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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2001年)

时间:2024-05-16 21:03: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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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2001年)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春城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必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一)企业按职工月工资收入(以下称缴费工资)合计额的20%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按职工缴费工资合计额的0.6%一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2年1月1日调整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1%,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在发给其工资时代扣,所缴费用不能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五)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全市统一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省、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不足11%的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第五条 职工退休以前,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帐户记帐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本人退休以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六条 职工在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之间调动工作,不改变个人帐户。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待继续缴费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外地调入本市的职工,转入个人帐户储存额或补缴其调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再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离开本市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随本人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第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发给社会保险卡,作为其发展基本养老保险的凭据。职工可以持卡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并可索取缴费清单。符合退休条件时凭卡办理退休手续和计算基本养老金。职工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卡,遗失或破损须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重领。

第八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办理退休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同时发给综合补贴:

1、基础养老金:办理退休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3、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乘以1.3%。

4、综合性补贴:1997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加1995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补贴,再乘以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除以本人参加工作之年月起至办理退休手续之年月止的年限。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和视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同时发给综合性补贴:

1、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办理退休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5%计算,以后缴费每满1年加发1%,最高为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算。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以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离休待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六)按《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行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改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离休和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原来规定的标准发给,同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享受调整,所需资金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条 职工退休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时,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继续为其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职工在退休以前或退休以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以后,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的开支渠道,除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外,企业全部职工年平均缴费工资额达到或超过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时,经劳动保障和财政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缴费总额的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开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超过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计算的金额,可以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4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的解释,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7]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派驻监督员的管理,规范其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行为,促进向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国家局组织制定了《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派驻监督员的管理,规范其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派驻监督员是指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派,对辖区内指定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行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派驻监督员的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派驻监督员的管理,以及派驻监督员的选派、考核、培训、经费及后勤保障等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派驻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派驻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学、医学、生物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有关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熟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及相关知识,具有药品监督管理或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四)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派驻监督员对所派驻企业的下列生产行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同时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一)依法按GMP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三)特殊药品生产、购销及储存等情况;
  (四)依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派驻监督员有权对所派驻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派驻监督员应当如实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并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所派驻企业的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九条 监督过程中发现一般性问题的,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企业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药品质量隐患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企业并督促整改,同时应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并书面报告派出部门,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对派驻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派驻监督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参加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派驻监督员参加派驻工作期间,其在原派出单位享有的正常职务(职称)晋升、业绩考核、津贴等待遇不变。
派出部门应加强对派驻监督员的管理,对派驻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派驻监督员换岗制度。每位派驻监督员被派驻同一药品生产企业一般不连续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派驻监督员日常监督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工作相结合;派出部门应及时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通报派驻监督员。

  第十三条 派驻监督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派驻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派驻监督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派驻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一)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监督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部门请示报告。
  (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派驻监督员不得接受所派驻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干预所派驻企业的正常工作,不得泄露所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派驻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勤勉敬业,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的;
  (三)有其他突出工作业绩的。

  第十六条 派驻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二)参加派驻药品生产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不履行派驻监督员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及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财基字〔1995〕747号“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印发,现对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建设单位和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
1、使用拨改贷投资的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预算拨款)”科目。
2、已经办理竣工验收,但尚未还清拨改贷本息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二、企业的会计处理
1.企业未入帐的利息应补记入帐,借记“财务费用”(应补记当年的部分)、“递延资产”(应补记以前年度的部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专项工程支出”(基建与生产合一的企业尚未完工的)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2.“拨改贷”资金属于逾期贷款的,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对于贷款罚息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3.企业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4.尚未摊销的“拨改贷”资金利息应分期摊销,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