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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5 20:1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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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企业无视国家广告管理法规,非法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将领导人视察工作、参观、接见及日常生活的照片嫁接到广告宣传中;有的想尽办法获取与领导人合影,印成画册,在各种场合,大肆进行广告渲染;有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将产
品与领导人的形象联系在一起,借以进行广告宣传。特别是今年三月,我局发出《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以后,这类问题仍不断发生。这种将党和国家领导人用于广告内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领导人的人身权利,有损党和国家的尊
严。为了坚决制止这种违法广告活动,迅速刹住广告宣传中的这股不正之风,决定对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广告媒介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包括:
1.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企业、出席企业庆典活动、接见企业领导或职工的照片和讲话,为企业或企业产品的题词,评价企业和企业产品的讲话,以及使用企业产品的照片等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
2.在展览会、交易会、订货会等商业性活动或其它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场所设置、散发、播发含有上述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言论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等商业性广告。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的,必须经党和国家领导人本人或其所在机关批准。
上述禁止事项不包括企业在专设的展览室等场所设置、陈列、播放的专门介绍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该企业的纪念性照片、画册和音像制品等。
三、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集中一定的时间和人力,对本地区非法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为此,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由一名局长负责,组成专门班子,采取得力措施,统一领导,组织本地区的检查工作。
2.检查工作逐级负责,落实到人。对有条件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触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对其他企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工作中要做到严格执法,边检查边纠正。
3.做好法规宣传和舆论动员工作。要利用各种媒介将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宣传到企业,提高企业依法宣传的自觉性。
4.各地的检查工作应在九月十五日之前完成。检查完毕,请写出检查报告,于九月三十日之前报我局广告司。



1992年8月11日
电脑量刑与量刑公正

王 延 安
(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6)

