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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7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时间:2024-07-03 19:0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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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7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7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1958年11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二次会议通过)

1958年11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二次会议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5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58年国家预算的决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57年国家决算。

律师异地法律服务——诚信贯通“静”与“动”

作者:赵宏瑞 徐海凌


一般而言,法律服务是具有“地域性”的,也就是说,企业或者个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或者法律疑难需要律师帮助时,往往选择当地的律师,因为当地的律师不但拥有当地的人脉资源,还可以及时掌握当时的事实情况。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北京或者上海等大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高端的法律服务,因为很多涉外或者专业的服务只有大城市的专业律师才能胜任。据悉,北京上海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都承接了大量异地法律服务项目。如何为外地的企业提供异地法律服务成为很多的律师事务所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们总结了自己在异地法律服务方面的经验,将异地法律服务分类为“静态的服务方式”与“动态的服务方式”两种。“静态的服务方式”是指律师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等方式为企业的日常工作提供的“非现场”法律服务。这些法律服务通常包括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合同协议修改文本》、《电子文档备忘录》等等。因为采用了文字化、固定化的形式,所以他们将其定义为“静态的服务方式”。其实,律师在为同一城市、甚至同一楼宇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经常采用这种“静态的服务方式”,因为很多法律事务并不要求律师在场,只要遥控就可以了,以这种服务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占异地法律服务总量的70%以上。在“静态服务”提供方面,本地的律师事务所并不占优势,北京上海的律师事务所能够给企业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价格也高不了多少。电子通信业的发达和通信成本的降低也助成了这一优势,外地企业也愿意获得高水平的静态法律服务。

“动态的法律服务”是指对于客户的重大合同、重大谈判及其他重大涉法事项,律师事务所派人前往相应地点,采用包括《律师实地尽职调查》、《实施考察及同步顾问》、《直接参与实地谈判》等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因为这些法律服务对企业意义重大、律师要实时参与,及时做出判断,所以一般企业认为当地的律师具有绝对优势。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动态的法律服务”都是高层次的法律服务,更需要大城市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我们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将所有的法律服务分为三部分:其中百分之七十的法律事务是日常法律事务,不需要律师到场,这就是静态的法律服务;百分之二十九的法律事务是较为复杂的,需要律师进行一定的创造性劳动;剩下百分之一的法律事务是极端复杂的,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需要律师极深的法律功底和高超的操作技巧。动态的法律服务基本上属于后面的百分之二十九和百分之一,需要非常专业的律师服务。聘请北京上海的律师虽然会增加了费用,但相对于巨大的商业利益而言,专业的法律服务还是首选。更为重要的是,在提供动态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现场律师的“动态法律服务”往往需要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的密切配合,需要很多人在总部提供同步的法律支持。很多地方的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与北京上海的律师事务所有很大距离。为了给用户提供异地法律服务,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会针对每一个异地法律服务项目都组成了项目团队,由这些项目组同时为客户提供动态和静态的法律服务。在遇到关键法律争端时,某些高端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动用律师事务所外以及国外的专家队伍,从学术的和前瞻的角度为客户提供服务。

理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异地法律服务的精髓是“诚信”。因为是跨地域服务,所以对企业的管理者来讲,他们面临的律师都是“生人社会”的个体,不再是像本地法律服务那样所有的律师都是朋友亲戚或者朋友亲戚介绍的熟人。在生人社会,诚信非常重要。在信用调查不起作用的中国国情下,企业更信任品牌,这就是为什么在异地法律服务中“强者愈强”的原因。如果能够诚信为本,在某些领域和行业树立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并能够组织灵活的律师服务队伍,为客户提供“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服务,那么,任何律师事务所都可以提供全国性的法律服务,高端律师服务的竞争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 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二)制定涉及到群众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三)需要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决定事项。

(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 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八)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

(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十)土地管理、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园区管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六)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定事项。

第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政府和部门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在议题上会前,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委托协管副秘书长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协调一致后方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议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

2.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3.征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

4.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5.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 经政府办公室审查,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

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机关补正或者退回。

第九条 政府常务会议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无纸化,各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除密件和其他附有图纸等不方便拷上电脑的材料外,一律使用电子文档。由政府办公室提前一天将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拷贝到与会人员的手提电脑。

第十二条 市长助理、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报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

市监察、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可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各组成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也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五条 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十八条 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执行落实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九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二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