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2:4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31号

2002-6-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正常运作,现就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香槟是法文“Champagh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Champagh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它不是酒的通用名称,是原产地名称。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将香槟或Champaghe作为酒名使用。这不仅是误用,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原产地名称权。
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有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为此,特通知如下: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
hampaghe”或“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字样。对现有商品上使用上述字样的,要限期使用,逾期不得再用。请各地向有关企业进行说明,作好商标、原产地名称等工业产权法律的宣传工作。



1989年10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原研制药品价格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原研制药品价格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80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核定时间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493号)的规定,我委正在研究制定部分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方案,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在方案公布实施前,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和[2002]2822号及计办价格[2002]625号公布的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且与GMP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的临时性零售价格可以继续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0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