【摘要】电脑量刑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对人脑量刑的失望和对量刑公正的渴望,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是,电脑量刑只是一种辅助工具。我们更应该思考人们对其寄予厚望的深层原因,加快法治改革的步伐,切实保障法官权威,努力提高法官素质,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关键词】电脑 量刑 公正
【Abstract】The advent of“ Measurement of Penalty by Computers”reflects the disappointment to the measurement of penalty by human brains and the eager to justice of the measurement of penalty.But it is only an auxiliary measure.We should take the inside cause of so much hope from the people into account , accellerate the pace of the justice reform, safeguard the dignity of the judges, enhance the capability of the judges,realize the goal to be ruled by law.
【Key words】Computers Measurement of penalty Justice
据2006年8月2日《法制日报》报道,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6年3月开发研制出了一套电脑量刑法律软件,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同案不同刑的问题。法官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后,只需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几秒种后,电脑就会根据储存的法律条文,对被告人做出适当的量刑,量刑结果可以精确到日,从而实现了量刑的数字化精确化。无独有偶。2007年3月,武汉大学法学院赵廷光教授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第2期发表了《论“电脑量刑”的基本原理》,全面论述了其“从1987年开始研究量刑公正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问题,经过16年的艰难探索,饱尝困惑与失败的痛苦,在部分博硕士研究生不同程度的参与下,终于攻克了被称为世界难题的量刑偏差,成功地完成了人工智能软件《辅助量刑系统》的研制,较好地实现了量刑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从而使宣告刑具有可预测和重复验证性。”在赵廷光教授的《辅助良性系统》的研制报告中,称之为“解决一个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 电脑量刑的出现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既有欢欣鼓舞之声又有质疑讨伐之音。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不同的声音中辨证地看待电脑量刑这一新生事物,更应该从其背后隐含的深层社会问题进行反思,最终从根源上解决量刑不公问题。
一,不同的声音。
1.赞成的。对于电脑量刑寄予重大期望的人认为其具有以下功能: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例如,“电脑量刑是信息化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客观要求。” “就规范化量刑而言,其利主要在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小量刑上的随意性,防止因个人因素造成的量刑失衡问题。” “从电脑量刑的权力设计来看,法官放弃大多数的自由裁量权,只保留极小的一部分(量刑幅度不超过6个月),把履行公正的义务交给电脑判断,最大可能挤压缩小法官营私的空间。从审判效率来看,可以弥补法官人数法律素质的不足,在目前阶段法律教育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正好承担起补充的作用。然而,更为重要的,应是电脑量刑从技术支持上,所赋予审判民主的斑斓色彩。”
2 .质疑者认为,电脑量刑无助于公正效率之实现和法官素质的提高。例如,有学者认为,“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为适应司法改革对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但其背后的价值取向却是完全背离了这一要求。” 季卫东教授认为,“假如这样的初级系统软件只被当作审判的辅助性工具,只在有限的范围内用于减轻检索负担以及避免疏漏,那倒也无可厚非。但一旦真要法官们据此形成判决,就难免会遗患无穷。” 也有学者对电脑量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甚至有学者明确指出:电脑量刑,本身就是违宪!
二、辨证看待电脑量刑。
1.电脑量刑的优点是,它可以缓解目前我国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素质整体偏低和外界不当干扰所出现的量刑严重不公的司法现状,满足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热切渴望。首先,它有助于避免因法官素质而导致的量刑严重偏差,减少同一案件由不同法官审理出现重大差异的现象,实现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其次,电脑量刑可以有限地排除外部力量对司法权的不当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量刑程序中的暗箱操作,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人情案、关系案问题。
2.电脑量刑的缺点在于它的机械性有余而适应性不足,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不符合案件裁判的客观规律。研究电脑量刑的初衷是通过细化各种量刑情节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量刑的公正。而现实生活的千姿百态和具体案件的形形色色又决定了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首先,法律的规定是有局限的。无论立法者考虑的多么周全,立法技术怎样完善,都不可能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法律。其次,语言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例如,“车”这个词,在不同年代、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量刑是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只有法官才是这一审判活动的主体。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法官只有根据职业理性,将具体案件与法律规定联系起来,才能作出适当的判决。同样是故意杀人,杀人动机有仇恨、嫉妒、愤怒、谋财等,杀人情节有一刀致命、连砍几十刀、或者焚尸匿迹等,被害人有生人、熟人、朋友、亲人等,电脑不能代替人脑进行理性思考并基于社会生活经验作出判断。电脑量刑是建立在对法官不信任的基础上,它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也剥夺了法官的意志和理性。尽管可能暂时缓解法官整体素质偏低的现实困境,但从长远来看,它只能培养法官的惰性,不利于法官队伍的成长。
三、电脑量刑背后的深层问题。
作为出现在社会转型期并被寄于重大期望的新事物,这绝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它是我国现阶段不容乐观的司法现状所催生出来的一个特殊产物,反映了社会对于司法改革的强烈渴望。长期以来,刑事审判中的量刑畸轻畸重,殉私枉法,超期羁押,甚至冤假错案,让人们对于法律的公正感到困惑与无奈,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量刑不公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因审判人员素质不能公正,也有因受外界影响不愿或不敢公正。
1.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办案效率低下。“三盲院长”“舞女法官”,“法官打律师”等荒诞现象,也屡屡击中了我国法官素质普遍偏低的软肋。过去我们一直把法院作为专政机关,大量复员转业军人安置进入法院成为法官,其中绝大多数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只是接受短期培训,难以适应事关剥夺公民人身财产甚至生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实行法官资格以后,虽有改进,但在中级及以下法院,法官法律素质较低仍是不争的事实,这在偏远的中西部地区尤为严重。据统计,到2002年,我国法官队伍(具有审判职称者)已有21万之巨,堪称世界之最,大约每6000人中便有一名法官,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大约11万人中有1名法官、日本4.3万人中有1名法官相比,我国法官的人数实在太多了。 以人均办案数量来比较,美国法官每年的平均办案大约在300-400左右,几乎每人每天可以审结1个案件。而我国法官人均结案率是21件。 大量低素质法官决定了量刑不公的必然现实,而审判委员会的监督的长期有效性更能验证这一点。
