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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6:0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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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9〕1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要求,结合各地区、有关部门报送的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及1999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
,经综合平衡,我们编制了《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1999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工作,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巩固两个确保为中心,以深化养老、医疗和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据此,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今年部里的工作重点,在继续坚持不懈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以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的同时,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重点抓好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和增加基金收入工作,以实现上半年养老、失业保险基本上全覆盖和全年基金收缴率保持在90%以上的计划目标。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年底前各地区要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
作。要继续加强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积极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年底前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劳动争议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工作,稳步推进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企业人
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试点,全国国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增长5.5%,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和增速偏快的部门、企业继续从严控制,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工资水平暂停增长。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和监察工作,年底前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达到100%,受理查处群众举
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区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促进社会保障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从今年开始,我部在各地区报送计划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保障工作重点,编制各项分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年度发展计划。1999年,先试编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
保险基金收支计划,供各地区指导工作用。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今年劳动保障计划的分解落实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略)



1999年5月19日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2002年2月20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外经贸技发[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技术进口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打击逃骗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以下简称《条例》)、《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令[2001]第18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第17号)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现将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见附件3),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二、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见附件2)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三、外经贸部根据《条例》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并在经营单位填写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上加盖公章。经营单位在办理售付汇手续的同时使用《技术进口许可证》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两个正本文件。银行在《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售付汇总额不得超过《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中的合同总价。

  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自由进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并在经营单位填写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上加盖公章。经营单位在办理售付汇手续的同时使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两个正本文件。银行在《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售付汇总额不得超过《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中的合同总价。

  五、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作为合资合同或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须填写《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并由外资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在办理售付汇手续时须同时出具有关批件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后签定的技术进口合同须按规定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审查或登记手续。

  六、技术进口合同包括:(一)专利权转让合同;(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五)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六)包含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或转让合同;(七)技术服务合同;(八)技术咨询合同;(九)合同设计合同;(十)合作研究合同;(十一)合作开发合同;(十二)合作生产合同。

  七、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监督经营单位认真填写《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合同内容。

  八、如《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内容发生变更,经营单位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外经贸主管部门填写《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见附件4)并加盖公章,与原《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其有关批件共同使用。

  九、《技术进口合同许可证》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随机打印。

  十、外经贸部和外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网核查系统。凡有擅自篡改登记证和合同数据表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十一、文件自3月1日起执行,发文之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原《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2001]外经贸技发第98号)和《关于执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技一函字第5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略)
   2、《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略)
   3、《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略)
   4、《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略)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今年以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不断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一些地方农资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好转,坑农害农等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为进一步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红盾护农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出成效。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农业生产新形势的需要,是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正确把握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确立执政为民的思想,把农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农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农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农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市场监管是否取得成效的第一标准,将“红盾护农行动”进一步推向深入,彻底查办一批危害性大、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违规案件,坚决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分解“红盾护农行动”的任务,确保任务到岗、职责到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红盾护农行动”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调整和充实人员,健全机构,周密部署,细化分工,精心安排。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局长亲自抓、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综合职能,主动做好牵头工作,积极创造内和外顺的工作环境。消保、公平交易、企业登记、个体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围绕“五重”,严管七类农资商品,集中力量重点查处九种违法违章行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围绕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大案件,严格规范农资市场的运行。依法管理好种子种苗(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热作种苗、牧草种子)、肥料(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兽药、饲料(包括鱼粉)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七大类农资商品市场。重点打击以下九种行为: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的农资产品;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各类农资产品;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推广许可证;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和有关质量标准;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做虚假宣传;农资商品生产销售中的计量违法等违法违章行为。种子、农药、化肥是“红盾护农行动”监管和整治的重点商品。要进一步规范种子经营活动,对非法生产销售种子的行为,要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支持各级种子公司把好种子质量关,坚决杜绝假冒伪劣种子流入市场。一旦发现伪劣种子,要果断采取收缴、封存、补救等措施,将伪劣种子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农药市场管理要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禁用限用高毒、剧毒农药为重点。继续按照国办发[2003]63号文件的要求,深入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会同公安、农业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的不法行为,坚决根除毒鼠强的危害。对化肥经营渠道进行认真的清理,加强流通领域化肥质量监测,维护正常的化肥交易秩序。要加强对种畜禽疫苗、药品及药械等的监管,严防假冒伪劣疫苗、药品、药械坑农害农。

四、严格对农资市场和农资商品的监管,确保农资商品的质量。督促所有农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全完善“两帐两票一卡”制度,即进货、销货必须有详细的经营台帐;进货、销货有正规的发货票;农资经营户应给农民开具产品质量“信誉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进货来源,巡查货流去向,督促公示经营,并做好巡查记录。在农忙季节,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每月25日向社会公布农民对农资的举报、投诉情况,对损害农民利益的农资案件及时依法查处。严禁以罚代刑,将经济利益与行政执法挂钩等行为。

五、抓好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公布制度的实施,引导农资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对农资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进行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是“红盾护农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的要求,对农资经营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类。根据市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商业信用、合同履约率、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信息指标的综合情况,对农资经营者的信用以A、B、C、D四级标准来进行划分。其中,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 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公布后,对信誉好的A级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有一定失信行为的B级企业予以警示;对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C级企业予以警示并限期整改;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D级企业坚决予以取缔。要将信用等级制度与实行企业“经济户口”管理结合起来,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公开企业身份记录,公开违法行为记录,公示典型违法农资企业。分类与公示工作应注意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的农资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开展信息采集、等级评定等事宜,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凡经依法核准登记、涉及农资商品经营的企业,均纳入信用等级分类范围。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从7月1日起开始组织实施。

六、突出重点,强化对农资商品的规范管理。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要害,完善机制。通过实施市场巡查、市场预警等制度,强化市场业主及经营者的责任,切实加强对专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内经营业户、商摊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划毗邻地域销售农资产品的经营者及兜售农资产品的游贩进行拉网式检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加大对农资商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坚持定期抽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送样检测相结合,查处案件与教育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各地要结合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改革,不断完善农资商品准入制度,严把农资商品入市关。

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攻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有关农资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切实发挥“12315”消费者举报申诉网络的作用,对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以教育群众,震慑罪犯。积极会同农业、供销等部门,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送法下乡进村,在农资商品集散地、经营场所及农民群众集中居住区设立宣传栏目,宣传“红盾护农行动”的意义、目的以及农资市场管理法规政策,普及农资商品识假辨假知识。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企业及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农资市场管理和农资打假的良好氛围。

八、注重发挥农资生产经营者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内在机制,全面提高农资经营者的素质。积极会商各地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资、化肥等专业行业协会,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行业协会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农资市场管理和农资打假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业内企业和经营户的自律性管理,全面提高农资经营者素质。

九、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加强对本辖区的督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