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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2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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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关于加快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
为贯彻落实1997年全国外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扩大科技产品出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只要提出申请,均可赋予自营进出口权,不再考核其出口供货额。
(二)其它的科研院所年销售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均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三)按《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及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分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30
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省级科委认定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二、申报程序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可通过各部委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地方所属科研院所可通过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科委,将申报材料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手续,参照科研院所的申
报程序办理。
三、适当扩大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劳务经营权
自营出口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相关的对外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对外工程承包劳务经营权,由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批准。
四、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关于发布〈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外经贸政发第504号)执行。




1997年6月16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13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对生活困难劳模低收入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两节”慰问金(以下简称“三金”)补助发放工作,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模是指经州人民政府推荐或命名的且劳动关系(养老金关系)在本州的省、州劳模。







  第二条 低收入补助金(不含农民劳模)。补助的对象及标准:省级劳模月实际收入在1800元以下的补足到1800元。州级劳模月实际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补足到1600元。







  申请补助手续:







  1.劳模需填写《省、州劳动模范低收入补助金申请表》。







  2.在职劳模月实际收入栏由单位劳资部门签章;离退休劳模退休金收入栏由社保局签章;未进社保、下岗劳模月实际收入低于上述标准,需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并公示。







  第三条 特殊困难帮扶金。补助的对象及标准:劳模本人因首次患有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住院治疗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次性给予5000元帮扶金。







  申请补助手续:







  1.需填写《省、州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申请表》。







  2.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3.医疗费收据原件(参加医保报销的可以是复印件)。







  第四条 “两节”慰问金。补助的对象及标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两节”期间为每名劳模发放慰问金1000元。







  1.劳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劳模家庭发生意外或其它重大灾难的;







  3.农民劳模丧失劳动能力或患重病,没有经济来源的;







  申请补助手续:







  劳模需填写《省、州困难劳动模范“两节”慰问金申请表》,写明困难原因。







  第五条 “三金”补助审核、审批程序。







  1.劳模提供本人劳模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三金”补助申请表由劳模所在单位、社区初审、核查无误后,各县(市)属单位向县(市)总工会申报。







  3.州各产业所属单位向产业工会申报,审核后报州总工会;州直属单位直接向州总工会申报。







  4.县(市)总工会、州总工会进行身份及资格复核确认,符合条件者列为补助对象。







  第六条 “三金”补助发放。领取“三金”补助款时,劳模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签字取款。劳模家属代领的,需带劳模身份证、户口本及领取人身份证并登记身份证号码,签字取款。







  第七条 “三金”补助时间。每年9月30日前报州总工会,11月至12月一次性发放。患11类重大疾病的劳模,可随时申报。







  第八条 “三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应根据上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三金”补助每年由州及县(市)劳模管理部门做出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拨入本级劳模管理办公室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劳模评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1〕4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粤府〔2010〕2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江门市是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江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江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786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56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江门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潮、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要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梁启超故居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对圭峰山等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江门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江门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江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江门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江门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