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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4-07-05 16:5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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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工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工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3]26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卫生部原承担的保健食品审批职责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两部门职责移交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经研究决定,我局定于2003年10月10日起开展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卫生部已经正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工作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我局将按照原《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将核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件。

  二、由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完成,凡新提出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以及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等的申请,均暂时由我局直接受理。在有关保健食品审批管理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要求尚未修订之前,我局将暂按原规定和技术要求受理和审批。

  申报资料受理单位: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11号楼5层
  邮政编码:100061
  电  话:(010)67156056
  传  真:(010)67104873
  联系人:徐 琨
  受理时间:每周一、二、四(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摘要)

摘要

国务院: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国家计委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解决投资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根本出路是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当前要从规范投资行为入手,运用经济办法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立足调整投资结构,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把那
些该压缩的投资压下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有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审核排队,予以清理。对产品有市场、宏观经济效益显著、有利于缓解“瓶颈”制约的在建项目,要尽力保证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在建项目,特别是高档宾馆、
写字楼、度假村等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并区别情况停缓建设: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禁止发展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项目。
——资金来源不落实或不正当的项目。使用银行拆借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银行使用信贷资金以参股、控股等方式直接进行投资的项目;未按国家有关组建股份制企业和股票发行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证券管理规定,
在国家证券发行计划之外发行债券进行投资的项目;违反国家规定,硬性摊派或强迫下属单位集资,特别是挪用国家重点项目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主要使用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但不能按原筹资方案落实资金,或年内到位资金达不到当年计划要求50%的项目;擅自用国外商业贷款倒换人? 癖医型蹲实南钅亢褪褂霉舛唐?一年以内)商业贷款进行投资的项目。
——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严重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未经有权单位批准新开工的项目;建设项目外部主要配套工程严重脱节,不能同步进行建设的项目,及建成后燃料动力、水源、原材料供应没有保障的项目。
——市场前景不明的项目。产品的市场供应能力已过剩或接近饱和,产品又无竞争能力,近期内不会出现重大变化的项目;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产品销路等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尚无应对措施的项目。
——存在上述问题的高档宾馆、写字楼、高档别墅、度假村和跑马场、高尔夫球场等项目。各有关方面要组织专门力量,对上述项目认真进行清理、审核排队。同时,将清理结果特别是确定停缓建的项目通知有关开户银行,由银行停止拨付资金。
三、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各有关方面都要将现有建设资金(包括国外贷款)和停缓建项目腾出的资金集中用于国家重点建设,一保列入国家计划的铁路建设项目及水利、水电项目安全渡汛;二保列入国家计划的当年投产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三保列入国家计划的农业、交通通信、能源、重要原材料、水利
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四保列入国家计划的、合同已生效的利用外资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银行和有关单位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预算内建设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今年9月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到位占年度计划的总比例,要力争不低于70%。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自筹建设资金,也要优先保证计划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比例到位。
四、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出发,严格控制在建项目总投资规模,主要控制新开工项目。鉴于当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各地上半年又开工了大量新项目,为了保证在建国家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今年下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开工项目。
——审批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执行开工前的审计制度,各级银行对于未履行开工手续和越权审批的新开工项目,一律不得拨款和贷款。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开发区建设的管理。
——房地产开发投资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未纳入计划的,银行一律不得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限额管理。
——兴建高档宾馆、写字楼、高档别墅、度假村等项目,包括用房地产开发名义建设这类项目,除总投资两亿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国务院审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跑马场、高尔夫球场等项目不宜再新建。
——各类开发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已签订合同或已开工,但外商注册资本和投资不能按期足额到位,或中方投资不落实的项目,资金要限期到位,严格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结合建设项目,并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
七、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办法。当前要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各地不得越权减免,税务部门要严格把关。



1993年8月16日

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

财库[2004]1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在中央各部门的重视和积极配合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据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至今仍有少数中央部门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未按照《办法》要求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严重影响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强化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要把建立和完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制度,作为规范系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并真正落实到位。

二、中央各部门要对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是否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对未及时办理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基层预算单位,要抓紧督促,并责成其立即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含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下同)办理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同时,中央各部门要对已向我部提供的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名单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如有漏列的二级预算单位,要立即补报。

三、中央各部门在参加我部2004年1月15、16日举办的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培训后,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尽快做好系统内银行账户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四、对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执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过程中,依据《办法》所作出的审批结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对特殊情况存在异议的,应按照《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程序办理。

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对仍未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中央预算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拨付预算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