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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麦麸及以其为原料所加工的饲料检疫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7:55: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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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麦麸及以其为原料所加工的饲料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加强进口麦麸及以其为原料所加工的饲料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5〕4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

  1994年12月,深圳动植物检疫局连续从13批进口的麦麸中检出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CK),为保护我国小麦生产安全,严防TCK传入我国,对这13批麦麸已作退货处理。

  被TCK污染的小麦,加工后形成的麦麸带有大量的TCK孢子,以其为原料加工成混合饲料也不能杀灭TCK。据了解,由于我国饲养业、饲料加工业的发展和国内市场

麦麸价格远高于国外价格等原因,进口麦麸和混合饲料呈上升趋势。为防止疫情传入,必须加强对进口麦麸及以其为原料所加工的饲料的检疫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进口单位在进口麦麸及饲料时,必须在合同上注明需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要注明货物不带有TCK;

  二、对被检出带有TCK的麦麸和饲料,考虑到目前尚无有效的灭菌方法,作退货

处理;退货实在有困难的,可建议转口至TCK不适生的海南岛使用,但必须严格监管

,防止流向大陆;

  三、对装运带菌麦麸或饲料的仓库、工具、船舶、车辆等要作严格的灭菌处理;

  四、各局(所)对此事要给以足够的重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三章 人才流动管理

  第四章 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经1996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合理开发利用人才资源,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和人才流动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培育、指导人才市场;

  (三)负责各类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

  (四)负责人才流动活动的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人才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六)负责人才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商、公安、劳动、物价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符合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二)有受过人事管理专业培训的5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按管理权限报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主要负责人身份、资历证明;

  (三)从业人员名册及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培训的合格证书;

  (四)资金信用证明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场地使用证明;

  (五)组织章程。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由申请人凭《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是:

  (一)受用人单位委托,选聘人才或代办招聘事宜;

  (二)收集、储存和交流人才供求信息;

  (三)开展职业介绍;

  (四)组织人才培训、开展人才测评;

  (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除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外,还可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从事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等业务。

  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年度检审。各类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按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变更、歇业、终止,应当在变更、歇业、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人才流动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人员可以进入人才市场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要求流动,须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二)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流动后对原单位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三)从事国家、单位的机密性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

  (四)聘用合同期未满的人员;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拟流动到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交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本单位应当在3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有关的待遇等条件。

  引进外地人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进行招聘;

  (二)通过人才市场的各项交流活动进行招聘;

  (三)在新闻媒体上刊播人才招聘广告;

  (四)其他招聘方式。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人才的广告信息,必须报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刊播人才招聘广告信息。

  第二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举办各种类型的人才交流会必须在举办交流会15日前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20个以上用人单位参会申请书;