2.司法不公,冤假错案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动摇了人们对法官判决的信心,加深了人们对公正量刑的期盼。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司法裁判不公而引起的大量申诉和上访,既增加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消耗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又损坏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电脑量刑正好以其表面上的公正无私符合人们的美好愿望。
3.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倾向使法官和法院的审判独立难以保障。在法官管理上,一直沿用与行政机关类似的等级服从制度,法官套用的是行政机关的职称体系,如处级法官,科级法官。同时,法院内部的院长,庭长等对法官处理案件过程享有制度化的干预权力,案件结果要经过领导层层把关。这种等级服从制度违反了司法决策的内在要求,强化了位阶高的法官对其下属法官的影响力,不利于亲自审理案件法官作出独立的判断。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出现了下级法院处理具体案件时先向上级请示的情形,使两审制流于形式。地方保护主义是司法地方化的必然恶果,因为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必然要为当地经济“保驾护航”。正如汉密尔顿所说:“对于人的本性来说,对于人的生存权有控制权,等于对人的意志有控制权。”
四、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出路在于司法制度的改革。
1.真正提高法官素质。司法裁量的主体只能是人,是高素质的法官,电脑永远不能代替人脑。正确量刑的前提是准确定罪。如果定罪不准,量刑也就失去了意义。而准确地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不同情况,运用法律思维方法得出适当判断。例如,被告人张三因为某老板长期拖欠其工钱不给,就把老板八岁的儿子哄骗到外地。由于平时张某和小孩关系较好,经常给他买东西,小孩很愿意跟着。接着,张三打电话告诉老板要求付给工钱。老板说他的孩子正没人管,也不会给付工钱。后来,干脆电话也换了。张三没办法,只得领着孩子打工。直到有一天,公安人员在工地将其抓获。在本案中,张三行为的定性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公安机关依其构成绑架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其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从表面看,这三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甚至差别很大的法定刑。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的法定刑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可处死刑,非法拘禁罪的最低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拐骗儿童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如果司法人员没有专门的法律职业技能,不能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无论电脑的功能多么完善,都不可能保证量刑的公正。至于像佘祥林等的冤假错案,就算电脑把刑期精确到了天数,也无法保证法律的公正。在当今的中国,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远比改进电脑量刑系统软件技术更为紧迫。
2 .要逐步实现法官职业化,树立法官权威。人们选择法律作为社会控制和实现正义的工具,体现了对文明和进步的不懈追求。但是,“徒法不能自行。”法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一位德国法学家所说:“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凭借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在西方发达国家人们的眼里,身穿猩红色法袍,头戴卷曲假发的法官代表了法律的权威,令人不无敬畏。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由行政长官兼理审判事务,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模式,致使我国的法官缺乏必要的权威,甚至沦为地方党政机关的 附庸。许多当事人对法官的判决的公正性缺乏必要的信赖,这也是颇具中国特色“执行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树立法官权威是否与我们提倡的反对人治实行法治相矛盾呢?我国学者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法治国中法官权威是一种制度化权威,是法官个人人格的制度化,而不同于个人的权威。在法治社会中,法官权威不是指法官个人的权威,而是指作为职业的权威。法官权威的基础是法官的独立。因为相对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权力最弱的一个。“在分权政府中,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司法部门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它两者不可比拟。司法部门绝对无从反对其它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它两方面的侵犯。” 尽管我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但是西方长期的法治化历史经验和成熟的法治制度却值得我们借鉴。如果法官受制于政党或政府,听命于上司或上级,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适当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也得不到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即使判决实际上并没有错误。无数经验表明,在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的不当裁判极容易发生。因此,西方发达国家非常强调法官的独立地位 ,不但确立了法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独立地位,而且建立了包括不被随意免职、高薪等身份保障制度。德国一学者曾对法官独立的内容列举了八项:第一,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之各种势力;第二,独立于上级机关;第三,独立于政府;第四,独立于议会;第五,独立于政党;第六,独立于新闻;第七,独立于国民之声望;第八,独立于自我、偏见及激情。 在当前的中国,影响法官独立的因素主要包括人大、政府、法院内部和党委的干预 。如何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正确理顺法官与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关系,确保法官意志不变成长官意志、法律不沦为权力的工具,从而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有保障。
结语:电脑量刑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对当前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量刑不公问题的强烈不满,从对人脑量刑的失望转向电脑量刑公正的无限期待。电脑量刑尽管具有一定的优点,但是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我们应该看到背后的根本问题并认真思考解决它的有效办法,切不可本末倒置,认为电脑可以代替人脑 、量刑软件的开发研制可以比司法制度的改革更紧迫更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参考文献
1 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2张文显、信春鹰、孙谦主编:《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赵廷光 :《论“电脑量刑”的基本原理》,载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大庆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文  号】庆发〖1996〗15号

