项工作在7月底前清理完毕,并将清理工作的详细情况报人民银行总行脱钩办公室。



199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