  (四)大会组织实施方案。

  未经人事行政部们批准,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达成协议,应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劳动)合同须报经人事或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也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禁止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人才招聘骗取钱财。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分别由人事、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非法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者非法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人事、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由人事行政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伪造、涂改、借用、租用《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直至收回《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非法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过时的虚假的人才供需信息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钱财的,由公安行政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在公开媒体发布招聘广告、私自张贴招聘广告以及广告内容虚假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广告法规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以招录人才为名,收取任何形式的报名费、报考费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私自设立收费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上述行政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统一交财政。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吕春野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自古就是中西方法学所探讨的热点,围绕着两者之间的关系,西方法学诞生了许多的流派,其中最重要的是以自然法和分析法为代表,而在中国的法律进化中,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儒家的道德精神直接体现在法律中。法律和道德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正确的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各国的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道德的含义 联系 区别 价值冲突
  要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笼统的说,一提起道德,人们毫无疑问的会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和法律一样,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其内容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单从其内容上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分得最高标准[1].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探寻法律时,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可见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也是道德与习惯的重要区别,看二者是否有价值评价的作用。
  道德除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第二,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分不开的,它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物质基础的变更与发展,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发展和变更。第三,道德具有共同性,主要体现其内容上,因为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美丽等内容符合人们的价值观,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保护环境,互相尊重,拾金不昧,互相帮助等,随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交往日益密切,道德的共同性也会更加的集中。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中国法律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儒家化的过程,因此,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也就体现在儒家思想中,因此儒家思想中“德主刑辅”的观念也就体现在中国后世的法律中。例如,孔子认为,好的法律体现一种仁爱精神,另外,它必须起到维护孝道的作用,他所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是对抗当时株连亲属的非人道法律原则的,强调了血缘亲情及孝道的价值。?汉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即把“父为子隐”的道德法律化。荀子说: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礼,就是道德,意思是说,不合乎礼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说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一种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就是“礼”,因此中国封建法制便是一种礼法。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十分发达,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便十分发达。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在不公平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构所进行的一些改革,必须归因于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以及由此而盛行的这样一种观念,即商业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手段才能抵制某些应受指责的毫无道德的商业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方面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2].他认为,一些商业道德是应该赋予法律强制力的。一个最基本的民法原则或商法原则,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西方的法律进化是成功的,至今为许多东方国家所借鉴。
  前面,我们谈论到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不同的发展模式,那么法律与道德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呢?首先表现在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即目的相同,法律与道德同时作为上层建筑,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同时又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历史性,它们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其次,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同属于社会精神文明范畴,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途径,它们在不同的环境下作用也不相同。以我国为例,在歌舞升平的和平年代,统治者一般比较重视道德的作用,以感化被统治者,然而在暴乱的年代,统治者会更多的采用法律手段来镇压反抗,可以看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屏障,法制不健全,社会秩序紊乱,导致道德沦丧,反之,如果法律公正严明,平等,同样也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同时,法律对道德的实施也起到辅助作用,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人信念保证法律的遵守,同时也可促进司法和执法的公正。道德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刑罚则是事后的惩罚,道德教育的宣传也可减少犯罪率。一般来讲,违法犯罪的人,有的虽然法律观念不强,但更多的是道德沦丧如杀人,抢劫,纵火等犯罪,大多没有人权观念。盗窃的犯罪大多是想不劳而获,而贪污,渎职等是没有社会责任心或职业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还表现在内容上的趋同。前面,已经提到最早的法律是由道德演化而来,现在,法律与道德相互独立,但法律仍然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前面论述到的商业中发不正当竞争原则,公平原则,尊老爱幼原则,这样原本体现在道德中的义务通过立法予以实现。同时,法律也将某些消极的道德义务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如禁止诈骗,作伪证,贪污受贿等,违反这些道德,也就违反了法律。因此,一般人仅凭道德常识就可以知道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不能总是以法盲来解释犯罪的原因,大多数犯罪更是道德沦丧。另一方面,某些法律规范反过来也是一种新的道德规范。如“不许闯红灯,禁止违章建筑,相邻关系等也是一种社会公德。法律禁止黑市交易,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遵守这些规定也是一种商业道德。