【颁布单位】中共大庆市委、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07-10

【实施日期】1996-08-01

第一条 为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激励广大优抚对象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奉献精神,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市、县(区)、乡(镇),要把拥军优属纳入国民经济社会民展总体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

拥军优属工作做得不好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不能评为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切实付诸实施,提高全体公民的国防观念,增强拥军优属意识和责任感。宣传部门要制订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注重教育效果。报社、电台、电视台,要开设固定的专栏或者专题,宣传国防知识和拥军优属先进典型事迹,增强国防观念,扩大拥军优属工作影响。

市、县(区)政府,要在所在地和主要广场、交通要道、繁华地带,大中

型中省直工业企业要在机关所在地和市城指定地点,设置永久性、高标准的拥

军优属标语牌,浓厚拥军优属工人氛围。

第五条 深入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做到有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措

施、有活动、有效果,不断提供共建水平。

将每年1月、7月定为拥军优属活动月,各单位要为驻军部队、优抚对象

办好事、实事。

第六条 保护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区安全。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

抢军用物资和到营区滋扰闹事的,要依法从得从快查处。

第七条 保障部队粮油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支持部队完成训练、演习任

务,支持部队按规定兴办企业,帮助部队培训军地两用人才,协助部队补习报

考军事院校的干部战士的文化。

第八条 设立大庆籍人“军功奖”: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第人

奖励5000元;立一等功的,每人奖励1000元;立二等功的,每人奖励500元;立三等功的,每人奖励200元。

“军功奖”奖励资金从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本市范围内的宾馆、商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的停车场和公路、桥梁,除上级政府明文规定的以外,对军队一律免费。

本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军人优先上车。

伤残军人凭伤残军人证,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出租车)免费,乘坐长途汽车票价减半。

第十条 现役军人集体、伤残军人本人游览本市公园,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展览、科技展览等,免购门票。

第十一条 做好经部队批准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户粮关系。根据省政府、省军区黑政发〖1995〗60号文件关于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人事、劳动部门应按照军发〖1989〗32号、〖1993〗4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专业对口方便生活的原则,推荐到效益较好的单位。对人事局、劳动局安置的随军家属,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接收。对拖延、拒绝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缓办其工资审批、人员调入、职称评定。

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在安排职工工作时,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军家属子女尚小、无人照顾的,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夜班工作。随军家属的单位在自找工作、单位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手续。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对夫妻两地分居的现役军人的妻子,在安排工作、班次上经给予照顾。军人家属按国家规定到部队探亲的,要优先安排;控亲期间福利待遇不变。奖金照发,晋级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分配住房时,要给予双职工待遇;工龄或者军龄按较长的一方计算;同等条件下优先分给。

接收转业、退伍军人单位,以工龄为条件分配住房时,要将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部队干部配偶租房居住的,所在单位在给予每月50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对现役军人子女能就近入托、入学,要随到随办,并不得高于本区域内的标准收费。

本市的省、市、县重点中学录取新生,对现役军人子女上高中的,照顾10分。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指令性分配的转业干部了退伍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优先安排;对于师、团职干部,按政策规定安排。

第十六条 积极建立抚恤优待标准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机制,使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

第十七条 市、县、区属医院,对优抚对象实行挂号就医、处置、取药、住院“五优先”。

对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军属和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不得定额包干。在职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在乡(镇)的,由所在县(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凭所在县(区)民政部门证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广泛开展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与部队交往中,要真诚热情。对部队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认真对待,按政策规定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队摊派钱物,提出非分要求,经部队造成负担。

第二十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和国家、省的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