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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

时间:2024-05-11 21:5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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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2月20日 生效日期1983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一百八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司机、厨师以及由中方自行负担费用的管理人员四名)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也方开展医务工作(但不承担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在萨那共和国医院、塔兹革命综合医院、伊卜纳赛尔医院、荷台达奥洛菲医院和革命综合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也方供应。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荷台达港,也方负责办理到荷台达港后的报关提货等一切手续,并免除这些生活用品的税收。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间的旅费由也方承担。他们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炊具、卧具、水、电、荷台达住房空调机等)、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和生活费(每月每人:队长、主任、主治大夫四千利亚尔;医生、药剂师、技师三千利亚尔;译员、护士两千利亚尔;司机、厨师一千五百利亚尔),因公出差的旅差费和医疗队员患病所需医疗费由也方承担。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也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也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期间,也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也方规定的假日。医疗队员每工作期满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上述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也方的法律和阿拉伯也门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也方要求延聘,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云             艾哈默德·卡巴巴
    (签字)               (签字)

常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64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

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导游人员分专职导游员、兼职导游员。专职导游员是具有导游资格、专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行社正式在编人员。兼职导游员是具有导游资格、兼职从事导游工作的非旅行社工作人员。兼职导游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到旅游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与旅行社签订聘用合同。兼职导游员如在聘期未满之前变更受聘旅行社,应当与原旅行社签订解聘协议后,方可与其他旅行社签订新的聘用协议。

第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带有旅行社签发的《任务通知单》。导游证及《任务通知单》必须为同一旅行社。

第六条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七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举止大方,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历史典故、风土人情等。导游词要规范、健康、文明,不得有低级趣味、封建迷信和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全年累计不得少于7天(56小时)。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年审。对出现重大投诉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由旅游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一)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二)导游人员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罚;

(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罚;

(五)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六)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七)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遗失导游证,必须在旅游管理部门认可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后,到旅游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景点(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

从嘉禾拆迁事件看司法对行政的监督

杨涛


新华网6月15日的一篇题为《湖南嘉禾拆迁事件再调查:烂摊子不可收拾》的报道中,提到的原嘉禾县城关镇党委书记、商贸城拆迁协调办公室副主任,在“拆迁事件”后受到处分的雷知先的一段话耐人寻味。他说作为决策的执行者,自己从来就没有想过项目究竟合不合法。“连怀疑都不敢。”雷知先说,“我所想到的就是如何完成上面交办的任务,如何做到政令畅通。谁知道最后的调查结果是这个项目从一开始就违法违规,这对于我们来说真是个莫大的讽刺。”
按理说,行政官员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行政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当上级的命令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违背时,行政官员有权抵制不合法的命令,不能以执行的不合法的命令是来自上级而免责 。然而,当下级官员的人财物都在上级的控制之下,我们在追究下级官员在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责任时,不免也感到有几分无奈。因为,按照美国联邦党人汉密尔顿的话来说,就人的天性而言,控制了某个人的生存,就控制了某个人的意志,我们的确不可将抵制上级命令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下级官员的身上。
不过,笔者非常遗憾地看到,当地的司法机关在这一拆迁事件中集体失语,而且执行地方行政官员的指示的积极性看来丝毫不在下级行政官员之下,大有“执行领导指示不过夜”的精神。君不见,因反对当地政府强制拆迁自家房屋而被捕的拆迁户李会明、李爱珍夫妇及陆水德三人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并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不是新闻媒体的介入引起国家领导人的重视,我想当地的法院也将以此项罪名对他们进行判决,当然给予他们国家赔偿更是不可能的。
司法机关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机关,司法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不是地方的司法机关,更不是地方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或附庸。司法机关担负着对行政机关制约与监督的职能,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在国家法律的轨道运行。比如,如果当地的司法机关对当地行政机关报请对合法抵制拆迁的公民逮捕的要求不批准,或让公民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撤消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监督与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我想嘉禾拆迁事件将得以有效遏制,损失也不至于如此巨大,公民权利也能得以最大程度的保障。
但是,如果行政权与司法权都集中于一个机关之手,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与制约的功能将无法得以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也将无法得以保障。因为如果下级行政官员执行上级行政官员的不合法的命令,公民尚可求助于司法机关来矫正,那么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官员的不合法的命令,公民将向谁求助呢?因而,孟德斯鸠说:“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的力量。”其实,此时的法官何尝又不是行政官员呢?此时的法官兼行政官员没有了监督与制约,权力便如洪水泛滥,嘉禾的百姓只好碰运气式地求告媒体,求告中央。
可是,在今天的中国的现实恰恰是,许多行政执法机关收归中央或省直管,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就在地方党政的控制之下,这就不难理解嘉禾地方的司法机关执行地方行政命令积极,而监督与制约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乏力。问题的症结又回到我们的老话题--司法独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独立于地方。这是包括笔者在内的众多学者多年的呼吁,司法不独立,国家法律不能得以统一有效实施, 中央的政令不能得以贯彻执行,最终损害法律与政令的权威;司法不独立,地方行政机关的不法行政行为不能得以监督与制约,公民的权利不能得以有效保护;司法不独立,使监督与制约地方行政机关的力量都来自上级,监督成本加大,监督盲区增多,将严重影响行政的效率。
湖南嘉禾拆迁事件给我们思考的地方很多,但如何让司法机关独立,从而在监督与制约行政机关不法行政行为中发生应有的作用,也是嘉禾拆迁事件留给我们的一个重大课题,值得我们反思。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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