  法律与道德虽然有密切的联系,甚至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上层建筑,不能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当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这恰恰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历史与方式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另外,道德随民族,种族,宗教,习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国或一定区域内,则是统一的,从他们产生的方式看,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3].
  第二,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有多种情况:(1)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杀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为。(2)某些道德规范不否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过失犯罪。(3)道德规范所肯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在封建社会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统治阶级的恶法。(4)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却许可,如:离婚,但是如果一个人长期受家庭暴力迫害而提出离婚,现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
  综上所述,法律与道德所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但是法律不干预或是无法干预道德可以干预。如个人操守品质或是人际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适用的范围比法律广。那些与道德无关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调整,只能由法律调整。如新崛起的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环保法,有的只是程序性的规定,与道德关系较少,或是没有关系,这些法律不像刑法那样仅凭道德就可以判断,因此,从这方面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比道德广。当然,在调整人与自然的法律中,如环保法,并非完全与道德无关,由于环境的污染,生态平衡的破坏,人对自然的态度被认为是一个新的道德问题。如乱砍滥伐,大气污染等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为道德舆论所谴责。总之法律和道德都随人类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发展,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最后,后果不同,违法道德无非引起两种后果,一是惩罚,在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只有道德风俗习惯,原始社会人们自然部落都会形成一些禁忌,他们视违反禁忌为罪,对违反者往往施以各种各样的惩罚,如忏悔,驱逐。二是良心的谴责和社会舆论压力,每个人的良心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如果个人不存在这种良心,甚至无视社会舆论,那么道德规范自然无效。例如,面对一个落水者,一个人有能力抢救而不去实施抢救,如果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不妥,那么道德对他而言就失去了作用。有时候个人的良心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而在另一时期,而在另一时期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而法律则不同,它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当个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不必考虑违法主体的承受能力,只需根据准则适用法律,做出评价而已,违反法律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受法律制裁。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并非完全在强制力的有无,道德的强制力,可以借助社会无形的压力,迫使人民履行道德义务。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两种机制加以调整,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4].
  人们通常会认为,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个人违反了法律也就违反了道德,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他们固然有许多相同点,但毕竟二者性质不同,受民族历史等因素的影响,表现最强烈之处就是二者的价值冲突。
  从中国历史上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表现尤为剧烈,而对这一冲突的解决往往是法律屈从与道德,在《后汉书》中记载这样一个案例,桥元任齐国丞相时,一孝子为父亲报仇而杀了人,被囚与狱中,桥元得知此事,为其孝行所感动,欲将其释放,但尚未办理此事,主管此案的县令,路芝依法论罪把杀人犯处死了。桥元一气之下便把县令杀了,理由是县令为官酷暴,此案实在耐人寻味,依法办案的县官成了罪犯,被处以死刑,而杀人犯却成了应受宽恕的孝子,受到同情。在道德与法律的天平上,人民明显的把情感的砝码加到了道德的一边。还有一案,在民国时期,烈女施剑翘的父亲参加直奉战争,不幸被孙传芳所俘,孙传芳残忍的杀害了他。时年,二十岁的文弱女子施剑翘立志报仇,精心策划,终于于1935年在天津将孙传芳击毙,然后从容自首。当时的社会舆论无不同情她的行动,一些社会名流如冯玉祥,李烈钧,于右任等纷纷联名上书,要求法院赦免她的罪行。看来道德高于法律的传统一直在中国根深蒂固。今天有关“大义灭亲”的案例也反应了道德的冲突。而在古代,这种冲突是不存在的,今天的法律是不允许大义灭亲的,即使这样,大义灭亲往往是法官量刑时酌定从轻的情节。
  而在西方有时候却恰恰相反,人民追求法律的正当性高于道德,而走向极端。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所有的证据和杀人动机都能证明是辛普森干的,就是因为警方取证不合法,违法程序法,而且现场所发现的凶手的作案手套与辛普森的手的型号不一样,法庭判辛无罪,虽然“合法”但却为社会道德所不容。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必然的,它受多方面影响,有时社会也发展的同时,道德亦随之发展,但法律却相对滞后,容易产生冲突。再者,一国移植他国法律,造成现在法与原来的社会道德相冲突,但归根到底,我认为法律与道德之所以会冲突,就是因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他们固然有一致的一面,但他们的价值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如果是一一对应的,那么法律与道德就会没有区别,就像前面所讲,法典会变成道德法典,社会没有强制力的约束,陷入混乱。
  法律与道德的价值冲突是必然的,虽然不能完全消灭这种冲突,但尽量应将这种冲突降至最低。首先,道德的建设应与法律的建设同步进行,在立法改革中考虑道德因素,使法律不偏离道德主流。其次,在移植法律过程中,注意与本民族国情相结合。再次加强法制宣传使民众的思维从道德层面升至法律层面。
  因此,怎样是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才是最关键的。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质为人民所遵守,才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最完美的诠释。
  参考文献
  [1]张文显 著《法理学》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
  [2]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张文显 著《法理学》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
  [4]郭道晖著《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